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张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3:31:04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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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格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张 斌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中的最高标准,也是社会发展对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保卫经济建设的执法工作。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逐步建立,对公安民警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何切实提高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
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意义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篇话就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肯定。公安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就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的性质。公安机关的专政作用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担负着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任务。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专门用来对付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是解决敌我矛盾的,近年来,严重刑事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各种犯罪活动有增无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公安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就是人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增强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公正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因此,为更好履行民主和专政两项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
、文明。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类已经跨上了进入21世纪的门坎,世界正在迅速发展,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现有代化建设事业也在日新月异。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而且,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的权利。同时,人类注重发展"人权"问题,在我国"人权"问题也摆上了桌面,并且将于国际接轨。一些诸如"沉默权"的规定,更给我们的执法带来了强烈的挑战,更势必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严格、公正、文明。
二、现阶段公安队伍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民警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粗糙、执法违法等情况,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人民造成伤害的公安职务犯罪也是时有所闻。据统计,去年公安队伍中被判刑的有359人,判处死刑的有9人,涉及到市、处级的单位有70余家,县、区级的有200多家。如某区公安局,去年信访案件中,反映民警耍特权的有800多起,占37%,执法不公的的也有800多起,占36%,民警刑讯逼供的有290起,占15%。种种数据表明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不仅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又要依照行政法规等规范来开展执法活动,一些公安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结果不免有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该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却处以劳动教养,该劳动教养的却予以治安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却罚款了事,甚至不处罚。侦查办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行消化,降格处理、变相处理,以罚代法。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有的公安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各行其是。立案、侦查、拘捕、起诉、审讯等各个办案环节不能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办案、及时送审、及时报批、及时结案。
个别部门不按照内部分工管辖,各警种分工、各职能配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受理、移送案件,受名利和利益的驱动,对有利有名好办的案件,有"油水"的案件和事争着办;对疑难案件和难办的事推着不管。而且插手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的催粮催款、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或擅自替代工商、税务等部门越权办案,利用职权替他人追款讨债、插手经济纠纷。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是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淡薄,以管人者自如,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
个别公安民警为了私欲,凭借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接受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有的更不惜一切向执法对象敲诈钱财,搞吃、拿、卡、要,或向企业、单位索取"劳务费""辛苦费"等报酬。利用手中的权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化这一套。
对待前来报案、办事、求助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推诿,更不要说是热情报务了,把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净,处处表现出"冷、硬、横、推"。
三、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因素
一是执法客观环境的制约。首先,政府机构干涉执法。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过去又实行了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机制,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的习惯和作用根深蒂固,以致一些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他们仗着自己的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对执法横加阻挠,使执法受到了个人意志的干扰。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法实施的困难更有来自改革中膨胀起来的地方和部门利益及其保护主义。一些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以行政手段参与市场封锁,以各种借口干扰执法和司法办案。一些地方官员们在"为我所用"、"各取所需"地执行法律和抵制法律的执行已甚为普遍。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它们开绿灯,发放通行证;纵容包庇本地企业从事制假贩假,走私贩私活动。更有甚者,施压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偏袒地方作出不公裁判,对外地司法机关清偿债务的判决,指使当地机关不予协助,甚至默许纵容有关部门对外来执法者进行驱逐、扣压、殴打。
其次,社会说情风气盛行。受传统旧观念的遗害和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办事、办案说情风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现在各级执法机关办案中都要遇到人情关系,说情者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上海法制报》曾登文谈当前执法工作中人情、关系案出现的新特点,摘录如下:过去人情关系限于亲、友之间的关系说情,现在已转为向官缘民发展,当事人说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过去秘密、私下拐弯抹角说情,现在变成公开登家门,登机关说情,当事人也不忌饰,公开扬言案件已托人;过去找个别人员说情,现在是全方位、多方面、不择手段、找处理案件有关人员都说情;过去是"案件一进门,就来说情人",现在是"案件未进门,就来说情人";过去说情还是个别现象,一方找人,现在是"双方都找人,有理无理都托人"成了一种社会的普遍现象和心理。如果案子不找人,心里就不放心。
第三,公安保障机制不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的发达和高科技产品的不断运用,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与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呈现出一种智能化的较量,虽然公安部门提出了"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的口号,但后勤保障机制严重制约着其发展,正常的财政支出都已是绞尽脑汁了,更何况是说提高科技含量,更新办案工具。一些建设经费、办公经费不能落实到位,就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还是要租用他人的。财政拨款赤字、入不敷出,民警的生活福利得不到保障,装备、办公设施陈旧老化,公安工作运作困难,从而出现了以罚款代处罚,有经济利益的案件争着办,公安机关也处于一种创收经济效益的状态。
二是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法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更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法制建设现状、立法的情况,同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立法不规范,操作不具体,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立法"争权夺利"、"取利弃责"。争夺部门和地方利益,设法逃避、推卸、减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们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结果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冲突矛盾、不协调,职责不明、权限不清。有的权力无人行使,有的权力则分割行使。权限的争夺导致一些法律迟迟不能出台。
三是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缺乏,对一些最常用的基本法律条文也不能正确运用。个别老民警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办案,凭自己的行为习惯办事,而不愿意去学法,去研究如何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而且,随着公安执法队伍的扩大,新民警也增多,这现象也更为突出,他们对执法工作缺乏系统的学习,只有跟照现有的模式,去照搬硬套,造成一种执法者不学法的怪象。
同时,一些执法人员缺少对法律的忠诚和敬业精神,缺少对公民的责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对民众的热忱。在金钱的腐蚀下,一些执法人员对人民的心变得得异常冷漠,不关心当事人的疾苦,甚至对违法犯罪现象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实践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钱得不到利益的案子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该办的不办,有钱能得到好处的案子,不是他管的,也会争着、揽着。借执法之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单位领导业务素质低下、领导作风欠缺,不能起到带头、指导作用,对待案件不能很好审批把关,往往只是只批不审,敷衍了事,处于应付状态。
四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从体制上来看,执法监督来自三方面,有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的监督往往表现在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一些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而且,内部监督过于宽容,媒体监督过于讲究"卖点",对一些负面新闻特别感兴趣,大有非"炒"熟、"炒"烂,不罢休之势,各监督部门缺乏协调,职责不明、分工不细,关系纠缠。
四、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一个利于执法的大环境。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在20世纪末开展的"一五"普法、"二五"普法和即将开始的"三五"普法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从小培育孩子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百年树人的重要一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通过普法提高人民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执法,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严格、公正、文明。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法律旨上意思,党和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坚定不移地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权威,人人懂法,事事用法,处处以法律为镜,鞭策自己的行为,从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一个整体大气候、大环境。
第二、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想配套的法规,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公安立法从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
第三、加强自身素质、完善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精通法律,并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只有经过统一资格考试合格的人,才能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队伍。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公务员和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廉政,而且要勤政。
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四、加大监督力度,推行警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要多进行现场督察,法制、监察、人事部门等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落实。
上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钟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

因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执法活动才能更加严格、更加公正、更加文明,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神圣职责,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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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统一的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办法;
