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以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为借鉴/梁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0:55:41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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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以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为借鉴

梁 咏

【内容提要】
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尽管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但却因处于经济机制转轨时期而须履行诸多特别义务,其中如何应对我国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数量众多的反倾销诉讼就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在对WTO相关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兼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反倾销诉讼提出一点展望。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争端解决机制 反倾销 WTO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由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机制,被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1
尽管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和利用该机制,却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充分发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2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是这个机制真正成功和将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所在。3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和具体安排。
不可否认,WTO确实(至少在文本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不少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12条(关于依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66年4月5日决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条(关于协商)、第8.10条(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第12.10条(关于协商时间的延长)、第12.11条(关于专家小组的报告)、第21.2,21.7,21.8条(关于执行)、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第27.2条(关于秘书处的职责)。当时经强化的新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将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4。
二、我国在运用该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可能遇到的障碍
(一)我国反倾销诉讼的现状
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至2001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响到10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5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达38起。6
加入WTO后,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围攻的两个关键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二是外国对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近期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如在判定是否存在倾销时,仍可采用替代国方式,这可能会使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更容易成立。
(二)我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自然享受上述一系列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是所有文本上的这些规定都不意味着我国可以“依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地位坐享机制给予的“恩赐”。综观各国实践,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真的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1、 冗长的期限
附:WTO争端解决时间表
磋商 60日
建立专家小组并任命各成员 45日
最终报告提交各方 6月
最终报告提交WTO各成员 3周
争端解决机构(如无上诉) 60日
总计(如无上诉) 1年
上诉机构报告 60-90日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30日
总计(如上诉) 1年零3个月
资料来源:WTO: "Trading into the Future"(2nd edition revised, April 1999), p39.
国际市场上风云变幻,瞬息万变,如此冗长的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即便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可能本来的国际份额早已被他国占据,“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2、 有限的补偿
DSU第3.7条明确规定“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用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GATT主要是为了保护进口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一般不可能追溯性地再创设“已失去的竞争机会”,再者,一般也无法计算出并赔偿“已失去的贸易额”。7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尤为明显,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在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3、 报复方面的弱点
如果被投诉国家没有撤销经DSB认定为“不可接受”(inadmissible)的措施,
受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报复措施,即中止在WTO协定框架内给予被投诉国的减让或其他承诺。但历史表明,报复只有在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才是有效的,因为它首先是自残行为,它首先对报复国造成损害,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尤其如此。
4、 庞大的开支和操作技术上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极为复杂和高度技术化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这种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制约,足以对这些国家利用该机制构成严重的“软制约”。这些问题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从WTO寻求救济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a clear asymmetry in the choices)。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如要扭转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必须学会熟练灵活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现今能够做到的就是立足于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的成案,通过案例分析熟悉整个流程,因此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成案研究对我国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案例分析——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 8
截至1999年12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涉及的123种产品中,比率最高的就是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其中涉及纺织品和服装共12种,占9.6%9。印度和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纺织品又都是两国的大宗出口产品,而印度曾参与过5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纠纷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笔者觉得参考“印度床单案”的做法对我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笔者觉得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1、 印度认为与1994年《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的方法相比,欧共体的方法总数导致更高倾销幅度,“归零法”与反倾销协议第2.4.2款不符。
2、 印度曾反复向欧共体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床单出口和纺织业对印度国内经济尤为重要,欧共体却没有按照《反倾销协议》第1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仔细研究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 of constructive remedies provided for by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xplored)就征收反倾销税。
虽然WTO专家组裁定欧盟一贯采用的反倾销计算方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需要进行修改。但同时专家组认为《协议》第15条虽然没有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国调查当局一定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价格承诺,但欧共体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极状态(pure passivity)违反《协议》第1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专家组的报告看专家组认定更倾向于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而不是像以往国内学者所认为的“该条较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利益”。10“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复关后将享受《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15条规定”。11
在对上案的分析中,更进一步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如果想过度依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乞盼从WTO已有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中获得特殊利益的期望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应该做的就是通过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游戏规则”,积极并善于运用该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入世后我国在国际贸易倾销领域内的纠纷,摆脱我国以往一贯在反倾销领域内的被动局面,将我国加入WTO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解决我国入世后带来的压力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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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正值2013年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全力以赴完成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会有关部署,现就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信息服务是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征集需求信息,不断加大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力度,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和良好的招聘服务。

  二、大力收集岗位信息,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各地、各高校要把大力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行各业的支持,努力开辟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各高校要带着对学生深厚的感情,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力量,为学生提供多种就业服务,持续为毕业生举办优质高效的招聘活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进一步增长。要高度重视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工作,切实做好安全预案,坚决防止安全意外事故发生。

  三、创新信息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网络招聘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充分运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及就业网、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型传播手段及时发布招聘信息,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开展远程视频面试、就业创业模拟实训、网上测评、在线政策咨询、求职帮扶、在线招聘预约等服务,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四、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把目前尚未就业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要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数据库,实行“一对一”实名动态援助,通过发放求职补贴、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优先培训、跟踪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五、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 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毕业生的维权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签约等方面的就业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和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双方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信件、电报、电传,可以视为书面合同。要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等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 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互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经济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法人的授权书。
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条款。合同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受理机关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原则处理。
签订经济合同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经济合同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了解对方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签约不当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济合同可以分别采用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担保形式。
保证人必须具有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能力,同时应当出具书面保证。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自已的或者家庭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人合伙可以合伙人共有的和投入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定金的数额,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一方按约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期履约的,占有方有权留置该项财产。
第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预收预付货款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作预付货款的,须经贷款方审查;未经审查即预付的,贷款方有权收回同等数额的贷款。
第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空白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的要求。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它通用的标准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未经批准的,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对擅自印制空白合同文本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印制的空白合同文本和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不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单位依法追究。拒绝追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放弃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缴国库。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确认决定生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经济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当事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收缴非法所得、没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
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对于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在执行复议决定的同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函件给予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应当协助冻结当事人的款项。

当事人不自动执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效决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划拨有关当事人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经济合同案件时,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实行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经济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