谈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实践意义/崔怀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8:24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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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实践意义

崔怀义


  曹操是历史上成功的“管理”者,其历史功绩世人皆知。在曹操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管理心理思想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唯才是举”、“选将量敌”、“褒亡厚往”、“赏罚分明”等内容上提炼出许多管理心理方面的思想,特别是对“唯才是举”的重新诠释,使这一古老的用人方针,在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具有更为深远的借鉴意义。
曹操(公元155 —220 年) ,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 人。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在政治上要求革新,反对保守;重视实践,反对空想。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博览群书、特好兵法”,把古代典籍上关于政治、军事方面的经验与现实管理相结合,摸索总结出了大量政治、军事方面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许多管理心理思想的内容,主要反映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两部著作当中
一、“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
曹操一贯实行“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注重从能力方面去考察和提拔有才能的人。提出“举贤勿拘品行”、“取士勿废偏短”,即使是“不仁不孝”,但是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都可以大胆起用。他说: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 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 ①意思是说,品行高尚的人不一定就有才能,而有才能的人,不一定就有高尚的品行。曹操举例说:陈平并不是一个纯厚的人,苏秦也并不守信用,然而陈平辅佐汉高祖奠定了西汉的帝业,苏秦救助了弱小的燕国。因此曹操认为:有才能的人即使有某些短处和缺点,又怎能废置他们不用呢? 这段话较好地体现了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主要精神。公元196 年,曹操迎汉献帝到许昌后,决心刷新政治,曾给献帝上了一份表章,提出十四条改革建议。他在前言中强调了要富国强兵,必须推行“用贤任能”②的政策,体现了他注重从能力这个角度考虑人才选拔的思想,直接激励了将士谋臣们的能力发展。此外,曹操还继承了先
秦韩非子“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③的用人思想,“拨于禁、乐进于行列之间,取张辽于亡虏之内”④ ,且上表汉献帝,均封三人为将军。这对当时“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同时使将士们都认识到,凡有某方面的能力者,都可受到重用。既满足了将士们的个性心理需要,又考虑到了这种作法在社会上的影响,从而获得了部下的信任和忠诚,因此在他身边聚集了一大批文武人才,并吸引了不少敌人营垒里的名将谋士弃主来投。这说明“唯才是举”的用人路线,在当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是曹操势力由小到大,最终取统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管理心理学认为: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特征的总和。”⑤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组织发挥较大的群体效能,就必须重视个体的能力。曹操在东汉末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然而,从表层现象看,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与我国现代领导干部选拔提倡“德才兼备”的指导思想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如果从更深层的原因来分析,会发现曹操的这种观点有他更为广泛的、深远的社会意义:
第一,曹操是在封建社会到处充满“任人唯亲”用人思想的环境中提出这一理论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 “唯才是举”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社会意义。确实为曹操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成功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第二, “勿拘品行”是有条件的。曹操的本意是指人的品行方面的“偏短”可以忽视,这些“偏短”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根本品质,而在根本品质上,他对将领提出了“质忠性一,守执节义”⑥的基本要求。认为在“忠诚”和“大义”等原则问题方面,要禀性专一,坚守节操,这在管理过程中是丝毫不能含糊的。
第三,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重视领导者素质“德才兼备”的标准,这实质上是我们在理论上设立的目标,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当然是努力朝这一目标前进,而要完全满足这一目标的要求,则有相当的难度。
由此看来,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不仅与我们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领导素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矛盾,而且还能够对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社会环境中的用人路线提供积极的、务实的理论参考,并产生更深远的意义。
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
“选将量敌”是曹操管理心理思想中比较典型的一个特征,即在掌握将领心理品质的基础上,根据敌人不同之特点,选派不同的将领以制敌。曹操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中多次提到关于将领心理品质的要求。认为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具备这样一些心理条件,他说:武力既弘,计略周备,质忠性一,守执节义。每临战攻,常为率督,奋强突固,无坚不陷,自援 鼓,手不知倦。又遣别征,统御师旅,抚众则和,奉令无犯,当敌制决,靡有遗失。⑦就是说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武艺高强,谋划周密,品质忠诚,禀性专一,坚守节操和大义。要临阵督战,奋勇破敌,亲自擂鼓而不知疲倦。率部出征,则能安抚将士。执行命令,从不违犯,遇敌应当机立断,从不疏忽大意。曹操认为,如果一个将领能够具备了这些心理品质,不但能战胜强敌,还能为部下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激发军队的士气。“将贤则国安也”。⑧是曹操对将领心理品质的高度评价。
