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17:23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现将《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守海
1997年5月4日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驻汉办事机构,是指外地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汉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外地单位在汉设立经营性机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协委)负责统一管理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设立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对新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登记;
(三)组织指导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
(四)协助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和学习有关文件,定期通报本市重大事项的
情况。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搞好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外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他单位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经协委审核批准,批准设立驻汉办事机构,统一由市经协委复函和发给登记许可证。
第五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经批准设立,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集体常住户口指标核定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10至12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7至9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3至5人。上列单位按此标准申请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其他单位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情况特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集体常住户口不得分立居民常住户口,不得在市内迁移。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户口指标内调整工作人员,应按先迁出后迁入的顺序办理户口异动手续。
第七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在本规定核定户口指标之外增加工作人员,应在本市招聘,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需在本市兴建、购买房屋的,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到本市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但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自费购置小型机动车辆,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在本市兴办企业应照章登记,依法纳税;从外地引进资金在本市兴办企业的,可享受本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职能、负责人和办公地点,应报市经协委审核,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因故撤销,应提前一个月报市经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文件和印章上缴市经协委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行政级别,向其发送文件。
第十四条市经协委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擅自设立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由市经协委责令限期登记,并可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19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行《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人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8〕1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分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两种。

  第三条 单位卡是指以市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的,仅用于本单位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贷记卡。单位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不办理实体卡片。

  第四条 个人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行备案。

  第六条 个人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和统一标记,卡面带有“银联”、“浙江省公务卡”等标识的“6”字头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代理银行确定公务卡BIN(发卡行标识代码)号编码段,报市财政局和市人行备案。代理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制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单位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银行审核、财政和人行审批、签订协议、信息报备”的流程办理。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信息由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保管。

  第八条 个人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书面确认,代理银行不得与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个人卡。

  第九条 单位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5个连续工作日最大托收资金量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流量测算确定,发卡行不得突破市财政局核定的信用额度向预算单位授信。

  第十条 个人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预算单位名称)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传输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十二条 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持有个人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卡和密码;个人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个人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个人卡项下银行欠款;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个人卡使用;个人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调整单位卡信用额度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市财政局的核定资料给予调整信用额度。特殊情况临时调整的,到期需及时恢复原额度。

  第十五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个人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个人卡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预算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特殊情况临时调整的,到期需及时恢复原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因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使用单位卡付款或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单位卡支付的范围为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各项公务支出。发卡行不得开放除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以外的功能。

  第十八条 个人卡支付的主要范围为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第十九条 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属个人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十条 个人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因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使用单位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托收支付日至协议约定的预算单位最终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取得支付凭证并还款。因故未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托收资金造成的透支利息,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认定有分歧,由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向市财政局提请责任认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认定责任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个人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个人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个人卡刷卡凭证等报销单证,按照本单位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通过相关账户向个人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个人补贴部分可通过相关账户转入个人卡或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单位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个人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单位原支付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工作中有关事宜。

  (二)组织对预算单位开卡、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确保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四)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公务卡有关发卡行和银联温州业务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

  (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遇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

  (三)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四)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五)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

  (二)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等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五)负责提供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用卡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其他人员的支出、劳务费。

  (三)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担保并商发卡行后,可办理与公务卡相同BIN号个人普通贷记卡;个人普通贷记卡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个人普通贷记卡纳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其领用、核销、使用、报销等参照公务卡相关条款执行;为防范风险,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个人普通贷记卡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个人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监察局关于《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履行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职能,保证投诉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诉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隶属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政府常设的负责受理行政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县级建制,事业编制,下设投诉处、督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负责检查、督导市级各行政部门和各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的工作;对市辖范围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五)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负责全市行政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承办全市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
  (七)及时掌握行政服务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议。
  (八)协调、处理其他有关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权限
  受市政府及市监察局的委托,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给予配合。
  (三)责令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经调查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犯行政纪律和政府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四、受理范围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对涉及党政干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投诉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不认真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处理的。
  (七)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存在其他群众不满意行政行为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五、工作程序
  (一)投诉件的受理
  1、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包括领导批办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诉。对于以来电、来访方式的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对于其它方式的投诉件要做好登记,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
  2、对于一般的投诉件,由经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并经主任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涉及到市管干部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经办人员填写《重要投诉登记表》,提出办理意见,由主任签注意见,呈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办理。
  3、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根据投诉内容向投诉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人坚持投诉的,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界定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二)投诉件的办理。
  投诉件的办理分为自办、转办和暂存。
  1、自办:对市级行政机关、县区政府的投诉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其它重要投诉件,由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先指定主办人,由主办人提出调查方案,通过谈话、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后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对于情节比较简单的投诉件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领导批办件按要求时限完成。
  2、转办:对于涉及县区行政机关及下辖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市级行政机关下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转办投诉件时,分别提出报结果和报情况的时限要求。对要求按时限报结果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报情况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须在处理前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征得同意后再进行处理;对于要求相关县区或部门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及时答复相应的投诉人。投诉件处理完结后将结果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
  3、暂存:对投诉内容不具体或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暂存、备查。
  (三)投诉件办结
  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进行登记并存档,有领导批示的要经领导审核。凡署名投诉的,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调查处理完结的,要在限期内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对转办的投诉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向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报告,其中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批示的投诉件,须先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呈有关领导审阅后,再向投诉人反馈。向投诉人反馈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六、检查督办制度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发现市级行政部门和县区的投诉机构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应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投诉件推诿不办、处理不当,致使投诉人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按权限和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要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要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
  各级行政服务投诉机构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
  七、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是:4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