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保全异议是否成立、不应诉和执行问题/杨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9:16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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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保全异议是否成立、不应诉和执行问题

杨东


  某甲在去年10月底看中一套房子,房东是外籍华人,当时在11月9日通过中介公司与他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支付了5W定金并约定12月25日来沪签订买卖合同。12月20日得知房东已经来沪并无意向将房子卖给甲,而已经找好了下家以更高的价格打算出售,于是在等待到12月25日房东也没来签定合同,之后甲向法院提诉讼,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因一个多月的等待丧失了在同等时间选购同等房屋的差价损失,并在12月29日保全了房东的财产。
  由于是房东已经人在国外,他在12月29日已经与另外一个下家办好了所有的买卖手续将过户资料送到了交易中心,财产保全是1月4日生效的,而前几天法院来电话说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这里的案外人就是那个下家,因为他们已经付清了所有房款,并与12月29日实际居住进去了,所以实际这套房子虽然产权证还没来得及过户,但实际已经是下家的房子了要撤销保全。法院还要求将诉讼全部翻译成外文通过领事馆的途径送至他国外的地址,该案正在进行中。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该案碰到二个问题,其一,财产保全异议是否成立?如果保全异议成立,那么该案执行上会很棘手。那么法院对于保全异议时如何审查的呢?这是当前各地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普遍遇到的一大难题,因为这既涉及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利益的权衡,亦涉及对相关事实和实体法律性质的准确判断。结合本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未正式变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于债权,且基于审判实践对保全有限审查原则,法院应裁定予以保全,除非案外人为善意第三人,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的权属、实际占有状况、全部房价款支付流水等。实践中律师也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应多和法官沟通,尽力去达成共识。
  其二,涉及应诉和执行问题,由于该案被告系外籍人士,送达程序较为复杂,极有可能不出庭应诉。应不应诉,完全在于他本人,外因也只是能影响很难决定,建议告知其法律后果。杨东律师建议在签订买卖居间协议时,应附加书面签字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尤其对于外籍人士,应建议找个本地朋友或律师作为代理,这样既方便送达,又方便日后问题的处理。当然如果能来应诉,那么执行判决就会很顺利了。

(作者系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联系电话134825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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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9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使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把国内科学技术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应用于企业生产的相关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装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包括: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监控与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进,或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了节约能源、原材料,治理“三废”和综合利用原材料对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三)为了调整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新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而进行的局部迁建工程。

第二章 技术改造规划
第五条 为了使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防止盲目上马和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编好行业技术改造规划。
第六条 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公司进行编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按照国家提出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进行编制。
要严格区分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新建、以扩建为主的项目不得列为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限上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限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和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前的工作。其工作程序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项目建议书;
(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第十条 对于总投资额小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同)的项目和单纯设备更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简化为一项,即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负责审批。计划单列公司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负责审批。计划单列公司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由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审批权限。
(一)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办理。
(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改造企业或企业所委托的设计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提出。
限上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上报,由国家建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计委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前期工作计划,即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商地方计(经)委、银行审批后,并报同级计(经)委、银行备案。总投资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凡使用建材专项贷款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于当年6月份以前报国家建材局,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于7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国家建材局。
(三)列入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由改造企业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证书并具有一定建材行业设计经验的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继续承担该项目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限上项目必须由国家建材局对承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项目委托中应创造条件实行设计招标。
(四)限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建材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限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批,报计(经)委、银行备案。
凡使用建材专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由国家建材局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计(经)委、银行备案。
(五)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批,使用建材专项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建材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不得大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上报,凡未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使用建材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建材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建材技术改造规模、贷款指标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限上项目还必须是列为开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编制的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经与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换意见后,上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下达。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是指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计划后,从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生产线调试至试生产阶段的全部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包括组织设计与审查、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会审和预算审查,进行施工,掌握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等,并按季(限上项目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列入建材专项贷款计划部分项目的实施管理可视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因需要进行概算调整时,设计单位必须提出调整概算报告,包括调整概算的原因、调整内容、资金和来源渠道变更及有关单位同意改变的证明材料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查批准,方可按变更内容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技改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设,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核定实际达到的新增效益。
第二十一条 限上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建材 局发布的《建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验收,限下项目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应按照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300万元以下项目及单纯设备更新项目的竣工验收,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简化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1980年(86)建材技发字366号文发布的《技术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谢安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宋雅亭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宋鑫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三、免去杨克佃、张志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效柳(女)、李武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免去文慧芳(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五、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六、任命吴合振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王茂深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杨克佃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一、任命毕为、郑德昌、孙谦、雷广明、叶峰、钟海让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林将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