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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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3〕3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推动信息化深入发展,对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有效投资和消费需求,不断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化事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29日
  
  
   附件:信息化发展规划.doc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发展取得长足进展,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迈出坚实步伐,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60%,关键工序数(自)控化率超过5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各级政府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大幅提高,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的4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TD-SCDMA实现大规模商用,长期演进技术TD-LTE成为新一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与此同时,我国信息化发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网络、技术、产业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有待加强,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不高,一些领域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数字鸿沟扩大,信息安全形势更趋复杂严峻,信息化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等。
 当前,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全球再次掀起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浪潮,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综合信息网络向宽带、融合、泛在方向演进,信息技术、产品、内容、网络和平台等加速融合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催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扩散,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推动信息化深入发展,对拉动有效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快信息化建设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把扩大信息技术应用作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举措,把提高信息服务能力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加强统筹规划,坚持科学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着力突破技术和产业瓶颈,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覆盖和深度集成应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服务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惠及全民的信息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求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等,突出行业和区域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立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群众生活和维护国家安全,适应国际信息化发展趋势,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积极推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坚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信息化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深化对信息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健全法规标准,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绩效评估,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产学研用协同互动,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推广应用。
    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能力建设,强化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信息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国民信息技能。推进军民融合,鼓励军民两用信息技术相互转化应用。着力突破核心和关键技术,全面提高信息化装备的安全可控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显著进展,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信息化发展水平指数达到0.79。
    1.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和区域宽带协调发展。到2015年,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超过2.7亿户,其中光纤入户超过7000万户,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和4Mbps,部分发达城市达到100Mbps,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光纤到村。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6500吉比特每秒(Gbps)。3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用户数超过4.5亿,LTE实现规模商用。互联网网民超过8.5亿人。基于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实现规模商用。县级以上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实现数字化,80%实现双向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2.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制造业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关键工序数(自)控化率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技术综合集成应用达到中等收入国家领先水平,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建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信息服务体系。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9%。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系统软件、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集成电路芯片规模生产工艺达到32/28纳米。
    3.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更加显著。以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为基础的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形成,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超过85%,地市级和县区级政务部门分别平均达到70%、50%以上。电子政务服务不断向基层政府延伸,基于互联网的政民互动逐步普及。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信用、综合治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一批重大业务协同应用取得实效,电子政务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
    4.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互动教学和多媒体教学,初步形成支撑教育现代化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成规范可共享的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覆盖70%以上的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全省范围内即时结报。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5.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能力持续提高,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体系、信息安全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掌握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初步建成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产业体系。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比例大幅提升,基本形成技术、装备、系统和服务一体化支撑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
    (一)促进工业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
    围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全方位、多层次推动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覆盖渗透、应用集成和融合创新。
    1.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全面普及。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应用,大力推广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促进研发流程变革和模式转型,实现多专业、跨企业研发协同创新。加快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推广原材料工业集约化、装备制造业智能化、消费品工业精准化生产方式。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动经营管理现代化进程。
    2.推动综合集成应用和业务协同创新。促进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信息集成和业务协同,推动企业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转变。以集成应用支撑业务流程优化,促进组织结构合理化、运营一体化和决策科学化。推动信息化应用从单一企业向全产业链协同创新转变。
专栏1 智能工业推进工程
   推动建立协同研发体系。深化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应用,加快工艺设计数字化和绿色化,推进工艺知识管理和智能专家系统建设,提升工艺仿真和优化能力。加强产学研资源整合,以多专业协同和跨企业协作为重点,建设协同共享的研发设计体系。推动高端装备研发设计多学科综合优化。
   加强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加强嵌入式系统和先进过程控制系统的研发和应用。以企业关键工序自动化生产线升级为突破口,实施底层生产装备和制造网络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升级,深化现场总线、无线传感技术应用,推广自动化仪表和数字化检测设施,加强过程信息采集、管理和分析优化系统建设,提高生产过程可控性和管理精细度,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物耗和污染排放。
开展集成系统应用创新示范。开展企业综合集成应用示范,以主要行业大型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业务环节的集成创新。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跟踪、反馈系统,构建决策智能化平台。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应用示范,完善行业骨干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体系,推动跨企业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行业龙头牵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享的协作机制。
    3.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进程。推动制造企业完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回收处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集成和跟踪服务,面向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设计和整体解决方案,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在线实时监测、远程故障诊断、工控系统安全监控、网上支付结算等增值服务。继续深化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专栏2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
   围绕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全球化、服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着力突破一批引领性、创新性的制造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着力打造数字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和产业服务平台。
攻克制造知识融合、产品创新研发、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服务等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成果与软件产品。推广制造服务技术与系统,加速制造业企业向产业价值链高端迈进。在高端装备、生产过程、产品物联和物流中应用制造物联技术与系统,显著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物流效率。打造全球协作和集团管控大型数字企业,提高产业集群协作能力和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培训体系、咨询服务体系、标准体系,形成制造业信息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4.推广节能减排信息技术。推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深入应用,提高绿色研发设计能力,加大主要耗能、耗材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建立健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和评价体系,改进资源能源需求侧管理,提升资源能源供需双向调节水平。大力发展环保装备专用测控一体化技术,建立健全符合行业发展和区域生产力布局特点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系。
   5.建立两化融合服务支撑体系。完善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认定体系,推广行业评估规范,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重点行业和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健全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支持面向具体行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和监测,完善区域信息化服务体系。
专栏3 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体系建设重点
   建设两化融合促进中心。依托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体性和虚拟性的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提供适合市场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发展各类专业化服务。
   建设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面向行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低成本、高效益、安全可靠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设计、业务外包、市场营销、监理实施的支撑服务能力,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依托重点企业、重点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培训和实训基地。
    (二)加快推进服务业信息化。
