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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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实施监督。对解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解决,需要人防部门协调的人防部门可进行协调。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人应保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使用人防工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安装降低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能力和平时使用安全的危险构件;
  (三)不得占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防护装备使用空间;
  (四)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人防工程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七)人防工程内装设的报警电话及其报警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工具,除抢险救灾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凡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扩建、改造,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要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队伍承担。施工中不准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审核部门批准。改、扩建人防工程消防设计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消防部门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把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纳入人防工作整体目标之中,并有可行的保证措施。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逐级负责的要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人防工程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所生产经营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制定应急突发性事件预案,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安全工作中,认真贯彻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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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5〕1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央企业分两批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排头兵,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目前,中央企业有356万党员,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共产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生产经营和重点工程岗位上,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先进性不明显,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领导人员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存在淡化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员领导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清晰,素质和能力同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中央企业党的工作,损害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和能力,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大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带领职工群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企业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活动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有效,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三)服务职工群众,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心系职工、求真务实、廉洁从业,做群众的表率。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加快改革发展的成果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促进各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更加富有成效。党的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执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环境进一步巩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探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方法,认真研读有关文件资料,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并注意树立本企业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激励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营造良好氛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结合企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舞台、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抓住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表现最突出、职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认真解决,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人员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结合实际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还要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执政意识、改革发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党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确保达到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两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大部分企业总部机关和其他20户中央企业,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

  第二批: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第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

  在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每个企业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对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中央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精心组织。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所有的基层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一般为4周)。

  学习动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一个动员会,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报告,要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制定一个学习计划,针对不同的党员群体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学习安排,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要在支部大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一般为5周)。

  分析评议阶段重点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企业总部机关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下属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职工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由支委会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执政意识特别是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剖析。企业主要领导同志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讨论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总部机关中层人员和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报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四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并在支部生活会上交流。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一般为3周)。

  整改提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分别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认真进行整改。要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整改,对需要解决而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三是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的整改,要为下属企业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订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经督导组和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转入下一阶段。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转段情况报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党支部对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三是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搞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重点是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在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壮大党员队伍。

  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采取职工代表评议和在职工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

  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总部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的适当时机,可以启动下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中央企业2005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协助配合。成立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国资委党委委员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由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由地方党委派出督导组。国资委党委将不定期地派出巡回检查组,对京外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中央企业向党的关系在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派出督导组,向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所属企业派出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所派出督导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建立职工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群众参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来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本企业的宣传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和总结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京外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所在地方党委;党的关系在中央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批准,党的关系属地管理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地方党委。各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4、中国铝业公司

  3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1、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4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4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50、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5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5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5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54、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5、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7、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8、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9、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60、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61、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62、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6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66、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 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主 任 刘晓滨(兼)

  副主任 张玉藏(女)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 谢 俊(兼)

  副组长 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曹 健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 刘占英(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 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
高一飞*

[内容提要]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失去了在普通程序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很多权利,那么,简易程序是否是正当的程序,当然会引起很多人的质疑。作者从简易程序的程序正义背景、诉讼效率意义、实体公正结果三个方面论证了简易程序的正当性。
[关键词]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 诉讼效率 实体公正