另一方面,作为将领还必须注意矫正自己一些不良的干扰作战的心理因素。曹操在《孙子注》中指出:大将怒而不厌服,忿而赴敌,不量轻重,则必崩坏。⑨
意思是说,将领在情绪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带着心中怨怒出战,又不知自己能力的大小,在这种不良的心理因素干扰下,最后必然会导致失败。
公元215 年,大将张辽、乐进、李典三人领兵七千击退了东吴孙权的十万来犯之众,保住了合肥。这一仗的胜利也和曹操了解将领心理品质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是分不开的。守城将领张辽和李典是善于进攻的猛将,而乐进则比较持重。于是曹操下了这样一道密教:“若孙权至者,张、李将军出战,乐将军守,护军勿得与战。”⑩终于大败孙权。后来东晋历史学家孙盛评论道:“合肥守御,弱而无援。如果专任勇,必然好战,导致失败;如果专任怯,必然生惧而难保。曹操勇怯互用,实在妙极了。”这是曹操根据将领不同个性差异和才能特点等心理品质,去击败敌人的一个实例,也是曹操“选将量敌”思想在实战中成功运用的一个典范。
三、“褒亡厚往”的激励手段
管理心理学认为,激励是“通过一定的刺激促使某种思想、愿望和行为产生的心理过
程”。激励理论被认为是现代管理心理学中最核心的内容,群体的士气就是通过激励手段来实现的。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总结出了这个道理,并实施到他的管理活动当中去。他说:势有不得已也。陷之甚过,则从计也。必殊死战,在亡地无败者。就是说,士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拼死战斗,如果陷于危险的绝境,就会听从指挥,绝地反而容易激发士兵的勇气而反败为胜。这里面唯一起作用的是士兵在绝境中产生的强烈的求生欲望,从而激发出高昂的士气。同时, “褒亡厚往”也是激励部属士气的重要因素。曹操曾说过:“褒亡为存,厚往劝来也。”就是说奖励死者是为了鼓励活人,厚赏前人是为了激励后人。曹操用这种方法激励部队的士气,使将士生时能为国家努力作战,奋勇杀敌,也能为自己的不幸牺牲预先感受到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他还让士兵们用 鸡羽毛装饰头盔,他说: 鸡猛气,其斗终无负,期于必死。今人以 为冠,象此也。意思是说, 鸡具有勇猛的气概,直到斗死,从不败退。所以曹操认为:士兵用 羽装饰头盔,就是象征这种战斗精神。这对士兵的战斗情绪确也起到了一种心理上的激励和鼓舞,使军队能够保持着旺盛的士气。
激励是一种管理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领导艺术。因为人的任何一种行为的出现,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种原因就是人的心理需要。如果领导者掌握和理解了其下属的心理需要,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措施给予心理上的满足,这样就可以较大程度地激励下属的工作情绪和活动效率,使组织的目标得以尽快实现。曹操在其一生的实践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这一原理,是他最终取得事业上的成功的有效前提。同时,也值得我们现代的领导者们学习和借鉴。
四、“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
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与现代西方管理心理学提出的“公平理论”不谋而合。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研究分析人的积极性与分配方法的关系时指出:工资、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有较大的影响。曹操在其《孙子注》中也明确提出:“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士不往。”公元207 年,曹操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后,为了激励将士继续为统一战争贡献力量,下令封赏功臣。他说: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 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
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 其促定功行封。意思是说,我(曹操) 起义兵平叛十九年来,每战必胜,这并不是个人的功劳,都是与将士谋臣的奋勇作战和出谋划策分不开的。现在天下并没有安定统一,我应当同大家一起去为之努力,而又怎能安心地独自享受这些功劳和荣誉呢? 现在要尽快定功行赏,安抚将士。不难看出,曹操在另一方面,曹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他“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加强部队的组织纪律性,颁布了《败军抵罪令》。他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意思是说,自从我(曹操) 派遣将士出征以来,只赏有功的而不惩办有罪的,这是不符合国家大法的。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样,使将士们存在着一定的心理紧张,强化了将士们的责任感。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具有一定的心理依据,而且贯彻执行过程中十分严格。他在《诸儿令》中曾说道:“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曹操这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对于我们现代的管理心理研究也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赏罚分明”使人口服心服,就会让下属有较强的进取心,对顺利完成组织目标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东汉末年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是十分丰富且具一定实践意义的,通过挖掘和整理,把其中有用的部分运用到我国的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来,既可以充实现代管理心理学的理论,同时,也可对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和领导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①《曹操集·敕有司取士勿废偏短令》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46 页
②《曹操集·陈损益表》 第14 页
③④lv《曹操集译注》 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第99 、99 、164 页
⑤l{夏国新: 《实用管理心理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101 、153 页
⑥⑦《三国志·魏书·乐进传》 中华书局 1982 年版 第521 、521 页
⑧l|《孙子注·作战篇》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82 、81 页
⑨《孙子注·地形篇》 第112 页
⑩《三国志·魏书·张辽传》 第519 页
