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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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
(第4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山西省

  1. 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5. 硅石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 高岭土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丝绸产品深加工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 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 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不锈钢制品生产
  16. 精铸、精锻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17. 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 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 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 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3. 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铜、铅、锌、铝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非金属矿(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6.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0.蒙药材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 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 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 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 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 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 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 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 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0. 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红松籽、松茸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除外)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2.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汽车金融服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9.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水利枢纽工程、水田灌区工程、旱田节水灌区工程
  5.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6.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马铃薯深加工
  8.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0.石墨产品深加工(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除外)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6.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7.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8.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6.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粱、蚕茧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3.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4.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5.大型制氧机、大型焦炉及重型铸钢机械产品生产
  16.大型数控锻压设备及部件开发与制造
  17.叉车、挖掘机、专用车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8.电冰箱、空调用高效节能压缩机、特种漆包线生产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器件技术开发、生产
  2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
  2.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4.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5.无机氯、有机氯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医用电子类和生物医学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开发及生产
  12.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3.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中方控股)
  4.铝、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6.高档棉纺织及服装加工
  7.丝绸产品深加工
  8.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9.螺旋霉素、抗高血压药品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大型农用机械开发和生产
  16.大型煤炭综采、石油钻采、有色轧制、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开发和生产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9.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制造(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汽车加气站建设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2.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3.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5.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6.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7.混凝土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路面冷铣刨机、压路机(220马力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平地机、加热机;环卫机械:扫路车、清洗车;土方机械:旋挖钻机、挖掘机(30吨以上);液压阀、液压油缸、齿轮等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8.高效叶片泵及水利机械制造
  9.双金属高速锯切工具
  10.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柑橘、生猪种养殖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苎麻、丝、竹纤维、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聚氨酯及原料、新型工程塑料生产
  7.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生产
  8.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铝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零部件制造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15.太阳能、风电等新型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6.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7.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6.钒钛磁铁矿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方控股)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液压机、混凝土机械、压路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制造(中方控股)
  16.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8.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9.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禽肉(肉牛、猪肉、肉羊、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苎麻产品深加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7.钛冶炼(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硫化工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4.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5.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4.铜、铅、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中方控股)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6.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精细化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9.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马铃薯、棉花种子种苗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高档棉、毛、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钛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建设及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石油钻采、炼化设备制造
  10.输油气管道加工
  11.奈莫泵(单螺杆泵)、水泵、精细研磨机制造
  12.精密数控机床及工具制造
  13.风力、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4.以发酵方式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氨基酸产品开发生产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0.数控机床、大型精密轴承、煤矿采掘设备、自动化仪表、大型精密铸件生产加工
  1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电机生产加工
  12.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牛绒产品深加工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9.丝绸产品深加工
  10.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1.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2.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4.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5.维吾尔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7.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1. 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2.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3.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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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 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十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54倍(见示意图1)。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示意图2)。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见示意图3)。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见示意图4)。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长10米,系数再增加0.05。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s的1.2倍(见示意图5)。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见示意图6)。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7)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
(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见示意图8)。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9)。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1.0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示意图10)。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侧窗户不按大寒日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
第十六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应不小于1.54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11)。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见示意图12)。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南邻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它建筑。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五规定。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退距确定。
表五




退


(米)
建筑物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30-50米
高层 50-90米
高层 90米以上高层
山墙 ≥4 ≥5 ≥6 0.25H
且≮9 ≥0.25H
且≮13 ≥0.25H
且≮15
长边 ≥0.8H
且≮6 ≥0.7H
且≮12 ≥0.7H
且≮15 ≥0.6H ≥0.5H ≥0.4H


注:H为建筑物高度
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六规定确定:








H(分)

退




(米)


L(米)
表六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30 ≤50m 50 ≤70m 70 ≤90m H>90m
短边 长边 短边 长边 短边 长边
L≤20米 3 3 3 5 5 8 10 10 12 20
20米 30米 40米
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5米,长边:大于15米;
②多层以下建筑底层或裙房向道路开门的,其门厅、台阶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按建筑使用性质留出相应的停车场地。
③建筑主体高度(H)在24m 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六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道路红线范围外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第二十八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边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绿地)。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2×(W+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第四十条 在建筑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 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四十一条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见附图一)。
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窳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附图一)
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
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窳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见附图一)。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
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3.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为确定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

附录二:
计算规则及解释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
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折算的容积率
A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1——商业建筑面积
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M2——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J——用地面积容积率调整系数
4.建筑计算日照间距高度规定:平屋面建筑为室外地面至屋顶挑檐上皮或女儿墙压顶上皮的高度;坡屋面建筑及退层建筑应分别考虑室外地面至檐口上皮、屋脊顶面以及退层建筑上皮的实际遮挡因素,确定建筑计算高度。
5.高层建筑遮挡面宽度的确定:园形平面按直径;矩形平面按被遮挡建筑平行投影宽度;多边形平面要分段验算遮挡因素以确定遮挡面宽度。
6.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为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之间的距离,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至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不含楼梯间突出檐墙部分)的投影之间的距离。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7.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
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二、城市环境规划研究阶段
三、城市环境规划审批阶段

第二章 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及实施方案(简称纲要,下同)是开展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和汇总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基础上经初步综合分析后,提出规划研究主要内容、重点,方法,设计规划研究子课题。
第十条 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原则、技术路线、编制依据、采用标准、规划区范围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况:包括环境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三)在综合分析城市概况的基础上,初步提高城
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确定规划研究重点及主要内容。
(四)环境规划子课题的设置。
(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城市环境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主要环境问题,确定城市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提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
态环境。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应当对城市环境保护远景发展作出轮廊性的规划安排,近期环境保护计划为城市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计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全市市域(或全县县域)城镇体系环境规划,重点为市域(或县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乡镇环境建设以及全辖区范围内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对环境保护的有利和制约条件,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第四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纲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环境保护纲要由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未设市的县城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当地城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主要指标、项目应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
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根据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滚动修订调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