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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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政法字〔2001〕 8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自觉性

1、《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指导,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安全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贯彻《规程》,对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规程》的修订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煤矿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是我国煤炭工业各专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对改善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3、《规程》是在我国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新形势下出台的。《规程》在总结我国煤矿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煤矿安全规程》(1992)、《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合并为一体,其针对性、操作性更强。《规程》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是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力保障,是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热潮,提高贯彻实施《规程》的自觉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具体要求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程》,带动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学习。学习《规程》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照《规程》找差距、查隐患、订措施、抓落实,从而提高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管理水平,改善装备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学习《规程》。要把学习贯彻工作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察。要通过学习提高监察和执法水平,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各单位要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计划,并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单位可以采用办班培训、集中学习、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做到人人皆知。学以致用。

4、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规程》。各级煤矿工会组织、各煤矿文艺团体可以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节目,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进行学习宣传。各单位要利用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规程》,做到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活泼,把《规程》的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做好《规程》的征订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煤矿企业(包括煤矿设计、基建、科研等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人手一本《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搞好《规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重要内容和今年底及明年工作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安排落实好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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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 技术市场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八条 属于计划项目以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建立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信息发布会,以及通过中介人搭桥挂钩等形式。
组织全省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贸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贸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贸易情况书面报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条 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审查批准;建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会同编委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招标、技术培训,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为实施技术合同服务等。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科委批准建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登记技术合同时,对符合技术合同法和本办法的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的合同,仅就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贸易部分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办理提取酬金和合同结算业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五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鉴定一年后,上级主管部门仍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己。
科技人员使用本单位的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同单位达成协议,支付合理的费用。
任何人不得剽窃他人或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资料作为个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已获专利权或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费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贸易双方商定。
技术贸易费可一次总付,或一次定价分期付款;也可从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贸易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分期列支,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一定比例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使用技术开发专项贷款进行技术贸易的,报经财政税务部门
批准后,可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促成技术贸易的中介方的中介服务费,由技术贸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七章 技术贸易的税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在技术贸易中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暂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个人的技术贸易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技术商品者;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给予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规局: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刑法确无明文规定,故省公安厅请示我局答复。我们的倾向意见是,此案应以流氓罪论处。妥否ⅶ请你们提出意见,并函告我局。
198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