11孙汝亭: 《管理心理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203 页
12《孙子注·九地篇》 第120 页
13《三国志·魏书·郭嘉传》 第435 页
14《曹操集· 鸡赋序》 第13 页
1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第28 、23 、28 页
16《曹操集·诸儿令》 第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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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另行制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驻桂单位或者自治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单项奖励金额为50万元,其中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为本自治区服务的科学研究;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择优向国家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3月23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38号)和1997年5月9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桂政发[1997]41号)同时废止。




关于建立预防腐败备案机制的设想

王俊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近些年来突飞猛进地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加和资金流动频繁催生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而民众对现存腐败现象的了解多是不全面甚至是过于悲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引导民众建设新兴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从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来看,注重预防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只有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既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重要的就是要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笔者认为,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正确、理性地对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从腐败的产生源头、表现形式、造成的影响、以及在当前经济建设各行各业渗透的深度、广度作出一个定性、定量的分析,这样不仅有助于给反腐败斗争提供真实、有力的现实依据,而且更有助于给民众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有力地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搞清目前腐败的存在形式
如何正确地对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做出正确而客观的评价,从而保证我们能够真正地从爆发腐败的源头上防治腐败,从容易滋生腐败的现行制度上防治腐败,促进我们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相关机制。
在当前的社会中,腐败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也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由制度引起的腐败更是五花八门。仅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例:

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 导致腐败的原因 相关对策
选 择 性 执 行 任 务 没 有 落 实 执 行 的 法 例 及 不 清 晰 的 政 策 检 讨 法 例 并 制 订 实 际 可 行 的 政 策
滥 用 职 权 监 管 不 足 及 指 示 不 清 执 行 监 督 人 员 问 责 制 度 及 订 下 清 晰 的 指 示 及 权 责
行 政 延 误 繁 复 及 不 必 要 的 程 序 简 化 程 序 , 订 立 服 务 标 准 及 监 察 进 度
机 密 资 料 外 泄 缺 乏 足 够 管 制 措 施 制 定 适 当 的 机 密 资 料 保 安 措 施
公 众 对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认 识 不 足 政 策 及 工 作 程 序 缺 乏 宣 传 提 高 政 策 工 作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不难看出,导致腐败的原因无非就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及行政政策规定不清,给腐败者提供了规避的机会;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或监管不利,缺乏有力的制衡和打击力度;三是繁杂的行政程序及不必要的中转环节,给了腐败者滋生繁衍的有机土壤,也就是说行政手续的线延伸得越长,越容易产生腐败;四是由于对有关政策的宣传缺乏力度,再加上工作缺乏透明度,使民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有暗箱操作”的怀疑,导致民众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在刚才列出的项目中,涉及到了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方方面面,因此,国家有必要在一定的经济建设时期内对涉及行政、事业等行业的岗位分门别类地进行摸排,根据该岗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对象人群并结合以往出现的腐败行为个案及腐败发生频率,对各行政、事业等行业的岗位进行腐败指数(相对发生腐败行为的几率)进行评估。然后,国家根据评估的结果,在立法及行政手段上加以调控或制衡(如在基础建设时期,交通建设类的岗位腐败指数较高,尤属交通厅长。有四川、河南等几省市数任交通厅长腐败案为例)。对于经过全面调查后,综合评价认为容易滋生腐败即腐败指数较高的岗位,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无必要的行政价值的岗位及环节,可以进行取消;对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职位,国家可通过行政干预或立法来加以制衡。
二、对腐败现象存在的深度、广度做出正确的评估
