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梁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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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梁桦水 梁鹏



案情简介:
原告兰州某食品公司,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9月21日订立了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底商500平方米,单价为9800元,共计房款490万元,合同约定于1999年12月31日交房。付款方式为1998年12月15日定金50000元,1998年12月25日交纳房款147万元,1999年9月20日交纳房款147万元。工程结构封顶时交纳98万元,房屋交付时交纳房款73.5万元,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房款19.5万元。原告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了前3期的房款共计299万元。被告于2001年1月14日以原告第四期房款逾期未付10个月为由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合同。并于2001年1月22日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以12000元/平方米的售与北京市某银行。并为该行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认为工程封顶被告应当赋有通知义务,被告单方解约属于违约行为,且该房已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使用,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对于工程封顶知晓,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付款但原告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依据合同中关于解约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无不当。不够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并依法作出了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约定的第四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工程封顶时,被告在此应当赋有通知义务,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是造成合同不能够履行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照被告出售给银行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差价计算。故判决被告返还已收的工程款299万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100万元。
在本文中我们针对此案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应当通知原告的义务是何义务。
法院的判决确认被告应当赋有通知义务。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被告通知原告及在何时通知以何种方式进行通知,为何法院要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未尽通知义务,而且正是因为被告未履行此义务才导致被确认违约,从而败诉的。那么这一义务是什么义务呢?这一义务称为“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的,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发生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会受到损害。但是,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附随义务,一方面由当事人判断另一方面由法官予以判断。附随义务的种类、形式比较多样,我国的《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等方式种类,但在实践中不限于此。列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护义务等等。对于附随义务按照其功能分可以分为实现主给付义务,使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列如以通知、协助的方式;再一种功能是为了维护对方利益列如保护的方式。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通知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原告被告在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工程封顶”即通知原告,而是在合同履行到这一阶段被告应当作出的义务。从这一附随义务来讲其功能在于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在“工程封顶时支付第四期房款”的主给付义务。所以被告在付款条件成就时向原告发出通知。被告作为合同项下房屋的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进度应当较于原告更加容易获悉,而且亦应当先于原告知晓,这就决定了当合同履行到此时被告赋有依诚实信用原则提醒、通知原告的责任与可能。笔者认为在此时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内容不应当是“催款函”,而是告知原告“工程封顶”为内容的“付款提示”。“付款提示”的内容应当明确“工程封顶”的时间、原告付款的最后期间、逾期付款的后果。至于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催款函”应当是在确定最后付款日到来时原告未与履行时发出的,其目的是为了当原告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被告取得合同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个问题被告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
本案被告在原告未与付款的情形下向原告发出了《解约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购房合同,并嗣后将合同之标的物售与第三人,造成原告不能够取得该房产。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行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是什么?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过程中,因一方的根本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够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而将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后消灭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它的行使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拥有解除权是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但是,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条件,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按照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结合本案的被告所行使的应当是约定解除权。按照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一节的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止;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中约定“工程结构封顶时支付98万元”。即为原告的付款条件,当这一付款条件成就时原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如果逾期未支付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超过3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原告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时由被告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一经作出本合同即告解除,同时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中原告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前面已述,作为被告应当比原告更加知晓工程的进度,何时出地面、何时到正负零、何时封顶,也比原告更加有条件获得工程进度的信息,因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的提示较之被告更为便利,同时也就有通知提示的义务履行的便利。因此,如果被告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在工程封顶时向原告发出“付款提示”,则本案的结果将时另外一个样子。正是因为被告迨于履行此义务或是履行此义务的方式不当,而造成原告尽管未按期付款被告依然无法行使解除权。被告在后发出的《解约通知书》由于欠缺解除权行事必要的条件,从而构成被告的单方解约,解除并未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被告在原告的付款条件成就时,即使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在向原告发出类似付款提示的通知告之其付款条件成就,原告不与支付,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催款涵〉给予原告合理的期限,原告仍不履行时,被告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亦取得法定解除权,依然可以与原告解除本合同。但是,观本案原告发出的〈催款涵〉并未达到证据效力的作用。所以,被告行使接触权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第三个问题被告承担的损失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已收的房款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凭何计算,如何计算。依据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够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一般法定的赔偿的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特殊之处在于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而期待利益应当合同订立双方在合同签定时对于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期待取决于合同定立双方对利益的判断与预见。如果一方发生违约的事实通过赔偿使得受害人达到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本案中对于被告的判处赔偿正是基于此点。被告的违约是造成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的原因,被告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售于第三人是合同不能够实际履行的原因,正因为合同的不能够履行似的原告应当获得的利益受损。包括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房屋及房屋可能取得的增值收益。当然,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其增殖收益不能够确定,但是作为违约方对此可能够产生的利益是应当肯定的,这也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日风险的分配,正是这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才形成了合同的对价关系。因此,本案中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其售于第三方的价格与原告的合同价格之差就形成了对守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到合同义务不仅仅是写在条款上义务内容,它还包含了合同双方为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各个方面给予相对方的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同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诸如变更、洽商、通知等文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形成证据形式的方式作出。本案中被告的一则通知价值了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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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困难,保障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以下简称“三项救助”)的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项救助”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享受“三项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重点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必须为年度内发生的,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5%给予救助;
  (二)住院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三)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方式为: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10元;
  (二)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具体为:
  1.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0%给予救助;
  2.医疗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给予救助;
  3.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 教育救助每学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300元,初中生每学年5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二) 农村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4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6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第九条 住房救助每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城市住房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7平方米,救助标准为3元/每月/每户/每平方米。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危房户和房屋失修户。救助标准为该房屋修理费的40%,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条 “三项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农村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申请教育救助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住房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农村低保对象中由村委会确定为危房或失修房的证明及所购维修材料单据;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其村(居)委会公示。
  (三) 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三项救助”资金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金筹措办法执行。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市区、开发区实际情况,及时分拨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情况测算出本年度救助资金需求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三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接受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施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三项救助”的同时,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切实加大救助力度,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局
  3、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大力改进会风和文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
