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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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政办〔2007〕50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农业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建设银行池州分行、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2.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池州市分行。
  3.农村金融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池州办事处、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四)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五)对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公司贷款发生额为依据。
  (六)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以当年的银企合作促进活动中的银企签订协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七)担保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公司业务,并按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数为依据(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贷款);
  (八)金融服务。通过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3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额。年平均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每4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4、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6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不含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下同)。
  5、新增工业贷款额,年平均每新增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6、对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贷款额。年度每发放1000万元加1分,满10分为止。
  7、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8、担保业务。以担保基金1∶3为基数,达基数得5分,每高于基数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9、金融服务考核。按照满意度高低,前5名分别依次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二)对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前3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窗口指导。对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鼓励、引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给予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考核组织工作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表彰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抄送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具体奖励标准是:达到80分奖励6万元;高于80分的,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同时,以上述奖励为基数,对当年新增贷款较多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加成奖励,新增贷款额占年平均贷款余额5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1.5进行奖励;新增平均贷款额占7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2进行奖励。
  (二)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资金分配,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奖励办法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省联社池州办事处的奖金分配对象是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各县(区)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同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按人均奖励额的150%奖励,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办事处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可由其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奖励一个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取消奖励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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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有罪辩护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宇 电话:13785602135

公诉机关认定基本事实:

2007年4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炳接其内弟新伟电话称:其岳父新广在南孟镇小学门口被人打伤。而后孙炳打电话纠集王红(在逃)到现场去,自己也驾车赶到现场,然后被告人孙炳拉其岳父辛广玉去医院看病,被告人新伟骑摩托车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被别人挡住,王红用砍刀捅了何阳肚子一刀,何阳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王红又用砍刀朝其后背砍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何阳因被锐器伤及下腔静脉造成大出血死亡。

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庭审中提出新伟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新伟有期徒刑4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新伟家属的委托,被告人的新伟的同意,指派贾俊清律师和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首先作为辩护人对给死者家属带来的伤痛深表理解和歉意。这种不幸的发生,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包括在被告席上的新伟都不愿看到的。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被害人的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新伟、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就有关量刑情节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南孟镇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新伟找何阳的目的是问谁打的他爸爸,找何阳的原因是他爸爸被打时,何阳在场。

新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7行,新伟供述“我问谁打的我爸爸,我三哥说何阳跟打你爸爸的人在一块呢。我就又回家找何阳的电话去了,找到之后我又回到小学用我大哥新江的手机给何阳打电话”。第四页地16行,侦查员问:“你找何阳干什么?” 新伟答:“想替我爸报仇,问他谁打的。”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的是“何阳”。而“何阳”不是“打他父亲的人”这一点,从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新伟是知道的。

2、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至五页 “在学校门口,当时我姐夫已经送我爸爸去医院了,我们想去何阳家找何阳,王红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根棍子给我说去村里掏他们去” 侦查员问:“ 掏他们是什么意思?” 新江答:“打他们,替我爸爸出气”。侦查员问:“后来去了吗?” 新江答:“没有,我们听说何须他们坐车走了,就没去”

另庭审中查明:三被告始终没有商量过。王红给他棍子在新伟打电话告诉何阳在网吧门口之前。以上证据说明,新江、王红想打何阳的想法产生在新伟打电话之前,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3、认定“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没有证据证明。所谓“指认”的含义是指出、确认,是从不认识的人当中把要找的对象指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新江认识何阳。

在证人章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3行,问“新伟当时说话和打架了吗”答“新伟在他哥哥动手之前说了一句 ‘先别打’”

在证人程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2行,“新江拿着棍子就要打何阳,新伟拦了一下,新江就绕到我们侧面拿着棍子打何阳,我挡了一下,棍子打在我后背上。”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后来,我弟弟就拦着我,我弟弟说打错了”

公诉机关起诉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新伟当时的语言、行为是在阻止新江打何阳。

所以,我们认为: 本案对新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起诉书中的表述方式,夸大了新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加重了应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是不妥的。我们认为新伟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新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请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案发过程:

在辛广玉被人打伤后,被告人孙炳、新江、新伟都来到南孟小学。之后,孙炳送辛广玉去医院;而后,新伟的母亲让新伟去医院看看父亲辛广玉;被告人新江误以为是何阳打伤的他爸爸(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新江在新伟离开后,去何阳门脸找何阳;没找到,而后回到小学同王红商量去村里掏何阳,为爸爸出气。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 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其中,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应趸缴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清缴。

  已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在益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费用趸缴按湘政发〔2011〕1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具体标准:

  (一)中央、省属企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和《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执行。

  (二)市属企业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益发〔2011〕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意见》(益劳社发〔2008〕94号)执行。

  第五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符合护理依赖条件人员的护理费、在职一级至四级和所有退休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比照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抚恤金,按企业现行发放标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管理。其中计发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118元/月)的60%的,按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待遇的基数。企业现行发放标准高于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纳入。

  所有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本人伤情变化和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按照正常参保单位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享受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将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的工伤原始资料(包括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招工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受伤或工亡时的政策予以审核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上浮费率)并签订纳入统筹管理的协议,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第七条 国有困难企业原始资料齐全的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从10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因资料不齐全但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资料经审核确认的人员,其政策待遇从审核确认的次月开始计发。正常生产经营且按时足额发放了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国有企业和各类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并纳入统筹管理。

  第八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在职职工符合1-6级伤情标准的,可统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余的不另作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企业改制时用人单位可对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在职工伤人员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确认决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本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责任。企业改制时,剔除改制前溢缴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缴纳额减已享受额)后按改制标准预留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