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7]2号)《2007年第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本条规定的,主管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概算的;
3.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概算调整的。
(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2.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3.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监理人员资质及人员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问题的;
4.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存在的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不良后果的;
2.未按规定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3.未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3.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工程造价结果显失公正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现重大报告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造成建设资金不能结算和决算的,或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市招投标办公室、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接受备案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执行。
(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组织项目估算评审的;
2.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3.不履行监管职能,导致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出现问题或建设资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办法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偏出项目估算、概算进行报批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的,或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
(九)对工程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项目建设资金流失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严格执行合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导致建设资金多付、不能及时拨付,造成政府投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主管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取证;
(二)作出处理决定;
(三)送达受处分的单位或人员;
(四)报市监察局备案。
市监察局可以根据需要,依照前款程序对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二)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6]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
第三条 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
(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
(三)城市市区外近郊区的居民个人建房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第六条 在规划市区的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
在城市市区以外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
第八条 控制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力求突出许昌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绿线范围内;
(三)城市近期改造的区域;
(四)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七)四邻有纠纷导致影响规划审批,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所需材料:
(一)居民个人建设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户籍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四邻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意见;
(六)办事处、乡镇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一)城市市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征得四邻同意,签署意见。
(二)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各县、区自行审批的由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上报审批的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手续后,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资料完备、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之原因。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房屋竣工后按批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各县、区按批准权限对本辖区的居民个人建房进行批后监督,对辖区内的居民个人违法建设实行属地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以外的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县(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