    适应服务业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深化信息技术在服务业的应用,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态,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1.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鼓励工业和商贸流通领域骨干企业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加强供应链协同运作。推动中小微企业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涵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全流程服务方向发展。丰富网络商品和服务,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支持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创新,支持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完善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标准等支撑体系,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模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2.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应用与现代物流发展的融合创新,提高物流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水平,鼓励发展新型物流业态和服务模式。加强跨行业的物流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行业性、区域性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集成发展。
    3.提高服务业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信息共享,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综合监管能力;运用信息技术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围绕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的金融信息化服务水平。引导工业设计走专业化、高端化、网络化发展道路,建设一批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旅游、人力资源开发、餐饮、新闻出版、休闲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服务行业采用信息技术创新服务品种和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专栏4 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推进电子商务协同应用。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协同应用,在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国防科工等重点工业领域,提高龙头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推进企业间网上协同研发、设计和制造,增强产业链商务协同能力。
   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购销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
   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继续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从生活服务、公共服务领域向工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提高移动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
    (三)积极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在核心业务环节深化信息技术应用。
    1.深化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加强适应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研发工具、智能装备、过程控制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网络环境下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以行业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
    2.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发展和完善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集聚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方案设计、监理实施、运行维护等第三方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专栏5 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重点
   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面向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筹集资金等提供支撑。
   整合软件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商、管理咨询和工程监理机构资源,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引导建设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联盟。开展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培育典型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加快行业推广。
    (四)协力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
    把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生活、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信息强农惠农。
    1.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多方共建的原则,加快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省为平台、全国统筹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2.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科学规划各级政府部门涉农信息资源建设,集约建设涉农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和农业综合基础数据库。发展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丰富农村信息服务内容。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各环节的应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向精准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推进农业信息化试点示范,促进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信息化应用模式。
专栏6 大力推动信息兴农
   涉农信息资源整合集成计划。鼓励建设农业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重点建立粮食、瓜果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专业性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支撑重点农业产品产业链管理和科技服务信息化。
   电子商务助农工程。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推动产销对接,支持订单农业发展。鼓励发展跨区域、专业化的农产品特色网站和交易网络,形成以批发市场、商贸中心、物流调度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为依托的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现代农业信息科技计划。推进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供农产品物流信息查询、智能配送、货物跟踪等物流信息服务。建立粮食主产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防范、植被物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疫情监测检验检测等信息系统,形成全面覆盖、及时响应的农业减灾防灾预警平台。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服务体系,健全农业专家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五)全面深化电子政务应用。
    加强顶层设计,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1.推进信息技术与政务工作深度融合。适应新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优先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住房等业务系统建设。深化财政、税收、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监管、价格、能源、工业经济运行等业务系统应用,寓管理于服务,提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审计监管、公共安全、国土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防科技工业等信息系统建设,支撑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党委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为推行党内公开、提高各级党委工作效率提供技术保障。鼓励电子政务应用向云计算模式迁移,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
    2.提升基层电子政务服务能力。综合运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不断丰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手段。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支持开展电子政务集约建设和应用服务,更加注重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街道、社区和农村延伸。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就医、计划生育、家政、出行等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低保家庭提供专项信息服务。鼓励基层电子政务应用模式创新,支持基层政府开展以企业和公众为中心的电子政务服务模式创新试点示范。
    3.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支撑实施实有人口动态管理。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信息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全局的社会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舆情分析,健全网上舆论动态引导机制,确保社会信息采集和处理快捷高效。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信访工作方式,建设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
专栏7 电子政务工作重点
   完善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以互联互通为重点,基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传输骨干网,建设电子政务内网、外网,继续完善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中央和地方的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具备承载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能力。
   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继续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围绕社会信用、综合治税、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电子监察和应急管理等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业务需求,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开展试点示范。
    (六)稳步提高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
    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不断提高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为加快社会事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1.大力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学校宽带网络建设,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大中小学、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开放公共数字化教学资源,构建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2.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围绕健全医疗服务体系的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开展远程医疗、远程救治和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打下基础。完善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和疾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建立覆盖疾控发源地、传染链、病源谱和预防救治的应急响应体系。在中西部尤其是边远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网络化医疗辅导和诊断救治服务。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信息网络。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参合人口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提供技术保障。
专栏8 医疗卫生信息化发展重点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适应医疗机构向群众提供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服务的需要,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方便居民参与个人健康管理。
   建立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针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实行规范化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精细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水平。
   加强区域医药卫生信息共享。开展区域卫生信息化试点,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信息等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发布、需求预测、跟踪监测和失业预警,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信息服务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延伸。促进跨区域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结算等提供支撑。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覆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养老保险、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慈善事业等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加快推进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与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提高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
专栏9 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发展重点
   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大力推广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推动社保卡在社会保障领域应用,建立覆盖全国、联通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卡向农民延伸,做到“人手一卡”,面向全体参保群众逐步实现“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促进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共享。以人口信息共享为基础,积极推动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交换平台与结算中心,支持实现就业和社保异地接续、异地实时结算。
    (七)统筹城镇化与信息化互动发展。
    发挥信息化在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和提升城市服务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破解城市发展难题、实现精确高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提高城市运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立足城市功能和空间生产力布局,依托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深化空间地理信息应用,推动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协同。运用感知、传输、智能计算和处理技术,增强城市空间要素的可感知度,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引导智慧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2.推进社区信息化。推动社区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优化区(县、市)、街道、社区等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流程,为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等社区管理服务一体化,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提供支撑。加快建设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智能社区和智能家庭建设,推广普及智能建筑和智能家居。