  4、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5、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负责单位:办公厅、法制司、直属机关党委
  6、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
  二、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率
  7、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认真开展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忠诚,立场坚定。特别要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自觉抵制错误言论和倾向。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离退休干部局
  8、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系统“九个不得”和“四个绝不允许”的政治纪律高压线,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9、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10、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继续狠刹、努力杜绝“五股歪风”。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1、继续落实好中央关于工资改革的一系列纪律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负责单位: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
  12、继续清理整顿规范监狱劳教单位驻外特别是驻京办事机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13、继续严肃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使用警车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三、始终保持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严肃惩治危害社会和谐的违纪违法行为
  14、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刑罚执行权、劳教执法权、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规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等。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
  15、进一步加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16、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受理程序,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初核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核。严格立案调查程序,切实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理程序,严禁以会代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17、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8、建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回访制度。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19、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个案分析,追溯发案原因,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以案施教,以案促改,以惩促防,使查办案件成为最深入、最有效的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和探索规律的工作。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纪违法信息采集和分析纳入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提高办案治本功能的时效性。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0、认真落实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把纪检监察办案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库。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四、以优良的政风警风行风促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21、坚持纠建并举,加大防治力度,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把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2、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切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23、改进信访服务,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及时了解、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力争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负责单位:办公厅
  24、健全岗位责任机制,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
  负责单位:政治部、办公厅、法制司
  25、严肃整治、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积极建立、完善“一站式”的便民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电子政务。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26、继续狠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能力。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驻部监察局
  27、严格执行“双六条禁令”,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28、继续落实“三个杜绝”,促进文明执法。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巩固、扩大监狱管理专项整顿成果,继续防治各种形式的“特权罪犯”。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29、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执业监督处罚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使“人民满意的律师”不断涌现。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0、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强化执业监督,严把质量关,使公证更好地成为预防纠纷的重要防线。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1、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效率和质量。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32、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持续提高社会公信力。
  负责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局
  33、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和纽带,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力争取得更好的成效。
  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防范腐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效机制
  34、紧紧围绕司法部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128项制度,认真梳理,拾遗补缺,没有建立的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力争十七大前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司局
  3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36、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负责单位:法制司、有关司局
  37、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切实纠正弄虚作假、规避制度等行为。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38、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和《2007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计划》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争取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负责单位:研究室、有关司局
  39、积极稳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进一步搞好监狱布局调整,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40、深化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改革,加强对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单位:劳动教养管理局
  4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实现公开、规范运行。
  负责单位:基层工作指导司
  42、深化律师、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
  43、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
  负责单位:国家司法考试司
  44、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5、健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应有贡献。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
  六、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运行真正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46、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大力弘扬党内民主。实行“一把手”重大问题末位表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继续推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7、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8、认真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49、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50、认真落实或参照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1、探索实行司法厅(局)党委对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制度。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2、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对“三大现场”管理等的监察。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53、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方式,开展监察机构再派驻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
  54、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
  5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司
  56、适时组织对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联合检查,确保廉洁、规范使用。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中心
  57、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
  58、继续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负责单位:法制司
  59、加强与检察机关监所厅(处)的沟通与联系,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0、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和现代化手段,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七、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丰富和谐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61、把2007年作为“廉政文化建设年”。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扬正气、赞清廉、斥腐恶”的廉政文化。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2、重点推行和搞好以下活动: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举行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专题培训。举办反腐倡廉书画、摄影或图片展览。举办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组织廉政歌曲演唱会或节目汇演。拍摄反腐倡廉纪录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3、宣传反腐倡廉的先进典型,并做好表彰奖励的准备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6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把廉政文化与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法制宣传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八、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工意见》中由我部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
  65、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和关闭破产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6、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第二阶段工作。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驻部监察局
  67、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挂牌督办涉及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直查一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68、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包案制,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单位:办公厅
  6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负责单位:研究室
  70、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继续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负责单位:政治部、法制司
  71、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基层工作指导司
  九、落实分工任务的要求
  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司发党[2004]5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04]17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各项分工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在年终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部党组书记对司法部机关落实分工任务负总责,部党组成员对分管司局和单位落实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分工任务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研究,一起检查,抓好落实。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上述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