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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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税总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禁贪 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三)严禁吃拿卡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和基层出资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收受纳税人和基层赠送的财物以及会员卡、消费卡;不得向纳税人和基层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向纳税人和基层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不得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二、服务禁懒
(四)严禁刁难税户。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敷衍塞责、拖延扯皮,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延时缓办、给了好处才办;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不得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五)严禁慢待基层。善待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对基层的困难和矛盾不得熟视无睹。对基层的请示要按规定在限定期限内答复,不得逾期或随意答复。对到上级税务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要热情对待,不得居高临下、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不跑、不请、不送不办事。
(六)严禁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时刻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不关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心服务总局战略要求,不关心服务国家改革开放。不得在服务大局上消极被动,不得在服务大局上光说不做,不得在服务大局上长期拿不出得到认可的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禁散
(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严禁擅自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在网络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和不当言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实施办法及其监督办法和零申报制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查重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八)严格管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制度规定作选择性、变通性执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办法,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坚决治理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等问题。严禁公车私用、公款请客等违规行为。严格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
(九)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不得违规超标购建、装修办公和业务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配备、购买、更换车辆。不得借举办庆典、论坛、税收宣传等活动邀请演艺明星,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不得向基层和纳税人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不得借开会、调研、考察、出国、检查、培训之名游山玩水、变相公款旅游。
(十)严肃问责追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抓严管,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做到“三个禁止”,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升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持续推进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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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

规定
四、在国外处理丧事,应贯彻中央关于“丧事应力求简化和节约”的原则,一切从简,注意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五、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因公牺牲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六、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七、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办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
八、本暂行规定除适用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援外人员外,同样适用于下列所有的出国人员:
1.驻外新华分社人员;
2.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中文教师以及各种出国讲学人员;
3.我民航、海运、铁路等常驻国际机构及驻外办事处人员;
4.出国代表团及其他临时出国人员。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
  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来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书面材料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加签。
  二、拟办
  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对问题单一、承办单位明确的,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给有关单位办理;对问题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三、提请研究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要及时提请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督办,负责办理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定具体承办部门(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对问题比较清楚、易于协调落实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直接签署办理意见,市政府督查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交办
  根据市政府研究的办理意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承办部门要对承办事项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落实到有关科室或专人具体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理任务。
  五、督办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好督办或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办理工作情况。
  六、报告办理结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办理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承办单位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之前,应按要求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督查室,呈领导审阅。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分管副市长的审定意见,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