    3.提高公共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公共安全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公共场所、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智能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体系。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扩大监控监测覆盖面,加大对维稳、反恐、打击犯罪、治安防控等信息的综合应用,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信息体系。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应急响应和灾难救助机制。
专栏10 开展城市智能管理示范
   公用事业智能化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水、电、气、热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建设智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系,提高公用事业智能化运行水平。
   城市智能交通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实现对车辆、道路、泊位等交通信息的精确采集、及时发布与共享,提高调度管理智能化水平。
   城市应急联动示范。鼓励大中型城市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应急救助资源共享,增强应急指挥调度协同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提高城市应急处置水平。
    (八)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继续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增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1.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能力。强化人口、法人、金融、税收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完善国民经济预测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监测信息发布体系,提升政务信息资源的决策支持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利用人口和法人基础信息库,依托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完善公民和法人的信贷、纳税、履约、生产、交易、服务、工程建设、参保缴费、审判执行等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的跨部门共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身份标识,完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信息为补充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专栏11 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资源(R&D)清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实现方案设计、调查布置、数据采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全流程信息化。
   加强统计信息资源联网直报。建成网络直报统计数据系统,实现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能源、住户、价格等全部统计专业数据的网上直接采集,满足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类统计信息服务需求。
   推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支持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国家统计基础数据库,推进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行业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数据的应用需求。
    2.加大公益性信息资源利用力度。建立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长效机制,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制、国土资源等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3.发展先进网络文化。实施先进网络文化发展工程,鼓励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产品,推动网络知识的创造、整合与传播,增强信息化时代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规范管理综合性商业网站,构建积极健康的网络传播新秩序。积极推进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
    4.壮大数字内容产业。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文化内容的融合,引导数字内容资源制作、传播和利用,提高数字内容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建设数字内容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培育数字出版、数字视听、游戏动漫等新兴产业。促进数字内容与新型终端、互联网服务的结合,扩展数字内容产业链,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模式,提高数字内容产业附加值。培育壮大数字内容与网络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九)构建下一代国家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把握信息网络演进升级的机遇,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以宽带普及提速和网络融合为重点,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1. 加快宽带网络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优化骨干网络架构,完善业务节点国际布局,提升国家骨干网传输能力。采用多种技术推进光纤向用户端延伸,扩大无线宽带网络覆盖,提升用户端接入能力。优化互联网数据中心空间布局,实现互联网信息源高速接入。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利用光纤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全面提升宽带网络速度与性能,基本实现城市光纤到楼入户,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支持中西部地区增加光缆路由,提升网络容量,扩大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引导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落户中西部条件适宜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光纤、铜线、同轴电缆、3G/LTE、微波、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快宽带网络从乡镇向行政村、自然村延伸,推进农村宽带进乡入村。
    2.促进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商用和前沿布局。加快部署下一代互联网,抓紧开展IPv6商用试点,适时推动IPv6大规模部署和商用,加快推进IPv4向IPv6的网络过渡、业务迁移与商业运营,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环节形成较完善的产业和协同创新链条。完善互联网国家顶层架构,升级骨干网络,实现高速度高质量互联互通,提升网络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推动我国互联网国际互联架构优化,提升互联层次和流量转接水平。加快未来网络技术研发和战略布局,建设面向未来互联网创新发展的示范平台,开展新型架构及创新技术的试验和示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系列国际标准。
    3.建设安全可靠的信息应用基础设施。综合考虑业务需求、设施配套、信息安全保障等因素,引导形成布局合理、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的规模化、集约化、节能化、绿色化升级。加强统筹管理,逐步形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内容分发网络(CDN)。
    4.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组织实施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统筹规划,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标准体系,加大资源开发和业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新兴融合型业务,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信息内容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加强三网融合法制建设,强化网络信息和文化安全监管,建设可管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
    5.优化国际通信网络布局。统筹规划海底光缆建设,完善跨境陆地光缆,与有条件的周边国家实现互联。丰富到亚太、北美、欧洲的国际路由,增加到非洲、南美的国际海底光缆。加快部署海外业务接入点和国际数据中心,提升为驻外机构和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能力。
专栏12 宽带中国工程
   光纤入户工程。加快城镇光纤到楼入户配套建设,实现光纤宽带网络与各地国土利用、城乡建设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利用政府引导资金,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推广普及宽带网络。推广宽带业务应用,支持光纤器件、线缆和设备企业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村村通宽带工程。推进宽带下乡和农村光纤改造,加快行政村宽带普遍服务进程,实现100%的乡镇、95%以上的行政村通宽带。
   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示范。依托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科技重大专项,推动TD-SCDMA增强型技术产业化,支持LTE及其增强型技术研发攻关,加快推动TD-LTE商用部署和产业化发展,支持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核心软件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下一代互联网商用工程。实施IPv4向IPv6的网络改造和应用迁移;推进网络、网站同步改造,实现骨干网和主要商业网站、教育科研网站、政府网站全面支持IPv6,全面部署IPv6安全防护系统。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关键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终端产品的产业化升级。
    (十)促进重要领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
    加快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重要基础设施的精准管理和高效运行。
    1.加快建设智能电网。提高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高度一体化。根据发展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需要,建设具有自动平衡和优化输配能力的智能电网调度体系,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接入标准化和运行控制智能化。
    2.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化水平。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客货运输票务、单证等的联程联网系统建设,逐步完善高速公路全国监控、公路联网和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以旅客为中心的开放式民航运输信息系统,推进航空运输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铁路通信信号现代化水平,完善高速铁路、繁忙干线调度集中系统,加快推进铁路客运服务电子化、网络化。提高航运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3.提升基础性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进程,构建布局合理、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科学决策的水利智能应用体系,强化水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监测系统,建立土地、矿产资源、森林等基础性资源全程动态监测、污染源控制、生态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预警、决策和执法能力。
专栏13 加快基础设施智能化
   电网智能化试点工程。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发电储输和配电自动化、智能变电、双向互动用电、电网综合调度等试点,完善电网基础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智能应用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运行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各种运输方式间信息交换、共享以及条码、射频等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试点,逐步完善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
   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水文站网和水文巡测基地建设,加快水利卫星通信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国家水利数据中心建设,强化水利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深化水资源智能管理应用试点。
   构建先进完备的数字环保体系。提升重点区域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特征污染物的日常监测能力,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环境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环境信息的基础统计和业务应用能力。
   全面提升气象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强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完善国土资源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十一)着力提高国民信息能力。
    1.积极开展国民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完善中小学信息化学习环境,加快普及信息知识和信息技术教育。加强高等院校与政府、企业的合作,加大信息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高素质人才的信息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加快向信息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人群提供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服务。开展国民信息素质状况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有针对性地促进国民信息教育水平和信息能力提高。
    2.培养信息化人才队伍。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训互为补充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通过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型、技能型信息化人才。
    (十二)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确保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强化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快建立以防为主、软硬结合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提升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加强无线电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加强互联网网站、地址、域名和接入服务单位的管理。建立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加强重要领域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制度。推进政府部门互联网安全接入防护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强化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加快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保密机制,加强保密审查。加强国家网络空间战略预警和积极防御建设,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的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和执法能力。
