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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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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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政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3月30日,中央职政领导小组

为便于执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任职条件问题
(一)编辑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大专毕业,从事编辑工作两年(不含一年见习期)以上,经考核,可聘任助理编辑。
(二)技术编辑、校对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
(三)负责技术编辑、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可注明“技术”二字。其条件还要求对技术编辑或校对理论有一定的研究或著译;其职责还应承担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任务。
(四)各级美术编辑的职务名称,应注明“美术”二字。美术编辑的学历、年资、外语、著译要求与编辑人员同,此外还要求:
(1)助理编辑(美术):掌握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的业务能力和鉴赏能力,在中、高级美术编辑指导下,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2)编辑(美术):具有扎实的美术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出版印刷业务,有较准确的鉴赏能力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副编审(美术):具有较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鉴别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美术作品或一定水平的美术理论著译,能指导和解决书籍装帧、美术创作中的关键问题。
(4)编审(美术):具有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对书籍装帧专业、美术专业的某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鉴赏水平,作品有独特风格,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
(五)编辑、出版业务不涉及外语的中、初级职务,对外语的要求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聘任办法
(一)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须经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出版专业人员中,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二)原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可不再评审其任职资格,直接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三)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家组成。评审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的评审委员会,要分别有高一级的专业人员参加。无条件组织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由9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的产生,由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主管部门同业务部门协商,同级行政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还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或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组建。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职务时,应有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表决同意,为正式通过。
(六)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包括: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考核材料、业务自传、著译,及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
(七)美术编辑,即美术编辑、封面设计、美术创作、美术摄影等人员的职务;技术编辑,即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印制等人员的职务(不含经济管理人员)。
三、专业职务结构
(一)各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比例限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制定出版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
(二)各级国家机关的出版管理部门可设编辑人员职务,其结构比例,按国家机关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总的结构比例要求及报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他们具有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二)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对已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月11日,国办

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称过驳作业),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港口。
第三条 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当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 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 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 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 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 交通部、省级交通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