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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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一年内,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天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70%(其中二手房房款总额以契证为准);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二)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公积金之和×规定系数(2)×可贷款月数;
(四)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性贷款余额;
(五)贷款实行一般额度和最高限额制度。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额度为30万元。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30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述限度内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若一方在台州其他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购买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开发期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税务发票;以期房作为抵押的,还须提供开发商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整体担保合同;
(五)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契税证》时间超出产权抵押登记部门规定时限的,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六)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一次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明细清单、原住房购房合同、原住房借款合同;
(八)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一)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三)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四)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一)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售房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二)房屋共有权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现场签字,并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或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还贷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四)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五)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协议书约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还贷的基础上,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时间必须在按月还贷12个月后;每年最多一次,每次偿还额度不少于贷款余额的六分之一;
2.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合同》,经同意后,作为原贷款合同的附件。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十八条 逾期还贷。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受托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在建楼盘,开发商(售房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帐户等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等管理,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及相关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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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商丘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上述两种情况,如系由父母包办的,可对其父母给予批评教育。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省科学技术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
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的《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合作协议》,在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间,市人民政府与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的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50万元,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250万元。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紧紧围绕将六盘水市建成南方乃至全国重要的马铃薯优质种薯及商品薯基地这一主线,抓住严重制约我市马铃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促进我市马铃薯产业跨越式发展。主要支持方向:
  (一)马铃薯产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特别是生产技术)、产业化技术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按照《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规模化种薯及商品薯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组建马铃薯专业协会;
  (五)开展马铃薯产业方面的科技特派员工作;
  (六)马铃薯科技园区建设项目;
  (七)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及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实施所发生的直接有关的专家评审、检查验收、成果鉴定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马铃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填报《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市农业局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报马铃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应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四)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双审双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事务,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账务独立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其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和科技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报送专项资金报表。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专户管理资金,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或支付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进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执行预算;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监理通过后,核拨余款。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验收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农村处参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并按时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按合同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时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实施项目完成后,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提供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工作、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03〕170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共同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