    2.强化信息安全基础。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攻关,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芯片、关键元器件、基础软件和关键网络设备等核心技术瓶颈,提高信息技术装备安全可控水平,支持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通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快推进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密码保障工作,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大力推广电子签名应用。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高信息安全监管和执法能力。支持信息安全专业骨干队伍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加强重要产品和系统安全漏洞分析评估。
    3.加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加强互联网基础数据管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和新业务安全评估。建立与信息网络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手段。加强网络侦查技术手段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规范管理综合商业网站,构建健康的网络传播秩序。以维护信息安全为目标,大力推进驻外机构、企业等采用国内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完善产业政策。取消或下放一批信息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优化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程序。放宽信息咨询设计、系统集成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电信市场,降低互联网企业设立门槛。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政策,加大信息技术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加大对民生领域以及金融、电力、铁路、交通、水利、农业等战略性行业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形成安全可控的技术、应用、产业良性发展循环,提高信息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有关产业发展专项等,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发挥财税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宽带应用服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落实国家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公共服务、基础教育等领域宽带接入工程建设。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新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对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继续推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等信息化立法,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出版、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网络市场准入、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等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研究制定相关信息化国际规则。
    4.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制定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快制定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信息安全标准。优先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领域知识产权专利池建设,大力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做好专利布局和风险防范工作。
    5.拓宽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加强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全球架构中的国际地位。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与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在新一代信息网络身份、物品编码和解析系统等关键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上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努力维护和拓展我国的频率和空间轨道资源。
    (二)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化工程等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共同推进信息化加快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化发展和规划实施的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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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外汇人员素质,逐步实现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财政部(88)财会第47号“关于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我行财会部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试行)”。现随文印发各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的外汇财会的达标升级活动,在各行国际业务部以及下属外汇营业部门内进行。
二、从1991年8月1日起,各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外汇财会达标考核验收的项目标准自查本部外汇财会工作,使之逐步达到标准,1992年初进行试评。达标试验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外汇财会达标升级工作,应在各行达标升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国际业务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工会、人事、财会等部门)的专门小组(以下简称考评专门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专门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1年11月1日前收面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和财会部。
四、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等级根据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的统一规定,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根据总行的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为:
达标: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标准逐荐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各行的考评专门小组考核确认。总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抽查。
分行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考评,由地、市行考评专门小组和分行国际业务部共同组织,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考评专门小组复核确认。关于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达标升级的评分标准,由各分行达标升级考评专门小组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报总行备案。
三级、二级:在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报材料,由各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组织考核确认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将有选择地直接参加考核。
一级:由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五、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90分为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达到8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二)升级考评:
(1)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100分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已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经考核确认的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会行国际业务部,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获三级以上证收的单位,由负责组织分行考评的验收小组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七、鉴于目前我行的外汇业务力量还比较薄弱,各行先搞达标,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总行将在适当条件下另行发文。
八、本通知未提到的其它有关达标升级的要求,请各行比照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核发的有关达标升级的文件办法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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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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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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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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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确定一名懂会计业务并有一 ┃ 3 ┃1.(1)未确定主管财会工
定外汇银行工作经验的部领导主管 ┃ ┃作部领导的 不得分
外汇财会工作,能够定期了解外汇 ┃ ┃ (2)主管领导不懂会
财会工作情况,经常检查外汇财会 ┃ ┃计业务的 扣1分
工作。 ┃ ┃ (3)不定期研究财会
┃ ┃工作的 扣1分
┃ ┃ (4)主管领导未做到
┃ ┃期检查财会工作的 扣1分
2.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部┃ 1 ┃2.未设外汇财会机构的
内设置财会机构。 ┃ ┃ 扣1分
3.建立并实行外汇财会人员岗位 ┃ 3 ┃3.(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
责任制,以岗定责,责权分明,劳动┃ ┃的 不得分
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 ┃ (2)岗位责任制不合
任务。 ┃ ┃理,分工不明确的 扣2分
┃ ┃ (3)岗位责任制已建
┃ ┃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
┃ ┃ 扣1分
4.配备与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外汇 ┃ 4 ┃4.(1)未配备财会主管人
财会主管人员。 ┃ ┃员的 不得分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1)┃ (2)财会主管人员不按
《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 ┃规定任免的 扣1分
(2)部内有十名以下外汇会计┃(1)┃ (3)财会主管人员的数
人员的,至少配备一名外汇财会主管┃ ┃量未达到达标要求的扣1分
人员;十名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外┃ ┃ (4)财会主管人员不具
汇财会主管人员。 ┃ ┃备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的
┃ ┃ 扣1分
(3)外汇财会主管人员要具有┃(2)┃ 不懂外语的 扣1分
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 ┃
计师以上资格,懂一门外语,具有三┃ ┃
年以上的外汇银行工作经验。 ┃ ┃
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外汇会计┃ 6 ┃5.(1)外汇会计人员没有
人员。 ┃ ┃会计工作的实际经验,上岗前
(1)外汇会计人员要具有一定┃(4)┃未经过专业培训的 扣1分
的实际工作能力,上岗前要经过专业┃ ┃ 不懂外语 扣2分
培训,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 (2)外汇会计人员有严
,坚持原则,并懂一门外语。 ┃ ┃重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
(2)按工作需要配足财会人员┃(2)┃ 扣1分
,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五人,┃ ┃ (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
不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三人,┃ ┃外汇会计人员的 扣2分
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 ┃
6.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至┃ 3 ┃6.(1)操作员配备不足或
少应有两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 ┃达不到要求的 扣2分
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 ┃ (2)会计主管人员不懂
操作员,会计主管人员应了解计算机┃ ┃计算机操作功能的 扣1分
帐务处理的功能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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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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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
二、外汇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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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 2 ┃1.
(1)采用借贷记帐法,外汇分┃ ┃ (1)未采用借贷记帐法
帐制,责权发生制; ┃(1)┃外汇分帐制的 扣0.5分
(2)结合岗位责任制,制定必┃ ┃ 未采用责权发生制的
要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 ┃(2)┃ 扣0.5分
┃ ┃ (2)未结合本部门实际
┃ ┃制定内部业务处理程序或操作
┃ ┃规程的 扣1分
2.凭证审查及处理 ┃ 8 ┃2.
(1)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2)┃ (1)记帐凭证未达到要
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 ┃求的,每笔
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扣0.2分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2)┃ (2)结算,现金收付款
持收付款程序,付款坚持按“审核—┃ ┃业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的程序办┃ ┃ 扣1分
理,现金支票必须逐笔折角验印,现┃ ┃现金支票未逐笔折角验印的
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 ┃ 扣1分
记帐后付款 ┃ ┃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2)┃ (3)记帐凭证,印章和
整,各项鉴章齐全,即记帐及复核人┃ ┃分录不齐全的,每笔
员盖有名章;外币现钞收付凭证盖有┃ ┃ 扣0.2分
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盖有转讫章;┃ ┃
冲正错帐凭证盖有财会主管人员名章┃ ┃
(4)凭证的内部传递准确、迅┃(2)┃ (4)凭证未及时发出,
速,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 ┃压票、拖延处理,内部凭证通
┃ ┃过外部传递或传递手续不严密
┃ ┃的,每笔扣0.2分
3.科目、帐户、帐簿的使用 ┃ 8 ┃3.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2)┃ (1)科目、帐户、帐页
户的开立符合外汇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不当,不符合要求的,每
不得任意增加或合并科目,对外开立┃ ┃户扣0.2分
的帐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 ┃
并设立《开销户登记簿》。 ┃ ┃
(2)帐簿的记载符合记帐要求┃(3)┃ (2)各种帐簿帐首各栏
,各种帐簿帐目首记载齐全,根据审┃ ┃填写不齐全的,扣1分
审过的记帐凭证逐笔记帐,并经复核┃ ┃ 帐簿记载不符合记帐基本
员逐笔复核,各项签章齐全。 ┃ ┃要求的,每笔扣0.2分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务处理┃(3)┃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
时,接柜员不应同时是操作员,操作┃ ┃务处理未按规定要求的每笔
员只能将接柜员审核无误的凭证输入┃ ┃ 扣0.2分
计算机,所生成的记帐凭证、帐簿、┃ ┃ 已无帐簿的分行,连同本
报表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签章┃ ┃项的第(2)条的标准分,扣
处理和手工要求一致。 ┃ ┃完6分为止。
4.会计报表的编报 ┃ 5 ┃4.
