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肖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7:32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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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如澄明之径 ————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肖斐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就是根据已查证属实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推定出判决裁定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处理问题。法律推理实际上就是讲道理。就法学研究而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逻辑,就是法律命题的指导规则和推导结构,是力图通过法律推理研究来建立系统而纯粹的法律科学。法律推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富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裁定和判决的正确适用,因而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法律推理在层次上可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所谓形式推理就是指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规范和概念的技术操作。形式推理又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推理形式。实质推理则是没有(既定的)法律规则,也无法遵守形式逻辑规则情况下的主观价值判断。实质推理一般在法律规定本身含糊不明、不同的法律在规定同类事物时互有抵触,法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司法工作者选择的条款,法律对某些新出现的事物未做规定以及出现通常所说的“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等情况下适用。

  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人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依照情况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形成不同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相并重,而以形式推理为主。为了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作用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储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必要说明:

  被告人,储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云南高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对云南高检的三项指控作出评判(略)。最后判处:①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对其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②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3万元;③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云南高院的这份裁决书,从内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许多裁决书“查明”、“认为”、“判决”等模式,给人民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道理这一弊端。成为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运用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的典范。该判决书首先分别就起诉书对储时健等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一一阐述控辩双方的主要观念和证据。客观的再现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接着通过“本院认为”分析和认定证据,对指控事实分别做出认定与不予认定的评判。讲明了为什么这样认定以及不这样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法庭“综上所述”,从准确适用法律及本案存在的具体情节上对储时健三人定罪量刑,做出综合裁判。整个判决书论点论据严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前呼后应,分析透彻,情理法浑然一体,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不仅反映出审理该案的法官们较高的审判艺术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也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这个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说明任何人不管过去的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一旦触犯了刑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正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下面,我就分别谈谈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

  首先从形式推理来看,云南高检的起诉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帐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帐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6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储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把钱转存在该账户。罗以军在储时健给的收款帐户上注明1156美元连同储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储时健的账户上收到1156万美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证人罗以军、刘瑞麟、钟照欣的证言以证实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银行帐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境外银行开设帐户的过程。被告人储时健及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词则指出,指控储时健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以及对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表示异议。并提出这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云南高院经认真研究,运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通过细致分析后认为,被告人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帐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在境外的银行帐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关键的焦点在于指控被告人储时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中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储时健符合这一犯罪主体,另外储利用转账的方法侵吞国家资金,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这一犯罪客观方面,加上数额特别巨大(1156万美元),法院应该支持公诉机关的控诉。云南高院运用了演绎推理对这一控诉进行评判。演绎推理或三段论式的推理方式,是以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判断,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做出判决和裁定。演绎推理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三点:第一,法制原则下的分权理论,在法制社会,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适用立法机关适用的法律;第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第三,人的理性能力,当我们面对法律调整的事物或需要依法解决的争议时,可能首先想到并使用的推理方法就是演绎推理
。本案中,证人罗以军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的证言有重大变化,所以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钟照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言上关于专门为被告人储时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储时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故对钟的证言也不采信;另外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烟丝膨胀设备的款项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储时健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储时健贪污那1156万美元的账外款。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的指控不能成立。在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被告人储时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质。因此法院推论储的贪污罪明不能成立。

  这段推理过程,如果简化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形式,则可表述为:

  第一步: 《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大前提)

   储时健有转账1156万美元的故意。 (小前提)

   所以,储有犯贪污罪的可能性。 (结论)

  第二步: 刑诉法中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如不充分,指控则不能成立。

   (大前提)

   起诉书中的指控,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云南高检出示

  书证不能同证言形成相互印证的锁链。 (小前提)

   所以,对储时健的指控不能成立,即储时健贪污帐外资金1156万美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结论)

  不仅一个判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演绎推理的适用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

  另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实质推理过程。近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由于国家处于转型时期,一方面要求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在有些领域则又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因而,法官们更应运用实质推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辩护人提出储时健以及乔发科曾对玉溪卷烟厂做出了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云南高院认为,被告人储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应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刑法典》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储时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的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与此同时,云南高院运用实质推理,又充分肯定了储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历史表现等主观方面反映出来的情节,在量刑上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规则或调整的法律行为,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和神明裁判、主观臆断区别开来,因而它是法制生成的一个重要条件。现代化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化,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助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17世纪英国著名法官E•柯克爵士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所以说,司法工作者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真谛做出精辟、认真、细致的理解判断。具体到人民法官上就应当以法律价值判断为前提,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作到知理,用理,讲理。

  
  参考书目:

   ① 谢兴权 《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 张 骐 《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又一条思路》 转载《法学研究》 1999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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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5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
第四章 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章 受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权。
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支持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监督中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监督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两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听取和审议的汇报内容,可由两院提出,也可由法委、法工委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两院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两院的工作汇报,法委、法工委可以听取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就两院工作汇报所作的决议或决定,两院应认真执行。
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就两院工作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研究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八条 两院对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要案和特大案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两院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回答问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认真研究;其中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办的,两院应按要求回报结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两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可以对若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方便条件。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

第四章 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条 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人大代表可以约见两院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对本级两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凡交办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
,受质询的机关应进一步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交两院执行。两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由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受理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一般问题转两院调查处理;
(二)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两院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的结果,未办理终结的应说明原因;
(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院办理的申诉控告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发出复查建议书,要求两院进行复查;
(四)涉及两院领导人员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同两院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分别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对由它任命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两院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2年6月26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房屋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
  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依据本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建设的房屋,在协议中已明确各自产权部分的,应分别申报登记;没有明确的,应补签产权析产协议。凡未补签或不能区分产权的,按共有房产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屋产权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市、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办理房屋登记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伪造房屋登记资料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做出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送达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记。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的权利人应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资格的证书、文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规划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件;
  (五)房屋情况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还要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根据不同时期行政管理的不同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发生变更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供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改建、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证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书面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三)产权人更名或者房屋座落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证明发生过变更事宜的材料。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买卖、调换、赠与、判决、继承、作价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转移的,转移双方应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和票据;
  (五)转移双方身份证件;转移双方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集体土地上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时,须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五)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宗教及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三)位于已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四)代管、拨用房产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设置限制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灭失,其产权即行终止,产权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时应收回并销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房屋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抵押登记10个工作日办理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是指记载房屋权属关系,包括房屋户权性质、权源、产权取得方式、界址,以及房屋使用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专用图、簿、册资料的总称。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房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房屋产权的图、档、卡、册等资料要准确、完整、系统。建立规范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并根据产权的转移、变更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按下列范围归档:
  (一)房屋登记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房屋登记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资料;
 (三)房屋分幅、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
  (四)地形图、地籍图、现场勘察和核查材料;
 (五)卡片、表格、台账;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集体土地房屋产籍档案,设置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籍档案以所有权人为宗立卷;查阅房屋产籍档案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大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场房屋登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