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50:58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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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王胜宇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1.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2.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
  (1)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2)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3)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4)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5)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不可重新出现。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3.合法性
  这一特征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形态)财产主要在于强调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所以,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
  此外,单就娱乐本身而言,我们认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获得财产的一个合法方式。比如购实彩票应成为市民的娱乐活动,一旦中奖,奖金便是其合法所得。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借“游戏不是劳动,而是娱乐”的论调以否定虚拟财产的获得,显然是缺乏填密逻辑的。
  4.期限性
  期限性这一特点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作为自主经营的SIP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网络游戏必定随着ISP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否则,会给ISP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勉强维继经营某些衰落的游戏,ISP将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尤其是当ISP经营不景气而被申请破产时,面临对玩家巨大的损失赔偿,无疑会给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5.易变性
  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游戏玩家所控制的帐号(DI)项下,该DI所记载的虚拟财产等是一系列可变的动态参数。功相关的参数(正面)提高后所产出的虚拟财产能给玩家带来更多的乐趣和刺激,这也是虚拟财产交易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现在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各方面的争议较大,“使用权说”和“所有权说”是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使用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游戏厂商,运营商享有管理权,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所有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随意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明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有利于保证游戏产业发展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著名的电脑游戏开发商暴雪公司的游戏大作——《魔兽世界》,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在中国大陆进行公测,2008年1月24日,暴雪宣布全球魔兽世界注册用户超过一千万,其中欧洲超过2百万,北美超过250万,亚洲约550万。目前魔兽世界发行的国家地区有北美、欧洲、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俄语版本预计今年下半年发行。该游戏服务商发出的相关声明如下:“请注意,暴雪拥有或被独家许可了魔兽世界中所出现的一切内容。所以,除了暴雪以外,没有人有权“出售”暴雪所拥有的内容。因此,暴雪和第九城市均不承认魔兽世界以外的任何财产主张或与魔兽世界相关的任何物品在“真实世界”中的交易。因此,您不得出售任何物品以获得“真实”货币或是游戏外的有价物品。——魔兽世界公测用户使用条款”。这款游戏在业界领导着网络游戏的发展方向,它所制定的规则,无疑也将成为网络游戏的通行标准之一。暴雪公司不承认游戏中玩家对于装备和道具的权利,并且切实地采取了很多手段来对此进行防范。除了发表用户使用声明外,魔兽世界中许多道具和装备都与玩家进行了“绑定”。绑定后的装备和道具不能移交给其他任何玩家的人物。玩家除了将这些绑定的装备或者道具卖给游戏中虚拟的商店之外,无法与其他的玩家就该装备或者道具进行任何交易。这种绑定方式与先前的用户使用条款相结合,使得玩家对于装备或者道具在现实中的权利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对于玩家对装备和道具之权利属性问题,无疑便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伪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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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

广电部 财政部


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电影洗印企业和职工节约使用原材料(胶片)的积极性,促进节约物资,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增产增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电影洗印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胶片节约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包括厂部、车间、班组、个人),能正确考核计算胶片消耗节约效果。
(二)有健全的材料、产品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盘点,质量验收等制度。
(三)产品质量稳定,电影拷贝画面、声光、色调和机械质量,符合部颁标准。
二、实行胶片节约奖的范围
各电影洗印专业企业及电影制片企业所属洗印车间(工作间),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实行胶片节约奖,奖金列入生产成本,单项列支。
三、胶片节约额的计算
考核、计算胶片节约额,应以核定的胶片单耗为依据。当年实际单位消耗低于核定的单位消耗部分为节约量。节约额的计算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胶片调拨价计算。
四、胶片消耗定额
(一)多层(彩色)正片为4.5%-5.5%;
(二)接受(空白)正片为8%-11%。
具体胶片消耗的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属于特定单项试验,新设备调试等耗用的胶片应予剔除计算。
上述耗片定额一定三年不变。
五、胶片节约奖提取标准
要按照企业胶片消耗额的平均先进程度、价格高低,以及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节约价值7%-10%的幅度内提取奖金。
六、要加强胶片节约奖的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负责核定实行胶片节约奖企业的提奖比例以及在审批企业年度决算和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都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列支中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提取的节约奖,并按成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实行节约奖的企业,每年填报胶片节约奖情况表一式三份,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监交部门各一份,一份留存。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0年五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皓若

一九九0年六月四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家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下列公共设施:

(一)节目制作设施,包括录播室、控制室、机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防雷设备、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和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五)节目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桥梁、道路、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浸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经当地县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接收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广播电视制作、发射、接收机房和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域;

(二)在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装实测噪声大于七十分贝的设备(噪声测试点为节目站制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范围内);

(三)破坏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四)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五)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六)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七)在距离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八)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卜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补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十)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作物,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十—)在广播电视台(站)地网附近距天线场地边界二百五十米内建筑施工;

(十二)在以广播电视台(站)铁塔天线顶端为圆心、二百五十米为半径的水平圆周线上计算起点,在圆周外新建高度超过外向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或在圆周内新建高度超过铁塔天线顶端的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

(三)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和其他物品;

(六)转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种植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九)架空线杆及其拉线上攀登、拴牲畜、搭挂喇叭或其他视听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二百五十米范围内新建高于监测天线的建筑物;

(二)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

(三)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九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以外点火烧荒仍可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超越架空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细则有权剪除超越部分。

第十二条 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看、收听、放音设备的,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报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搬迁、拆除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时,由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方应承担搬迁、拆除和按原标准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发现盗卖变卖广播电视器材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三章 奖惩与赔偿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揭发,功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向广播电视部门赔偿损失;引起停播的,还应赔偿因停播给广播电视部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赔偿费用于广播电视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劝阻的、不听劝阻的,可给予警告,责令退出保护区域、停止使用、消除危害,或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六)、(十)项,第七条(五)、(六)、(—匕)、(八)、(九)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严格照章、凭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非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