(1)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编报┃ ┃ (1)数字不准确,每份
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3)┃扣0.2分,内容不完整,书
整,书写整洁,印章齐全,有关报表┃ ┃写不清,印章不齐全的每份扣
之间相应项目数字一致,上下期数字┃ ┃0.2分,表与表的数字不衔
相衔接,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附┃ ┃接扣0.5分,应附但未附文
文字说明。 ┃ ┃字说明的,扣0.5分。
(2)报表种类齐全,分币别编 ┃ ┃ (2)外汇牌价使用错误
制,外汇牌价在汇总编制折美元,折┃(2)┃者,扣1分。
人民币的有关报表时使用正确,折算┃ ┃ 折算结果错误者,扣1分
结果准确无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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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5.利息计算 ┃ 2 ┃5.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 各种会计凭证等未及时整
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 ┃理,装订,保管的,扣2分。
订并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合规定手续。 ┃ ┃
6.利息计算 ┃ 5 ┃6.
(1)外汇存款、贷款按规定的┃(1)┃ (1)外汇存贷利率有一
利率准确使用; ┃ ┃户错误的,扣1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1)┃ (2)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做到当天结息; ┃ ┃期限结计,清户未当天结息的
┃ ┃,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1)┃ (3)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计息余额表必须逐户抄写,按日与┃ ┃计的,每笔扣0.2分
总帐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1)┃ (4)利息计息错误,每
,汇总验算。 ┃ ┃笔扣0.2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支 ┃(1)┃ (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
核算准确。 ┃ ┃利息收支的,每笔扣0.2分
7.帐目核对 ┃ 6 ┃7.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种货币┃(2)┃ (1)未按日结帐的,每扣
的各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平衡┃ ┃日0.2分帐帐余额不符的,
总帐各科目余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 ┃每日扣0.2分
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
(2)对外帐户记满页时,要及┃(2)┃ (2)不及时按规定对帐
时寄发副本帐页对帐,不满帐页,应┃ ┃的,每笔扣0.2分
按季进行对帐。对总行,同业行寄来┃ ┃
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勾对并复计利息┃ ┃
,收到外汇联行往来划款凭征应逐笔┃ ┃
核对密押,金额,编号。 ┃ ┃
(3)对未达帐项,外汇联行查┃(2)┃ (3)未达帐项及联行不
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 ┃ ┃符帐项不及时处理的,每笔扣
┃ ┃0.5分
8.重要单证管理 ┃ 3 ┃8.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 (1)管理混乱,不符合
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扣1分
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2)不定期核对或无核对记
实物应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 ┃录的,每笔扣0.2分,帐证
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帐帐相┃ ┃不符的不计分。
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1)┃(3)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
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专人保管。 ┃ ┃证,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执
责任明确 ┃ ┃行不完全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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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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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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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印章,密押的管理 ┃ 3 ┃9.
(1)各种外汇会计专用章,设 ┃ ┃ (1)未建立登记簿,未
有《外汇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入库(柜)保管的,交接手续
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启用、交接、┃(2)┃不严的,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正
停止使用各项手续严密,各印章的使┃ ┃确的,各扣0.5分
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 ┃
(2)外汇联行专用章,凭证,┃ ┃
密押必须实行三人分管,只设三名会┃ ┃
计人员的行处,至少要实行双人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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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 ┃ 10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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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编制并┃(1)┃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不按规
及时上报。 ┃ ┃定编制不及时上报的扣1分
2.各项营业收入及时入帐,营业支┃(2)┃2.收入不及时入帐,支出不
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科目使用有误,每
┃ ┃笔扣0.2分
3.费用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2)┃3.费用开支不符合规定的扣
有审批程序。 ┃ ┃1分,无审批程序的扣1分
4.与人民币会计密配合,能及时,┃(2)┃4.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准确
准确地向其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以便┃ ┃导致税金、贷款呆帐准备金上
其准确及时地计提税金,贷款呆帐准┃ ┃交不及时甚至不准确的,每笔
金。 ┃ ┃扣0.5分
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编报准确,上┃(3)┃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上报不
报及结汇及时。 ┃ ┃及时扣1分,不准确扣1分,
┃ ┃结汇不及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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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币现金出纳管理 ┃ 10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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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3)┃1.未执行“四双”规定的不
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 ┃计分,长短款不报告的每笔扣
错帐报告制度,运送外钞应制订相应┃ ┃1分;没有制订运钞程序或制
的程序或制度,安全措施落实。 ┃ ┃度者扣1分,运钞时因未落实
┃ ┃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不计分。
2.收、付款都要复点复核收款人与┃(4)┃2.未按程序收、付款的扣
付款人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 ┃0.5分,分工不明确的扣
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0.5分
管使用,发现伪钞应予以没收并及时┃ ┃ 现金收、付讫章未按规定
上报总行。 ┃ ┃保管使用的扣0.5分;
┃ ┃ 发现伪钞未按规定处理的,
┃ ┃每次扣0.5分;
┃ ┃ 未发现伪秒而造成损失的,
┃ ┃每次扣1分。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2)┃3.不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帐
符,营业终了,按规定的最低库存额┃ ┃款不符的,不得分;
入库,余额及时押运。 ┃ ┃ 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不得
┃ ┃分;
┃ ┃ 库存超过最低限额而未及时
┃ ┃押运的,每次扣0.5分。
4.坚持查库制度,部领导、财会主┃(1)┃4.部领导,财会主管未按规
管应不定期查库,每月至少查一次。┃ ┃定查库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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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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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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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错事故的考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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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5)┃1.发生会计核算或现金核算
┃ ┃的事故和案件未造成直接损失
┃ ┃的每笔扣2分;造成直接损失
┃ ┃在1万美元(各种外币折合)
┃ ┃以下的,扣3分;1万美元以
┃ ┃上的,扣5分。
2.建立左错登记簿,外汇会计业务┃(5)┃2.未建立差错登记簿的,扣
核算的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之内;┃ ┃1分;
现金出纳的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 ┃ 会计业务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点五以内。 ┃ ┃之一的,扣1分;