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具有三层基本的含义:一是都是针对审判程序而言,不包括侦查、起诉等程序的简化;二是仍然由法官进行中立、公正的审理和裁判;三是审判程序被简化,具体表现为庭审程序的简化或省略。根据简易程序起诉的案件不能移交给严格程序审理,被告人不能选择陪审团人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它表现为程序的简化或者省略。在正因为其程序具有简易性,被告人在普通程序中的很多权利同样被简化,所以对其存在的价值进行解释和论证很有必要。
一、简易程序的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正义的内容在学术界的很多不同的理解。我国学者陈瑞华博士认为,在程序正义因地区文化传统不同而争论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联合国的公约所确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来确立。认为程序正义的内容将会不断的发展,但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参与原则。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亲自参加、始终到场;这种参与是有意义的;这种参与是充分有效的;参与者能受到人道对待,具有人性尊严。2.中立原则。包括:裁判者与案件无牵连;裁判者不谋求争议利益;裁判者不对参与者存在偏见。3.对等原则。包括:参与各方机会、手段平等;法官应对各方的意见予以平等关注,并充分考虑其观点。4.理性原则。包括:据以判决的事实须经合理证明;裁判之前必须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5.程序自治原则。包括:裁决须在全部审判活动结束之后形成;裁判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裁判须以参与者全部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6.程序及时原则。包括:审判不能过于匆忙;审判也不能过于急速。7.程序终结原则。即裁判应当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正义为代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他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多么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正义至上的原则不可动摇。尽可能选择适当的形式提高效率是非常重要的,而简易程序正好能把效率与正义结合起来。除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这一点符合正义的要求以外,诉讼过程的正义也是简易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理由。可以说简易程序的各个方面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
简易程序本身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即程序即时原则。所谓程序即时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既不能过于快速,又不能过于拖延。过于缓慢的诉讼使程序正义难以得到实现。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因为审判的不适当延长会使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关注,他们往往会产生受忽视的感觉;而且拖延会使法官难以向程序参与者各方就裁判结论作出合理性证明,他们在说服控辩各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的合法性的正当性方面产生困难。 因此可以说,简易程序的实施使被害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即时的关注,使正义真正得以实现。这正是刑事诉讼人权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简易程序符合正当审判程序的最低程序要求。审判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作为审判具有以下基本的特征;1.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不理,无起诉即无审判。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法官不能参予到控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进行导中裁判。3.审判过程的民主性。即控辩双方能在公开的法庭中有效的参预审判过程、影响裁判的结果。4.对案件的处理具有终局性。现代诉讼结构的基本格局是等腰三角结构,即双方当事人居于同一水平线上的两端,平等对抗,裁判者在其上居中决断。在刑事诉讼中,其基本的要求是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简易程序具备了以上审判的基本要素。首先,从程序的启动来看,简易程序也是在控诉的前提下,因控方的要求而启动的。起诉程序绝对不能简化。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处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违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个法案,它就予以解释。简易程序中对有此庭前程序可以简化,但是法官始终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检察官或者公民个人没有告诉的情况下,它不会主动去追究某一个的的刑事责任。其次,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始终保持一个中立的地位,它根据检察官的请求使两方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辩护权,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的意见,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再次,从简易程序的民主性来看,尽管它省略了或者是简化了庭审的程序,但是因为有双方的选择权作保障,所以它是在尊重双方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因双方的请求而简化的。因而具有合理性。最后,简易程序的裁决生效后具有与普通程序的裁决同等的效力。可以说简易程序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审判程序,其简化之处主要在于审的过程,但是审判的诸要素仍然是具备的。在简易程序中,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简易程序,都存在一个完备的正三角形结构的审判机制。
