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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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3.2 信息报送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新闻报道
4 预案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启动
4.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4.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4.2.4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4.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4.4 响应的终止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以上级别(含III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事中处置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5.3.2 社会救助、保险
5.3.3 调查、总结
6 保障
7 附则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平战结全,军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另有预案)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伤和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4)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将导致疏散、转移人员达0.5万人以上。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3-9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伤亡);
(3)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云南省内周边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4)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市政府调度相关县(市)、区和多个市级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昆明警备区负责人。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乡镇企业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新闻办、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无管办、市粮食局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以及昆明警备区有关领导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监管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房管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及周边的重点目标进行警戒,维护秩序。
(6)应急通信组,由市无管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下属的专业通信队伍、昆明陆军预备役通信团、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7)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委、交通和商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9)生活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10)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1)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牵头,主要职责: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2)社会动员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13)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4)善后工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1)昆明市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通迅部门抽调市级直属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6只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圭山煤矿救护大队、凤鸣煤矿救护大队、可保煤矿救护大队、东川金沙公司矿山救护队、昆阳磷矿矿山救护队、晋宁磷矿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5)后备队伍。由驻昆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开展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市委、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的启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4.2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昆明市紧急救援队部分力量、市级专业救灾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昆明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3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昆明市、相关县(市)区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的升数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响应的终止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 事中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昆明市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县(市)区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及民航、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须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市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县(市)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市)区、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 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3 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市)区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6 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具体的相关保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 附则
(1)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8 附件
1.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2.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联系方式(略)
3.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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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4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8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gao/P020110216575229944774.xls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结合本省司法机关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条 司法机关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变无偿为有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司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安排解决司法机关必需的技术装备费用,并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司法机关的办案补助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没收财物、收费行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其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罚款、没收财物、收费有自觉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司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收费行为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
第七条 司法机关办理各种案件,应当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不得使用案件当事人和发案单位的钱物。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的调用、借用除外。
第八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严肃执法。禁止利用职权索要、收受钱物。禁止利用职权在其他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禁止无偿或者廉价使用当事人的财物。禁止无偿或者廉价接受当事人的劳务。
第九条 司法机关进行办公用房、住宅等基本建设,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编报预算解决。禁止利用职权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集资及接受赞助。
第十条 司法机关不得在企业和其他部门违法设置机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并不得借此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偿债务,从中收费、提成。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不得以罚款或者其他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向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现场勘验费、人犯抓捕费、破案提成费、人犯投牢费、投牢人犯生活费和管理费、人犯家属探视接见费、撤案不起诉手续费、文书制作费;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免予起诉保证金、缓刑保证金、保外就医保证金、减刑保证金、假释保证金;
(三)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没收、扣押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没收、扣押违法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以及与违法犯罪无关的物品;不得以没收财产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不得依据乡规民约罚款、收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应当并处劳动教养、拘留的,不得单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治安执勤费、拘留人员教育费、拘留人员会见费;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三)行业许可证费、许可证年审费、特种行业审查费、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
(四)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交通管理活动,不得强制推销国家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和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点,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出车费、驾驶员例会押金、机动车辆安全押金;
(二)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内车辆通行证费、违章车辆看管费、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违章驾驶员学习教育费;
(三)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管理活动,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二)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三)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出入境人员,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三)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四)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五)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申诉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划拨、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不得保全申请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和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偷税、抗税等案件,不得向发案单位罚款、收费。
第二十五条 劳改、劳教部门对劳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收取入狱费、帮教费、病情检查费、服装费、亲属接见费、请假保证金、保外就医保证金、所外执行费、防逃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不得委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行使罚没处罚权和收取各项费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不得行使罚没处罚权和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罚款、没收财产、收费、摊派等有权拒付;有权向该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收费、摊派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查处: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以罚款或者其他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以没收财产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应当并处劳动教养、拘留而单处罚款的;
(四)对检举、控告、揭发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取得的钱物,应当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实施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罚款、没收财物、收费、摊派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使用案件当事人和发案单位钱物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偿债务的;
(四)没收、扣押违法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以及与违法犯罪无关的物品的;
(五)采取执行和保全措施,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范围的;
(六)利用职权索要、收受钱物或者在其他单位报销费用,无偿或者廉价使用当事人财物,无偿或者廉价接受当事人劳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禁止的罚款、没收财物、收费、摊派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或者免去单位负责人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