┃ ┃ 现金出纳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 ┃之零点一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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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视域下的版面费行为——兼对《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一文之回应

刘长秋 程杰


摘 要:站在刑法的立场上,法益就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它包含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和这些主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这些主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法益论为分析的视角,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认为版面费行为未侵害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法谦抑的品性并不排斥刑法对版面费行为的介入,而立足于犯罪应防论的立场上,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发生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版面费;单位受贿罪;法益;刑法介入


  学术期刊办刊收费,通常又被称为版面费行为,是伴随着我国学术产业化的风潮而于近年来在国内学术期刊界逐渐刮起的一股学术歪风。步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党和国家对学术发展的日渐重视以及我国科学研究地位的相应提高,我国学术期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从事办刊收费的非法活动。为此,本文第一作者先后撰文十余篇,对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并首先公开提出了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 参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 对此,学术界有学者表示了赞同,并对此观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 参见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2007年第14期。] 但也有学者则对此表示了异议,[ 参见欧阳爱辉、谢威娜:《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8年第1期。] 并以《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以下简称《版文》)为题进行了不乏细致的论证。《版文》以法益论为视角,认为版面费行为并没有侵害到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因而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在版面费的歪风越刮越甚,已经生长为一个“学术毒瘤”,但却少有学者对此真正予以关注的情势下,《版文》作为一篇商榷之作,能对笔者提出的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进行质疑,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吸引部分学者及相应主管部门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从而有助于我国版面费的治理及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而且,《版文》选择以法益论为视角来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在研究思路上也不乏创新。然而,通读《版文》之后,我们认为,《版文》关于版面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论证不仅十分牵强,而且漏洞百出。为此,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为突破口,就《版文》中的观点逐一进行回应;并拟以此文为契机,对刑法介入版面费问题的必要性进行浅析,以在求教于方家的同时,促使学界进一步关注版面费问题。

一、法益论下的单位受贿罪

  法益理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探讨犯罪本质的理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法益就是合法的利益。[ [德]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立足于刑法的立场上,“法益就是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之中必须由刑罚保护的(即得到所谓法的要保护性认可的) 存在”;[ [日]?哲夫:《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 换言之,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法益论是立足于评价结果的无价值来评价行为违法性的一种重要理论。以法益论为分析的基点,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并进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性条件,是看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的法益。如果相应的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则客观上就不存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从法益的角度来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而构成犯罪,较之我国刑法理论通过“社会危害性”来评价的模式,具有相对比较直观并且可操作性的优点。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利益”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评价具体行为而确定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了什么法益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的争论。正因为如此,“法益理论一直存在着形式化有余而实质内涵不足的根本缺陷, 以至在其发祥地德国也长期争议不止。”[ [德]冈特· 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 库伦著:《刑法总论—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5页。] 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其中一例。
  单位受贿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正案明文确立的、以单位这一特殊主体为犯罪主体的一种贿赂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7条之规定,所谓单位受贿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瑞锋、周杰:《论单位受贿罪》,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5期。] 作为一项为我国1997年刑法修正案所明文确立的一项新罪名,单位受贿罪在我国一直广受关注,在不少论著中都被加以重点研究。在法益论被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界之前,国内有关单位受贿罪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分析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主的,并侧重于对该罪客体亦即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探讨。而法益论在我国学术界的引入则使得相关探讨的侧重点由该罪的客体逐渐转向该罪所保护法益。由于单位受贿罪本身的复杂性,在有关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上,学者们存在很大争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职能活动。[ 李明:《论单位受贿罪》,载《建材高教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以前的通说,但这一观点的不足是十分明显的,即所谓的“正常管理活动”范围较大,不易界定,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或者说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周力、秦四锋:《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认定与处罚》,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62页。] 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内涵,但又都失之偏颇。实际上,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作为法定机关或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一种职务便利行为,所保护的应当是一个复合型的法益,在这一法益中,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也包括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包括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说相应的经济权益。而《版文》有关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显然也是从分析版面费行为对单位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来进行的。

二、对《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一文的回应

  《版文》认为,单位受贿罪的法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即这些单位正常情况下遵照国家法律和各类规章履行自身职能之一切活动;其二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亦即此类职务行为的决不可能被收买性和普通人对其道德操守之高度信赖感;其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各类经济权益。而就版面费行为而言,这类行为实际上并没有侵害到上述三个方面的法益。[ 参见欧阳爱辉、谢威娜:《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8年第1期。] 但笔者以为,《版文》的分析牵强之至,漏洞百出,而以《版文》的分析思路来加以论证,则我们恰恰能够得出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法益的结论。具体来说:
