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案件诉讼立法特征及救济/许尚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9:02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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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其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被认为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突出重点,本文就此制度进行探析。

  小额案件诉讼立法定位:特定案件的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全国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经验,将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看做是完善简易程序一个具体方法。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通常的一审审判程序共规定了两章,即第十二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并在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中,单独以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由此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这样一种多样化的、适应不同数额大小的纠纷诉讼体系。

  但从立法规定来看,新民事诉讼法只是在简单案件的类型中,突出规定了更具特殊性的小额案件,但对于如何审理小额案件,并无特殊的程序规定。

  首先,立法只有针对案件的特殊规定而无适用程序的特殊规定。案件是诉讼程序审理的对象,而诉讼程序则是审理案件的具体步骤与方法。案件的不同并不代表审理程序就必然不同,同样,不同的审理程序亦不代表案件类型的不同,否则就难以解释有些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立法规定,只是从案件的类型入手,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以标的额的额度划定出了特定的案件,而如何具体审理这些案件,即适用的程序规则、方式、步骤等,则与简易程序完全相同,并无任何差别。

  其次,一审终审属审级规定,不能成为区别不同程序的标志。诚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此形成了小额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不同于简易程序的二审终审,但这并不足以支撑小额诉讼制度成为与简易程序相并立的独立程序,因为:(1)一审终审属于审级制度规定,而审级制度关注的核心在于案件的审理次数,而非在一个审级中案件审理时的具体程序运用。而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这个程序又有什么特色,则是小额诉讼制度能否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关键所在。(2)从立法来看,小额诉讼制度与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唯一区别就是一审终审,除此之外,二者在程序适用上并无二致,这一点不足以将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区别开来。再如,非讼程序亦为一审终审,但它与普通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非讼性,而非一审终审。

  第三,小额诉讼制度并未获得立法的明确认可。虽然众多权威人士将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解读为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条文只是对案件类型进行了特定数额的限定,并没有明确“小额诉讼制度”这个概念,这与立法以大章的形式来规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形成了鲜明对照。同时,立法体例将其规定为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个条文,以及民事诉讼法立法说明将其看做是完善简易程序的一个举措,亦可证明小额案件的审理仍属适用简易程序的范畴。

  总之,从立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所谓的“小额诉讼制度”,只不过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出特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这种立法规定,与其说是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莫若说是明确了特定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即“小额案件诉讼制度”。因此,如果要将小额诉讼制度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理论上的小额诉讼的制度功能,尚需要立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小额一审终审:小额案件诉讼仅有的两大特质

  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案件的规定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对照,差别只有两点:

  1.小额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小额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小额诉讼的前提;第二,案件的标的额较小,这是小额诉讼的特有条件,是区别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的标志所在。

  但是,立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标的额,并没有详细规定诉求标的额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及标的额的金钱表现形式。对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则有些不同,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以诉讼标的额为30万日元(2003年改为60万日元)以下的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的诉讼,在简易法院可以请求依据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及裁判。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8-6条规定,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对小额案件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及金钱表现形式进行界定,尚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如何确定“小额”的数额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性问题,因为在立法者看来,小额诉讼程序将把诉讼效率置于更为优先考虑的地位,不再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的机会。如果数额太大,就与权利救济的成本与救济权利大小不相适应了。原来的审议稿曾确定为6000元,以后改为1万元以下,立法最终表述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种相对弹性数额的规定比固定数额规定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各地统一适用一个固定标准,则可能在发达地区显得过低,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可能会显得过高;二是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以上一年度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尺度计算“小额”的数额,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其中的问题是,“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需要统计局公布,且时间并不固定,这就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及时确定“小额”的数额,避免影响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

  2.一审终审 不管有没有明确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案件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要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审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理小额案件所面临的最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程序变化。小额案件由于所涉数额较小,如果也像其他案件一样赋予其上诉程序保障,那么应解决事项之价值与其所花费的经济及劳力成本之间的平衡就可能出现问题;而且从当事人救济之视角来看,单纯地强调败诉当事人之不利益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胜诉方当事人而言,裁判结果的终局性确定,有可能因败诉方当事人的上诉而造成不当迟延。而且,就小额案件本身而言,其不但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涉及利益不大,且从法律关系而言,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不大,通常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因此,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其合理之处。

  小额案件的程序救济

  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合理性并不代表其无需救济。

  案件审理并不仅仅涉及个人利益和金钱利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院通过审判来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就是为了维护私法的秩序,因此,如果因法院违反法令而致当事人受到不利,那么法院审判行为本身就是对私法秩序的扰乱,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当否定当事人对于法院不当裁判的抗争,而在司法领域内,这种抗争就表现为向上级法院的救济申请。除了在个案中实现法令所期望的私人秩序之外,上诉还能够维护法律生活的稳定和法律的统一与执行,更避免使法律成为侵害当事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因素。所以,案件究竟应当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二审终审,并不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取决于案件自身是否在一审之后还有再次审理的内在要求。如果案件自身已无再次审理的必要,即使规定再多的审级亦是处于闲置状态,并不会造成案件的多级多次审理。如果案件存在着再次审理的必要性,那么,即使规定了终审制度,亦是一句空话,只不过是将上诉引发的二审程序,从形式上变更为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等引发的其他审理程序。

  因此,虽然立法将小额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但是,并不能保证经过了一审的小额案件,全部得到了合理审判,在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则是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课题。笔者认为,为避免当事人走向申请再审、上访申诉之路,应当设立一定程序救济措施,作为一审终审的补充,比如借鉴日本小额诉讼制度中的异议申请,允许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提出异议申请,由同级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这种做法,似乎与中国法律中的同级申请再审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同级法院的异议审查结果不服,而给予再次救济,实际上就否定了小额裁判的一审终审制度,所以,应该排除再次救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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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销售品牌的取名策划

