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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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运〔2006〕25号

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 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1: (A4纸张)(格式1)







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

车型车号



















铁路局






机车状态鉴定意见及报废申请 (格式2)



型 号机车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意见:(空格不足,可以附页)





























据以上原因,拟申请该台机车报废,请核准。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章)

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章)

机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委员:(签章)

机务处检修科长 机务处运用科长 财务处业务主管

机务段长 总工程师 检修副段长 运用副段长验收主任 技术科长 材料科长 财务科长

运用车间主任 检修车间主任 检修工程师




机车运用、检修概况 (格式3)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制造厂家
制造年月






机车用途
走行公里
调车天数
封存日期






项目

修程



承修单位
修竣日期
修后公里

最近大修





最近中修





最近小修
















           



可利用配件调查表 (格式4)

型 号机车

序号
名 称
图号或规格
数量
单 价
金额

原价
折价


合计

(此页不足可附页)



型 号机车照片 (格式5)





机车正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侧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报废审批记录 (格式6)

型 号机车

铁路局审核意见:


铁路局长(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批示:

 

附表2:报废机车明细表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报废原因
记事

 
附表3: 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



铁路局机务处(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原配属单 位
报废批准字号
取消配属

日 期
拆解单位
拆解完成

日 期
记 事



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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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含镇、下同)、村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以及其他拥有农业机械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机械的经营,贯彻“多种形式并存、完善发展合作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是乡政府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是农机管理系统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指导。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农机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乡农机的使用管理、安全监理、农用计划柴油分配;
(三)组织农机技术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及其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经费应主要通过有偿服务解决。开展有偿服务后,国家拨给的农机事业费不予核减。
第六条 村可因地制宜地建立实体型或松散型的农机专业队(组)等管理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机管理(技术)员,主要负责组织本村农业机械作业,协助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油料分配管理、推广新机具等项工作。
村农机管理(技术)员享受村同级专业管理人员的待遇。
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业务上受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指导。
第七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应加强农田机械作业的组织服务工作,提高种植业的机械化水平。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应优先供应油料和零配件。
第八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农机检测等服务项目时,应本着“取之于机、用之于机”的原则,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第九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应支持农机联营等群众性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帮助其逐步完善。
第十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有的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其人员、资金、设备、产品和房地产,不得乱摊费用,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在保证完成农业机械化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兴办以服务为目的经营实体或站办企业,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条件具备的可以搞定型产品,按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代销、经销农用柴油。其经营性收入,应按
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税费。
在同一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设立农用柴油经销点。
第十二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和农民个人开办农机及其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应加强经营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经济核算和物资管理等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应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缴纳经营收入总额0.5-1%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自身留利部分,应本着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经营能力和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按有关规定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帐户。其经营资金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贷款规定的,农业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应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农机设备和伤亡事故管理,定期对农机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经省劳动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试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以解决乡农机管理服务站非正式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6月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文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公文处理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四)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应按照职责范围和隶属关系,该单独行文的单独行文,该联合行文的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需协调一致的问题,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经有关领导机关明确前,不得向下行文。
(五)公文处理必须按程序办事,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不应越级行文或多头报送。
二、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文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指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二)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
(四)批复或批转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请示和重要报告;
(五)发布本市地方性规章;
(六)发布命令、决定、指示、布告、通告;
(七)与省内外有关部门和地区联系商洽重要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三、不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文
(一)向省业务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的事项,可由市相关部门拟文上报,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由本部门直接行文,必要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文,并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专业会议上的报告、总结,以及产生的会议纪要,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印发,可冠以“经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决定”的字样;
(五)其他不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事项。
四、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可向市政府直接行文请示工作,但必须是本身解决不了或部门之间协商不一致的问题;
(二)非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请示问题应直接报送其主管机关,如解决不了,应由该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转报;
(三)各区、各部门编印的内部刊物、资料、简报等,凡重要的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区、各部门之间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如传达指示、部署工作、答复问题等,可向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直接行文;
(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系统行文,如涉及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同时抄送;
(三)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传递信息、商洽问题,可互相通知或互致函件;
(四)部门之间需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起草,有关部门会签,公文编号、印发和文稿存档,均由主办部门负责。



198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