腐败犯罪是无形的,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和查处的难度也是最大的,而每件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也往往是巨大的。因此,这就要求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存在的腐败现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对其存在的深度、广度、以及对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民众心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使民众对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从而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安心地从事经济建设,同时,国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预防机制。这样,国家就可相对地对腐败行为有一个总体的掌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不再象以前花费了高昂的办案成本却仍总是处于一个尴尬的被动局面。
三、对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作出综合评估
腐败的“标的”是经济利益,腐败者因腐败行为获得了非法的经济利益,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就因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造成了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相比之下,国家失去的却不只经济利益本身,因腐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定范围内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上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又因腐败者或多或少在职时担任一定的公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地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指数,从而影响政府的行政行为,阻碍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因腐败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方面的损失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估,以作为国家制定宏观政治、经济政策的参考指数,同时也作为制定防腐政策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四、理性深层次地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建立普遍性的防腐备案机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纪委报告,在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指出:“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反腐败任务还艰巨繁重。”这两个“一些”耐人寻味、引人深思。由此,我们不防换个角度来考虑,既然导致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我们不防引入“无赖原则”,按照“无赖原则”设计、制订并逐步完善防腐制度。
在我们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往往设定一个前提:即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就想当然地认为其觉悟越高、素质也越高,在普通民众的潜意识中更是变相地把领导干部“圣人化”了。在这个前提下设计、制订的制度,从经济上不考虑领导干部的利益,而从政治上则把领导干部游离于监控对象之外,于是难免产生“工作并腐败着”的领导干部。正如胡长清所说的“当官当到一定级别,就如同羊进了牛栏,牛栏的缝隙很难防住羊的进出”。
“无赖原则”是英国学者大卫•休谟提出的法制建设原则,其中心思想是:在设计、制订法律和规章制度时,应假设人人都是无赖,除了私利没有其他目的。列宁也曾经说过:“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笔者主张的“无赖原则”,并非对领导干部不信任,而是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我们从制度上应遵循“无赖原则”,在以上三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普遍性的防腐备案机制,对腐败指数较高的职位和人员建立特别腐败备案体系,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预防腐败机制的相关内容。
对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反腐斗争也不是松一时紧一时,或有了案件加紧反、没有案件整日闲,而应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真正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五、结合国情,不断更新防腐举措,建立切合实际的防腐长效机制
毋庸质疑,腐败现象在现在的国际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同时也是影响各国经济发展的“头号”毒瘤。针对腐败现象,各国根据本国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了切合本国实际的反腐措施。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不断变化的腐败形式,我们应如何不断更新反腐举措,来完善我们的反腐长效机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005年10月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后,对我国在国际间展开合作并遣返有关腐败犯罪人员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可以预期,公约将会促进国内相关反腐败的预防、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然而,据笔者的了解,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凡与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权力有关并由此带来个人法定利益以外的,均属腐败。也就是说,不管这种官员个人利益是有形还是隐形、是即期还是预期,只要这种个人利益的取得与公权有关,且是非法定的,都是公约所规定的腐败行为。而相比之下,在我国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界定,虽然在法律上有受贿等罪名,但却远没有上述公约所具备的完备,那么有明确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例如,假如按照公约中对腐败的界定,我国现有官场的“三公”费用,还尚只停留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定阶段,且伸缩性还相当大。而这,不仅给反腐败中的罪与非罪认定造成困难,而且即使对有些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仍属腐败的官员行为,也应该设立对应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监督。所有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式、新情况,国家立法也必须不断更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