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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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宁法发字第3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当事人一方晋学礼系银川市第六中学未被聘用的教师,自1988年8月起每月从学校领取70%的工资。1989年3月23日,晋学礼经学校同意,与银川市郊区光华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1989年5月1日至1991年4月30日)的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虽限期晋学礼调离,但未办理调动手续,也未停发其工资。根据国务院国发(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应允许和鼓励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其他单位去工作,且晋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是经学校同意的,故对晋学礼在企业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资格,不应以其尚未调出学校,未停发70%的工资为由,而认定晋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至于其调动和工资问题,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人员能否在外承包企业的请示报告 〔1990〕宁法发字第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晋学礼上诉银川市郊区光华实业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晋学礼系银川市第六中学(该校被批准为校长负责制的试点)未被聘用的职工,学校只发70%工资让其自谋出路,晋即与光华公司签订企业租赁合同。对于晋在此合同中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晋虽未被学校聘用,但仍是学校职工,没有资格租赁企业;二、晋既然未被学校聘用,可以在外自谋生路,有资格租赁企业。审判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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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现就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
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二、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
保障部门制定。
三、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四、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1997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1999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葫芦岛市畜牧局,挂葫芦岛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畜牧局(葫芦岛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是承担畜牧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有关畜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重大技术措施。
  (二)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编制和实施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发展目标,负责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三)指导全市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畜产品主产区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综合项目和科研推广项目。
  (四)指导全市畜牧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大力发展畜牧业产业化,指导畜牧业加工企业建设,发展创汇畜牧业。
  (五)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控,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扑灭工作;负责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草业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草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草原保护、草地建设、草原防火、种子引进与检验、牧草加工利用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草原野生动物。
  (八)指导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种畜禽生产经营与管理。
  (九)负责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推广规划,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防疫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畜禽饲养方式转变工作,组织科研成果评选。
  (十)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畜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的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及产地认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档案、信息、印信管理、 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
、卫生、安全、信访、保密、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畜牧科负责编制畜牧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技术推广、草原建设、种畜禽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行业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生产的指导、调研、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畜牧业科技、教育、标准化制定、项目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评选与管理。
  (三)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与兽医公共卫生相关的群发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负责动物疫病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督察工作;负责动物防疫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兽医执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处置;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动物卫生监督科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兽医行业的行为规范、行风建设、技术培训和监督员考核工作;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畜牧局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科长(主任)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