王瑜


商标取名不是那些炒卖商标者那样,将一些热点事件、热点人物抢注为商标,这些商标几乎没有意义,想想等到两年以后商标取得注册,人们早就忘记了这些热点,那么这个商标就毫无意义。不同的企业以及不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取名方法,消费者可以触及了解的任何领域,必须通过一切手段强化品牌之间的区分。区分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价格区间,目标人群,品牌定位,产品设计,产品品质,风格特色,销售渠道,服务体验等。例如日本的丰田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高档轿车就不叫丰田,而是叫“雷克萨斯”(以前在中国叫“凌志”这种车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对象与普通丰田汽车都不同)。
下面介绍本人为某公司策划商标名称的过,以便大家从中大致了解商标取名的过程。
我的这个客户准备开一家专门销售老人用品的公司,首先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个公司的目标人群是什么?是那些老人还是年轻人,老人买东西以便宜为主,自己不舍得为自己花钱,买的东西还要求耐用,所以他们不是很好的消费群体。我们去别人家做客,一般要问家里有没有小孩,有小孩则为小孩准备礼物,没有小孩,就问有没有老人,有老人的话要为老人准备礼物,但是老人的东西并不好买。所以经过反复的商量,目标群体定位为年轻人。然后还要讨论品牌定位是什么?是老人喜欢的低档用品,还是其他?既然目标人群圈定为年轻人,产品为年轻给老人买的礼物,做客买礼物,一般人不会太多考虑价格,品牌可以定位为高中档…… 许多方面都确定后,再来想名字,那么目标就相当的明确,取名的思路和方向已经非常明晰。客户马上报出“夕阳红”,“夕阳红”对老年人确实很贴切,也有一定的美好祝愿,但是并不能表达目标人群——年轻人对老人的心意,一个商标对目标群体都没有吸引力,那么这个商标是失败的。客户陆续提出了很多个词,都没有让大家都满意的。
本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年轻人对老人犹如对父母,按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国家是忠,对父母是孝,那么这个商标应当突出一个孝字。中文中以孝开头表达年轻对长辈之情的词大致有“孝顺”、“孝心”、“孝敬”,这三个词都可以使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一个年轻人,双手递给老人包装精美的“孝顺”牌的产品,这话太好说了:“这是孝顺您老人家的”,老人一定会非常开心,如果是“孝心”牌的也好说:“大爷,这是我的一点孝心”,“孝敬”也好说:“这是孝敬您的”,大家再分析这三个词细微的差别,从中挑选一个更好的词,一致认为“孝敬”比较好,“孝顺”和“孝心”用在晚辈对自己的长辈比较好,而“孝敬”使用范围则更有广一些,可以是对同事的父母,也可以是对领导的父母,其敬重之意更加浓厚一些。确定了商标名称,然后还要查询是否可以注册,经过查询后来发现只有“孝顺”可以注册,其他两个已经被他人注册在先,最后只好确定使用“孝顺”。
中文确定了,还要定英文,英文可以直接将中文翻译就可以,但是最好不要太长,作为商标很难有准确的英文和中文对应,那么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既然是年轻人给老人精心挑选的礼物,那么也表达了年轻人对老年人的祝福,对老年人的祝福一般不外呼健康、长寿、吉祥、如意等。我提议取每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成“HOFA”(中文可读做“好发”),通过截取第一个字母组合成英文商标也是有讲究的,首先这个单词在英文中不能表达任何不好的意义,其次这个词可以是无任何意义的,但是却可以拼读,第三这个词应当与有一定意义的词拼写相近,或者可用中文拼音拼出中文意思,即使非常牵强也没有关系。到此一个商标的名字就取好了。
我们来分析这个商标,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内涵,准确表达了年轻对长辈的敬意,紧紧抓住了目标客户。一个好的商标还要充分考虑到以后的广告宣传使用,可以附加、扩展、引申出一些特别的含义。这个商标也充分考虑到了以后的扩展,其四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包含深深的祝福,还为以后的宣传做了铺垫。
商标名字取好了,还需要进行设计,设计时要把商标的含义和设计师充分地沟通,只有让设计师准确把握了商标的理念才能通过设计把商标表达的思想表现出来。这样一个商标取名其实是一个策划过程,其中充满了智慧的火花,绝不是随便抢注一个热点事件就可以得到好商标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南阳工艺美术事业,加快工艺美术队伍培养和素质提高,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或南阳籍在外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条 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南阳市工艺美术协会负责组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由市内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评委和副主任评委各一名。

  第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科学规范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满6年;

  (三)有较高艺术修养,技艺娴熟,在业内有一定声望;

  (四)在相关报刊或研讨会上发表有论文或技艺总结;

  (五)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奖。

  第七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统一印制的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2件(套),并附照片、创作说明和创作权属证明(由所在企业或至少1位省级大师证明);

  (四)发表的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五)各种获奖文件证书;

  (六)反映本人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10份。证明材料一律提供原件。证书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实物作品由申报人携带参加评审会,评审结束后带回。

  第八条 申报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须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或工艺美术协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先公示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应将通过初审的参评人员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30天。

  (二)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后三十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

  (三)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一个月内,对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提前发给每位评委。评审会主要议程:

  1.由申请人简述从业经历和业绩,并对本人选送的实物作品进行介绍;

  2.由主任评委对其实物作品进行当场点评;

  3.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条 被评审委员会评为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获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优先推荐参加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对外宣传和作品及作品说明书上标记“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字样。

  第十三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核查属实,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上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人员在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南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