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2:41:10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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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部队营区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补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由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额解缴入库。
另购自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其售价低于或等于另购房价的,不缴纳保证金;其售价高于另购房价的,按其差额的5%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房改房的买方应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其中由政府补贴1%。买卖双方各按买卖合同额的0.5‰缴纳印花税;并分别按每宗400元、2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由买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第八条 出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房改房和房改房出售后不再购买住房者,除不享受保证金抵退政策,还应照章纳税。
第九条 房改房依法赠与、抵押、租赁,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买卖方应与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物业管理费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买房者个人资金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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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国烟审审[2003]10号



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审计处,各省级工业公司财务审计部,昆明、珠海、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财务审计部,国家局各直属公司财务审计部:
  现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内协发[200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今年2月2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已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报经国务院同意,特做如下通知:
一、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宣传和法制等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特别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着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带头学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各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制订传染病防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卫生防疫工作。当前,就如何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并给予人、财、物方面的支持,使各地卫生防疫执法机构尽快建立、充实执法急需的各种配套设施。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须由政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中,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伴随而来的是商品大流通,人口大流动。切忌只注意经济效益,忽视卫生防疫。各级政府必须把防止突发事件作为首要的紧急任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