简易程序是以自治为前提的。各诉讼法都规定简易程序必须以诉讼各方的同意为前提,没有被告人的同意不能启动简易程序,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也可以要求转化为普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解决案件的过程,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法国学者卢曼曾经指出:“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法为了从人们脑海中浮现出具体行为的映象中解脱出来,为了更具有抽象的概念性质,需要实现内在于概念性质之中的选择作用,正是这一缘故导致了程序这样一种特有的行为秩序的发展。” 程序的意义表现为它能够保证形式合理性或者形式正义;又能使选择的实体结果更具理性。 现代刑事诉讼要求在“对席的辨论”和“中立的裁决”的基础上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尽量说服法官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采取的种种行动往往只是被放在当事者与法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加以考虑。实现法律的正义被认为是法官的任务,法官要求说明介入双方辩论、决定论据等权限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种种措施、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反驳等相互作用必须在法庭上在法官的面前展开。也就是说当事人与法官在垂直方向上进行信息交换,形成控、辩、审三方的正三角诉讼结构。这一种结构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的认罪,实际上,从程序的最初阶段,国家就必须对自已的控诉行为提出合理理由,即案件的开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政府官员不可能用普遍撒网的方法取证以证实某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只有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曾涉嫌某一犯罪时政府官员才可以行使权力”。同时,“国家不能未经证明就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对他们处以刑罚。不论被指控的人所犯罪行的细节有多么微小,国家都要花费代价(经常是相当大的代价)证明每个罪行和每个细节符合犯罪的条件”。 但是,简易程序与国家的举证责任并不矛盾,因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在简易程序中否定控方的举证责任:在仅有程序简化的情况下,质证的过程并没有简化;在辩诉交易中,程序展开以被告人的认罪和同意为前提。二者都并没有排除控方的举证责任。诉讼同时也是在当事人之间在水平方向上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无论提出请求还是展示证据即使首先是针对法官的。“如果没有这种对席辩论的方式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司法在今天必须达到的一般准则。” 当事人之间的作用是诉讼程序的中心部份,这既可以由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相这一理由来说明,也可以由对自己权利和处分是自由的这一理由来说明,但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体现了诉讼的自主,因而它是民主的。
简易程序并没有省略平等对席的辩论,它省略的是其它的程序,但是它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这种同意既有程序权利的自动放弃又有实体权利的馁协,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在地位平等、立场对立、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完成诉讼。辩论规范反映了当事人在什么方向上解决的意愿。作为有拘束力的判决,其重要的问题是将对论予以判断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因此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者来裁定双方的纠纷。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决者在消极听审的前提下做出公正裁决。简易程序中法官的作用仍然体现了消极和中立。首先,在一般的简化式审判中法官听审之后象在普通程序中一样作出结论,而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对事实的认定法官是完全的消极接受。其次,在裁决公正方面一般的简易程序中法官也是象普通程序一样做出结论,而在辩诉交易中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则(在各国有所不同)接受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简易程序也保证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简易程序的诉讼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耗费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诉讼投入和诉讼和出的关系。投入在经济学上是投入的一定资本,也叫成本。刑事诉讼的成本或投入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消耗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不仅包括人力,而且包括物力和财力。显然,耗费的时间与诉讼投入是成正比的,就如播种和收获一样,在短期内完成能够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减少刑事诉讼投入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减少诉讼中的投入数量;一是缩短诉讼的时间。刑事诉讼产生不出直接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收益,但是它获得的收益从伦理和精神的角度去评价是具大的。这些收益包括:秩序收益即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正义的实现与伸张;被害人心理的安抚和平息等等。总之他实现了秩序和自由。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本节俭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却不容置疑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在没有设立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按一种程序来处理的,不但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也造成了诉讼拖延,使一些简单的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刑事案件的重要复杂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只有对不同案件使用不同的程序才能使审判这一过程在资源配置上更加合理。