  首先,我们认为,版面费行为侵害了作为单位受贿罪法益之一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版文》认为,版面费并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对绝大多数学术刊物而言,并非只要作者缴纳了一定费用就能够发表自己的论文,因为学术期刊都建立了较严格的评审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即便作者交费也必须要使自己的文章符合刊物的发表要求才行。这一点与单位受贿罪明显不同”(以下引文除非特别注明,均引自《版文》)。但实际上,我们认为,这一点与单位受贿罪并无二致。在单位受贿罪中,单位之所以能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于根据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程序,[ 这里的正常管理活动程序只能是合法的管理活动程序,而不是非法的管理活动程序。] 对方无法从中获益,只得求助于暗地里的行贿行为来加以解决。而版面费的收取尽管客观上也存在受制于学术期刊的评审体制而并非所有文章只要交费就能发表的情况,但相比于学术论文正常的发表程序而言,版面费的存在为达不到相应发表要求的文章开了“方便之门”却是不争的事实。 [ 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完全达不到发表要求的文章通过交纳版面费得到了发表,其二是达到了普通学术论文的发表要求但却达不到一定级别的刊物(如所谓的“核心”刊物、CSSCI刊物、省级刊物、国家级刊物等)特别规定的发表要求的文章通过交纳版面费得以在在相应的刊物上发表。] 而且版面费作为办刊单位“索取、非法收受”的作者钱财,本身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为我国现行立法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 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该规定是学术期刊办刊收费违法性所在的明文法律依据。值得指出的是,《版文》认为上述规不宜被认定为版面费侵害相关单位正常活动的法律依据,因为该条例所指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多为大众化的营利性出版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而并非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在这里,我们承认并欣赏《版文》作者的丰富想象力与曲解力,但却不认同其说法。事实上,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的禁止性规定并未区分大众化营利性的出版物与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换言之,《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是指所有图书、期刊、报纸的书号、刊号或版号、版面费,而绝非如《版文》所指出的“多为大众化的营利性出版物,并非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否则,《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完全可以规定为“大众化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所以,所谓《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所指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多为大众化的营利性出版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而并非纯理论性学术刊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之说法,纯粹就是《版文》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是对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的曲解。] 换言之,办刊单位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收取版面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则《版文》所谓的“版面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相关单位秉公办理的正常管理活动”一说就完全属于颠倒是非的无稽之谈! 以此为基点,版面费的存在实际上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此,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也不会明文禁止版面费。] 侵害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其次,版面费行为侵害了作为单位受贿罪另一法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版文》指出,版面费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文认为,作为单位受贿罪法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体包括此类职务行为的决不可被收买性和普通人对其道德操守之高度信任感两个方面。因此,《版文》相应地从两个方面对版面费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首先,版面费行为并未侵害到相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为“职务行为的可收买性往往是指他人在正常情况下很难获得某种利益,而相关部门和人员趁机索取、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并滥用职权来对其大开方便之门。”“而版面费行为在逻辑上就不大可能侵害到相关职务行为的决不可能被收买性”,因为绝大多数实施版面费行为的学术刊物并非只要作者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发表作者的投稿,而是依然要通过较严格的评审机制的评审。所以,“版面费的实质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刊物办刊费用的适当转移——对于经费紧张的学术刊物,为了能够生存延续下去,特将部分出版、印刷成本及编辑、专家审稿等费用转移到作者身上。”但事实上,版面费作为学术刊物为发表作者文章而向其索取的现金费用,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刊物职权的不可收买性。因为在目前我国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下,论文的发表与否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作者的社会地位(在学界的影响、能否顺利获得学位或评上职称等)以及物质利益(科研奖励或获得学位、评上职称后可能得到的各种物质性收入等),而学术刊物与要求发表论文者之间僧多粥少的现实使得很多作者通过正常的稿件评价机制无法获得(至少是在一定的时限内无法获得)论文发表机会,以致很难得到相关的利益。学术刊物恰恰是看到这一点才打起了办刊收费的如意算盘,向作者索取版面费。因此,版面费行为的实质是学术刊物对其职务行为的出卖,而非办刊费用的转移。[ 假如我们认同《版文》所说的“版面费的实质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刊物办刊费用的适当转移”这样一种说法,则我们必然也将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单位受贿的实质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办公费用或生活成本的适当转移。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其次,文章认为,“版面费行为也未侵害到普通人对相关单位道德操守之高度信任感”。但实际上,版面费行为不但严重侵害到了普通人对学术刊物乃至其编辑道德操守的高度信任感,就连作为非普通人的学术刊物编辑们对学术刊物道德操守的高度信任感也一并侵害了。从国内近年来有关版面费的争论来看,除了少数收费刊物的编辑们以及极个别不明事理或别有用心的学者还在睁着眼睛说瞎话式的为版面费进行辩护之外,[ 所谓不明事理主要是指某些学者在谈及版面费时一味强调西方国家也有收取版面费的先例,而丝毫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外不同的学术期刊运做机制;所谓别有用心则是指在目前国内学界对版面费一片喊打,而收费刊物又急需要有人(尤其是非编辑身份)的人站出来为版面费“喊冤”,以便更好地为其收费行为辩护,因而特别“优待”含有支持版面费观点的文章的情势下,个别学者为了发表文章的便利而投收费刊物之所好,违心地发表一些支持版面费的文章。] 绝大多数学者都对版面费行为给予了严厉批判,很多学术刊物和报纸的编辑甚至也对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做法忧虑重重,认为该举亵渎了学术的尊严,是一种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 参见金霄:《一个编辑眼里的版面费问题》,载《光明日报》2005年2月3日;田国磊:《学术期刊不能借版面费敛财》,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4月22日。] 这实际上足以表明,版面费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人们对学术刊物道德操守的高度信任感。
  再次,版面费也侵害到了作为单位受贿罪法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依法享有并领受稿酬是我国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明文赋予作者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也是学术期刊在看法作者文章时依法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学术期刊正常履行其职务亦即登文付酬的情况下,学术期刊显然不会侵害到任何人(尤其是作者)的经济权益。但版面费行为则彻底改变了这一点,它使得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颠倒,作者不但无法再实现其稿费权,反而因此支付给学术期刊发表费。这显然侵害了作者的经济利益。《版文》认为,“版面费缴纳并非一个作者受强迫要挟的过程,作者不缴纳费用也不一定会导致其学术成果得不到发表。”因为“在学术界, 除了有很多因经费困难等原因不得不收取版面费的刊物外, 免收版面费甚至向作者支付较高报酬自身经费充足的刊物亦比比皆是。……所以,作者完全有能力选择那些不需要他们付出任何经济权益的学术刊物。这和受贿罪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在受贿罪中,行贿人除了向拥有职权者行贿外,借助正当渠道获得自己所需利益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这样一来,版面费行为就谈不上对各类经济权益的侵害。但实际上,我们以为,版面费缴纳实际上就是一个要挟作者的过程,因为假如作者不缴纳版面费,则该学术期刊就不会发表其学术成果;在这里,收费刊物实际上是以拒绝发表作者的学术成果相要挟要求作者缴纳版面费的。尽管客观上也存在很多无需缴纳版面费也可以发表其成果的学术期刊,但作者既然“自愿”缴纳版面费,则说明其除了缴纳版面费之外,已别无其他途径来发表其成果,或者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发表其成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人作为社会中的人同时也都是“经济人”,亦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与效用最大化的人”。作为“经济人”,作者是有其自身利益权衡的,在能够以较小成本甚至无成本而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作为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与效用最大化的他,不可能会放弃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不缴纳版面费甚至还有稿费)的方式来实现其收益(发表文章),而选择以付出较大成本的方式(即缴纳版面费)来实现其这一收益。以此来加以分析,版面费绝对不是所谓学术期刊与作者相互之间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与受贿行为一样,是一个要挟与被要挟的过程。版面费行为实际上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经济权益。不仅如此,版面费行为还构成了对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人的经济权益的侵害。