(三)审查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四)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颁发《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各区、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园林、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依照本办法作出规划,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第九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代表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管委会的义务:
(一)反映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正当要求并督办落实;
(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或已交付使用但入住率没达到50%的,由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外地和境外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住宅小区内下列事项纳入管理范围:
(一)房屋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公共场所及房屋共用楼梯走道的清扫保洁;
(三)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商业网点用房、自行车棚、停车场等设施的使用和经营;
(五)供水、供电、照明、排水、道路、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具体分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安全、保卫;
(七)物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规定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五)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七)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由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承诺的,对全体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约束力的,有关人在住宅小区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十九条 公约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示范文本,管委会可根据所辖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入住小区,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入住公约,入住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小区名称,户主及居住地点、面积;
(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及其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四)住宅小区管理费用;
(五)违反入住公约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管委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住宅小区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入住小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三)不得践踏、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楼梯间、过道、屋顶、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乱抛垃圾、乱贴、乱画、乱挂等;
(六)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七)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提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一次性交付给管委会专项使用。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每个住宅小区实际需要和服务内容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物价局批准。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项目,应公开收费的基本价格,执行价格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每年向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物业主管部门以及物价、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选活动,对物业管理成绩突出的小区,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其进行劝阻、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按住宅小区公约和有关规定催缴,连续半年拒缴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并加收3%滞纳金,限期内仍不交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限期内仍不办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其处以2000至2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或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管理不善造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4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
  第四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
  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议出让方案;
  (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
  (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
  (四)招拍挂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招拍挂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方案涉及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指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九条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六月一日起,会同市发改、工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以及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量、出让地块区域分布概况和出让时序安排等内容。
  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不得供地。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进行选址。
  规划选址原则上应当在储备土地中进行,并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规划。
  市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后再进行选址。
  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选址时应当书面向市发改、土地、环保、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自收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发改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产业政策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土地审查意见;市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项目的环境评价准入条件;市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的保税区、大工业区、光明新区等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连同选址意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领导小组或者市政府审定出让方案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成立招拍挂委员会。
  第十三条 招拍挂委员会由市土地、规划、发改、工业、环保、法制部门的代表作为常设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可根据每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区域等因素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光明新区、保税区等非常设成员单位组成。
  招拍挂委员会主任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十四条 招拍挂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出让方式;
  (二)投标、竞买条件;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五)底价或者保留价。
  第十五条 招拍挂委员会因下列情形终止: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全部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
  (四)无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
  (五)无人中标或者竞得的;
  (六)该地块用地终止招拍挂出让的。
  第十六条 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45天或者挂牌截止日前45天,公开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位置、地块现状、面积、用途、年期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三)投标、竞买条件和资格及取得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投标、竞买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与地点、投标或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事项;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方法、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邀请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截止日前3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向资格审查部门提出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人尚有闲置土地或者未缴清所欠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资格审查部门不再受理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
  工业用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涉及大工业区、光明新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大工业区、光明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物流、仓储及非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或者其他产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对具体的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从统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评估。
  资格审查部门应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进行审核。
  资格审查部门不得设置公告内容以外的其他任何条件,并在完成资格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准入条件及资格审查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后,申请人凭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或者竞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用地,符合资格并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少于三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发布公告。
  以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在挂牌期限内仅有一个符合资格的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成交,但报价低于底价(保留价)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过程中,全部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应当终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底价(保留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用地,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一)在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为最高且报价相同的;
  (二)在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的;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挂牌条件的竞买人的。
  第二十五条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者中标人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有关规定,于成交当日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当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成交后的第1个工作日签订。
  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出让结果在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并将成交结果通报给市规划、发改、工业、环保等部门,以及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通报时应当附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供各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发改、规划、建设、工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报建及其他审批手续。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后续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用以经营的产业被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发展产业的,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不予续期。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转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确需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整体转让。
  第三十条 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人应当经相应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凭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受让资格,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或者其他产业用地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以前市政府文件有关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