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效率意义在于:首先,它符合我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人类消费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是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目前,我国的经济还很不发达,经济上的很多困难,是由于效率低下造成的。表现在法制方面,司法机关对案件久拖而不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过去人们往往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对各种财富以及财富的交易行为给予公平的保护,然而,财富及其交易行为的公平保护相对于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与配置的目标来说,仅有前者是明显不够的。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明确地将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作为一种社会目标,它决定着当代法律必须强化这方面的职能,把这一目标当作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不可能把全部资源用于刑事诉讼,在资源有限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合理地配备司法资源,以求使更多的刑事案件得到适当的解决。其次,只用正义无法评价社会生活中某些法律现象,说明法的效益价值客观存在。传统的法律观念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而将其他的法律价值作为其下位的价值。而当代法律价值观将效益与正义作为等位的价值来考虑。从理论上看,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同效益是有联系的,在亚里斯多德、亚当·斯密、斯宾塞及罗尔斯等人的正义论中,都包含着些有关效益的内容。但总体而言,正义无法准确地表达效益的内容。“法律对很多权利的安排,必须为正义和效益双重目标为依据。例如,对火车排放火花的权利与铁路旁庄稼不受火花侵害的权利的安排,如果仅仅依公正来决定权利应授予哪一方,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或低效使用,而仅仅用效益作依据,则可能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补偿或不能足量补偿的侵害。” 这一事例很好地说明了正义与效益是两个不能相互包含或代替的价值。如果有的案件用普通程序解决了,在不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却使大量的其他案件无法解决或者没有机会解决,我们不能说这样的法律程序是合理的。再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依靠效益来实现。法律是权力机构运行的规则,而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行是维护正义与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效益不仅为权力提供一套运作的机制;同时确保司法权力运行处于高效的状态,使正义能得以及时的实现。社会公正,对于任何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缺乏公正的社会是黑暗的、令人沿有信心的社会,但是一个没有效益的会是一个落后的、没有活力的社会。
人们通过简易程序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地方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大约占了整个刑事案件的1/3。而简易法院处理的占80%以上,简易法院的法官每年每人平均处理的案件有4624件(除了交通肇事、违法停车)。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每年处理案件的日数为216天,加起来约为1210小时,所以每处理一个案件在地方法院只需3.6小时,在简易法院仅需0.3小时,即20分钟处理一个案件。尽管根据案件的性质法院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都限定到了最低程度,但仍然保持了“对席的辩论、中立的第三者裁定”这一对正义的生产来说是最基本的程序保障。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简易程序的适用,美国的刑事司法机构根本不可能正常运行。
三、简易程序的实体公正价值
如何解释辩诉交易式简易程序中的改变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这是我应当回答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当今各国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所谓正当的简易程序有些改变了法定的刑罚,有些不仅改变了法定的刑罚而且还改变了指控的罪名。那么如何解释这种程序的正当性呢?下面我分而述之。
首先,从简易程序与刑罚适应的关系来看。在辩诉交易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会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比率改变在普通程序中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那么如何解释这种刑罚适用上的改变呢?
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强调的是以实体法为准绳,即使在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中规定的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况中有两处加上了“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限制,可见如果不影响公正审判即使违背法定程序也并不导致程序性法律后果。而这里的所谓公正审判显然是指实体结果是否正确,可见在我国以法律为准绳更多的是指实体上的意义,而不是程序上的意义。实际上,现代刑事审判已经不是简单的“自动售货”过程,法官也不是“自动售货机”,从认识的过程来看,所谓审判就是根据客观规范的有无作出判断,或对权力的存在进行公正权力上的认定。 审判不能作僵化的理解,首先审判是一种法官创造性的运用法律的活动,法官在审判中是非常重要的主体,是法律的适用者,而不是机械的操作工匠,在审判活动中法官首先要理解法律、解释法律、行使部分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准绳可以把人们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三种,但就某一具体纠纷来说,法律很难把其中的任何一种结果单独给予纠纷一方。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审判必须依法进行,但实际情况是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作为准绳的解释往往有不同的结论。而这些结论确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法官们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仅仅根据法律条文来看谁是谁非。 刑事案件中实体法的规范弹性和自由裁量的余地非常大是有目共睹的。体现共性的法律条文与充满个性的案件不可能完全稳合,所谓依法判决只能是通过法律而又超过法律。“法律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确定的规则对官员和私人的指导,与各种可变的标准适用不同,这些确定的使用规则不要求他们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作出全新的判决。” 但是“法律是什么”在我国确实是一个值得与流行的观点商榷的问题,从审判的角度来看,狄骥早就说过在立法职能成立以的社中社会中早就出现了审判职能。 法律作为规则的作用当然不能否认,但是站在立法权至上的立场得出的结论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即使在法典法国家法官造法也不可避免,“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创立的法令这两个述语用于那些具有一般性或规范性的法规之上,并将那些意义仅在于处理某一具体案件或某一单一事实情形的法规排除在此概念的范围之外,看来是极为合乎需要的。” 