因为在目前国内的学术评价体制下,作者通过缴纳版面费发表的文章可以为其带来包括职称、学位、科研奖励等在内的很多现实利益,而在学术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这对于那些只能通过正常途径发表文章才能获得以上利益以及因为不愿缴纳版面费而未能发表文章以致得不到以上利益的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此而言,版面费实际上已经侵害到了作为单位受贿罪法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版文》在论证“版面费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各类经济权益”这一观点时,对国外一些做法进行了考察,并认为,“即便在贪污贿赂立法极其完备、人们私权保护意识普遍高涨的美国,版面费行为也是学术界常见现象。……这至少说明了,在法律完备、私人权益非常受重视的发达国家,版面费行为仍未被视作对各类经济权益之侵害。”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极为轻率的、不堪一驳的结论。理由在于,犯罪作为国家和社会对相关反社会行为的一种评价,是受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时代的不同伦理、文化等诸多因素决定的。而这一点决定了对任何反社会行为之犯罪性的考察都必须立足于该行为所处的特定国家或地区以及该行为所处的特定时代。[ 例如,在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的法案之前,医生为他人执行安乐死的行为在荷兰是被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而在此之后则合法化;而同样的行为在我国就构成犯罪——无论是在2001年之前还是此之后。 ] 否则,就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而《版文》就恰恰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实际上,国内刊物与国外刊物的一个非常大的不同在于,几乎所有的国内学术刊物都属于“公办刊物”,是由国家主管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而很多国外刊物却只是“私办刊物”,其资金来源完全是社会化的出资甚至是私人出资。这一点注定了同样是即便同样是作为卖版收费的版面费行为,在我国所应当获得的社会评价与其在英美等国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必然是存在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而且,版面费行为在国外未被视作对相关经济权益之侵害,并不意味着其在我国也应当未被视为对相关经济权益的侵害,因为中国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国情,有着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伦理道德体系与法律规定,在这种背景下,要正确判断版面费行为在我国是否已构成对相关经济权益之侵害只能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来加以分析,而不能缘木求鱼,到其他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政体及伦理法律文化等均存在较大差异的西方国家去寻找所谓的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术界愈发兴起了一股媚外之风。不少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总是“言必称希腊”——只要一谈国内的某个问题或某种现象就一定会首先想到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找一找,看是否有先例可循,假如侥幸能够在某些国家找到一些先例,就会不断地介绍或吹嘘国外的这种经验如何如何好,而很少认真地去考察一下国外的这种经验被引进或借鉴到我国之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或许正是受了这股歪风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术界愈发兴起了一股媚外之风。不少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总是“言必称希腊”——只要一谈国内的某个问题或某种现象就一定会首先想到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找一找,看是否有先例可循,假如侥幸能够在某些国家找到一些先例,就会不断地介绍或吹嘘国外的这种经验如何好,而很少认真地去考察一下国外的这种经验被引进或借鉴到我国之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很多学者在分析我国学术期刊是否应当收取版面费时经常以其他国家的某些刊物也收取版面费来作为论据,其实正是受了这股歪风的影响!] 《版文》以 “在法律完备、私人权益非常受重视的发达国家,版面费行为仍未被视作对各类经济权益之侵害”这样一个结论为基点来推论(在我国)“版面费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各类经济权益”,显然过于轻率,在论证上是站不脚的!

三、余论:刑法介入规范版面费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就其品性而言,刑法应当是谦抑的。而所谓的刑法谦抑,就是指“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但很显然,刑法谦抑只意味着刑法对相关的反社会行为应当宽容而绝不意味着对那些犯罪行为的纵容,刑法谦抑并不排斥刑事立法者及时将那些已经侵害了特定法益而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反社会行为入罪化。相反,在某种反社会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某种特定法益而其对社会的危害也已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外时,刑法不但应当介入对该种反社会行为的规范,而且应当尽早介入对这种行为的规范。这是防范乃至避免各种反社会行为对社会造成过分危害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就版面费行为而言,我们之所以主张刑法介入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对其追究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这种做法对学术期刊本身而言,是自毁名誉、败坏学风,走了一条腐败堕落的道路;对学术界而言,是一种滋长权、钱、学交易之风,玷污学术殿堂,危害学者人格,影响我国术的健康发展。”[ 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载《法学》2007年第4期。]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这种行为客观上也侵害到了单位受贿罪的法益,已经成为一种应当受到刑罚打击的行为。
  此外,从犯罪应防的角度来看,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也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的内在需要。犯罪应防理论认为,犯罪防范与应对是由从内到外的四个层面组成的:第一个层面是道德应防层面,即通过道德手段对犯罪加以防范和惩治,这是应对与防范犯罪最里面的一个层面;第二个层面是经济和行政应防层面,即依靠经济与行政手段应防犯罪;第三个层面是一般法律应防层面,由一般的部门法等要素组成;最后一个层面才是刑法应防层面,即通过刑罚的强力威慑来防范和惩治犯罪。[ 刘长秋著:《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对策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从上述四个层面的关系来看,刑法是应对和防范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说,刑法只有在包括伦理道德手段、一般法律手段等在内的其他手段的运用都无法防范和应对犯罪的发生时才可以介入对相关行为的规范。而在版面费的问题上,我国早在2000年12月就已经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新出图〔2000〕1699号),并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要求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不得收取‘认刊费’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而为了进一步防止学术期刊从事办刊收费的行为,我国200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也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换言之,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刊物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的费用,是依法为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所明文禁止和打击的。这就是说,对于版面费行为,我国已经在过去仅依赖伦理道德手段加以防范的基础上,逐步动用行政手段(新出图〔2000〕1699号的出台显然就是我国运用行政手段应对版面费的显影)与一般法律(即《出版管理条例》)。但结果如何呢?版面费行为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于近年来呈现出了一股越发蔓延的态势。这实际上已经从某个侧面向我们表明,对于规范版面费这种行为而言,仅仅依赖伦理道德手段、行政手段和一般法律手段已经远无法奏效。在这种情势下,刑法介入对版面费的规范,并利用刑罚的威力来打击版面费行为,已经成为我国治理版面费乃至整个学术腐败的一剂不可或缺的“猛药”。而从版面费行为的特征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规定来看,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实际上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对这类行为,应当定以单位受贿罪。[ 关于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具体论证,可参见关于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具体论证,可参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或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载《法学》2007年第4期。]
  诚然,版面费的产生及其日益蔓延,与我国现行的、极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有着一定的关系。现行科研评价体制中存在许多诸如要求以在相应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作为硕士生或博士生获取学位论文的前提或科研人员职称晋升的条件等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为版面费的出现提供了市场,并刺激了版面费的蔓延。[ 我们认为,现行科研评价体制是引生版面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无论现行的科研评价体制有如何之不合理,它都不足以成为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理由。] 就此而言,对版面费乃至我国整个学术腐败的治理,离不开我国科研评价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将刑法作为治理版面费乃至学术腐败的对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很显然,在我们暂时还无法找到其他更优方案来替代刑罚方案或其他方案都还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刑罚方案实际上也就是最佳方案!

本文为笔者“反版面费系列文章之十二”,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2期。


刘长秋 程杰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