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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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8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8年第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促进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充分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的目的和意义

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是围绕培育和壮大农业市场主体这一重点,综合评价各级各部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入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各级各部门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聚集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化、集约化农业经济,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种植、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全面提高农业总体水平,促进我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的重点和内容

(一)考核重点

马铃薯产业、生态畜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和特色农业。

(二)考核内容

1、马铃薯产业:主要考核马铃薯种植面积、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2、生态畜牧业:主要考核肉类产量增长率、畜牧业产值增长率、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份额、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动物疫情控制、草食生态畜牧业项目及其他畜牧水产在建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产业发展资金整合等。

3、茶叶产业:主要考核种苗繁殖基地建设、新建茶园和低产茶园改造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4、蔬菜产业:主要考核夏秋反季节蔬菜种植规模、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采后处理、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5、特色农业:主要考核优质油菜、特色经果林、辣椒、蚕桑、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的组织形式

由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主要目标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地直有关部门对以上考核内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其中:马铃薯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由地区农业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生态畜牧业由地区畜牧兽医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特色农业由地区产业办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督查和考核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行署领导审定。

四、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

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年终考评以及领导评分相结合,其中过程考核分值20分、年终考评分值70分、领导评定分值10分。过程考核分为每季度调度和7月初进行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在12月中旬进行。各考核组依据过程考核结果和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通过实地检查核实后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再报行署领导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过程考核、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和领导评分的比例计算总分。

(二)奖惩

将各产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季度调度和半年督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县(市、区)政府和分管领导要向行署写出书面说明,并调减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的相关项目和经费。农业产业化考核结果作为行署兑现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依据。

每个产业行署将拿出20万元奖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工作突出的地直有关部门和先进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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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的请示》(黔工商法字〔98〕第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抽样取证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事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由办事人员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
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对于送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产业集团公司,高新区(园)管委会:

为加强对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承办与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实现全年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承办与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城市目标管理的规定,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二条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作为管理责任单位牵头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按年度承办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任务的各区县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和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考核内容为承办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承办与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分为年终考核、综合评比两部分。

第四条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管理责任单位提交考核材料。管理责任单位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年终考核材料基础上,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分类分档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验收考核。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接受年终考核时,应向管理责任单位提交如下考核材料:

(一)所承办的目标任务全年执行情况总结;

(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民营科技企业技工贸类指标,提交相应的统计报表;

(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类指标,提交市级以上认定证书;

(四)新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业中心和新引进研发机构类指标,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类指标,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科技项目类指标,提交项目验收或项目鉴定证书;

(七)科技投入类指标,提交本级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报告;

(八)科技工作责任制类指标,提交本级政府相关文件。

第六条 综合评比。管理责任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承办单位性质、计分高低进行分类评比。

第七条 考评的分类,按承办单位的性质划分为区县、开发区和产业集团三类,每类中的考评结果按计分高低分档。

第八条 根据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对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