立法的法实际上是动态的法。在上个世纪思想家们反复强调“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他就是把自己置于法律和全国人民之上”,“法官是宣布法律的喉舌,法律才真正的法官。” 但随着社会的进化,这种观念越来越受到批判,依法审判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与三权分立强调人民立法权威联系在一起,当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是实体法的内容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法官的积极行为来完成,立法机关所依之法不完全是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条文,英国法学家彼德·斯坦说:“如今人们普遍承认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法律的实现有重要影响。他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而且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所以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已经发现的犯罪事实”,“这些成文法是抽象的和一般的,在一件特殊的争执中还必须加以解释,认为可以适用然后才能实行,因此即使法规、宪法或规则在判决争执的司法程序中还必须经过对习俗和前例的审查以排除和吸收。” 简易程序在尽可能保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时候并没有干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没有机械地去适用法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同样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从简易程序与利益实现的关系来看。在简易程序中辩诉交易的争论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当然也涉及到它是否改变了实体正义的问题,但赞同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产生比当事人主义的陪审裁判更为公平的结果实现个别化的正义,因为制订法规定的刑罚常常过分严厉,通过辩诉交易可以使刑事司法更能适应具体案件的各种特殊情况,另外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的,除了明确的有罪和明确的无罪属于黑白分明的以外,还有大片的刑事可罚性不太清楚的黑色地带,当被告人的行为处于该地带时,与其通过审判程序作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倒不如通过辩诉交易获得一项折衷的判决。
经济分析法学派对辩诉交易的合理性解释。波斯纳注意到了辩诉交易可能受到的两方面的批判。这两方面的批判是:其一,辩诉交易否定了被告人的审判程序保护权;其二,认为它将减少课刑。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学者而言,这两种批判都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如果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不能从和解取得比诉讼更多的收益,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将其权利诉诸法庭;由此,刑事被告放弃其有权在审判时取得的程序保护权是得到补偿的。在此,波斯纳把放弃的权利作为一种投入,把因放弃一种权利而得到的另一种权利作为一种收益作为一种解释,从而使被告人自身行为中权利和效益统一起来,通俗地说就是指被告人权衡利弊之后它所得到的权利大于其失去的权利。它是假定在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并且会明智地选择利益较大的前提之下的,即“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 因此总的来说并没有侵害被告人的权利。
另外一方面,从控诉方及被害人的利益实现来看。假定起诉预算是固定的,那么如果允许辩诉交易平均刑期就有可能比不允许辩诉交易重,因为检察官可能用辩诉交易节约下来的钱准备一个辩诉交易失败时更有利的案件。这是否意味着辩诉交易对被告整体是不利的呢?波斯纳认为不会,因为这时被告人也会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因为它也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
也许辩诉交易给人的直觉是不受欢迎的,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减少辩诉交易呢?实际上诉讼交易的发生率取决于谈判和诉讼的相对成本,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程度,而这些因素与法官数量无关,因而法官的增加不会影响辩诉交易的比例,何况法官数量的增加要受到各种限制。如果禁止辩诉交易并且不增加法官数量其结果只能是刑事审判侯审时间大幅度增加,被保释的人们的预期处罚成本就会下降,而审判前被监禁的人们的预期处罚成本就会增加(除非他们能成功地证明延迟审判侵害了他们的宪法权利)。由于诉讼的成本要比辩诉交易高,而这些成本的主要部份是由政府和援助性律师承担,而不是刑事被告人承担。尽管平均刑罚并不会由于其是否通过辩诉交易而受影响,但由于通过审判比通过辩诉交易更容易造成无罪开释或极严厉的刑罚,所以其科刑的变化幅度扩大,这就会对预期处罚成本产生附加的风险。 所以,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采用辩诉交易的方法来解决案件,在实体利益上都是一种划算的作法。
(全文9900字。联系电话:13608375667/023-65385918)

ON THE VALU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Yifei-gao(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400031)
[Abstract]Three aspects are tackled: legitimization, significance in the as well as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In the first place, the essence of the legitimization in the author’s opinion lies In justifiable judgement and balance 0f the accusation and relevant existent mechanism. In the second place,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author believes, has its significance in the efficiency legitimization and it is suitable for the legitimatize rules that different cases are variable in applying different legitimatize procedure, and, it can also save a lot of cost of action.
[Key words]summary procedure justifiable judgement substantive justice efficiency of the legitim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