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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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0]13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09]130号)和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由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2010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无偿支助、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非资源性产业转移项目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奖励;同时按预算总额的2%安排业务操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考查调研、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及跟踪督查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乌兰察布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由乌兰察布市经委和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经委负责确定项目奖励支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和初审申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支持项目及额度进行终审评定;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在项目终审评定后,进行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围绕主导骨干企业和“双百工程”的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提高总体竞争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化,能够加速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四)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有利于促进就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进行配套、延伸、加工和非资源制造加工业,“双百工程”产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
(一)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马铃薯、肉食品、乳制品、饲草饲料、果蔬杂粮加工、皮毛绒肠骨等加工行业。
(二)新型建材及石墨碳素制品行业。
(三)有色、黑色、稀有金属等深加工行业。
(四)信息、电子、制药行业。
(五)机械装备制造行业。
(六)煤、硅、氟、电石下游等领域的化工行业。
(七)印刷、包装行业。
(八)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优势行业。
第七条 无偿支助、补助、奖励资金根据项目的实际到位投资额度10%进行确定,建设期前后跨度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当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同类支持项目,市本级财政不再重复支持;对上年度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未争取到资金的同类项目,市里优先选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纳税信用。
(四)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当年具备开工条件。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旗县市区经委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奖励支助项目要提供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经委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并对项目及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批复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然后拨付项目所在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经委、财政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新上项目按期开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经委、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除将违规的专项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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