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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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八)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上交统筹和提留、完成义务工和积累工、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
简办的新风尚;
(十)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十一)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职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副主任。具体职数,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村提留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三)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四)征(占)用土地及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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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关于废止9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大关于废止9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关于大力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决定》(1980年12月27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治安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发展我市教育事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5年2月13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1985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节约和合理使用能源的决定》(1986年3月15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86年5月28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治理整顿流通秩序若干问题的决定》(1989年11月2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决定》(1994年9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9件决议、决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测办〔2008〕31号


局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意见》及李源潮同志在专题视频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局党组要求,结合我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实际,现对在我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简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组部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开创组织人事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在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顺应干部职工对人事部门新期待,提升干部人事工作满意度的迫切需要,是为测绘事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高素质测绘人事干部队伍的有效载体,是继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后的又一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的专题活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起来。按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在总结局人事干部队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突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个主题,有效解决局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显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满意度,切实加强干部之家、人才之家建设;教育引导人事干部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和服务测绘事业大局意识,着力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工作能力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新转变、新进步、新提高,树立人事干部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忠诚正直的可靠形象,创新求实、锐意改革的可敬形象,团结和谐、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切实把各级人事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使干部人事工作更好地为全面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服务。


  三、开展范围和方法步骤


  开展活动的范围为局人事司、局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含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部门)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局下属单位人事部门(含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按照中组部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其中,2008年为“集中活动年”,2009年为“深化拓展年”,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2009年深化拓展和2010年巩固提高的有关工作,届时根据中组部统一部署及测绘工作实际再作具体安排。结合测绘工作实际,2008年集中活动分为5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下旬)


  按照中组部通知要求,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对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引导人事干部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参加2008年的集中活动。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国家局统一部署后,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活动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于4月30日前报人事司备案。


  (二)深入学习、加强教育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中旬)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养等方面的有关论述,胡锦涛、习近平、李源潮三位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进一步增强人事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以坚持公道正派、廉洁清正为重点的人事干部职业道德教育,以坚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重点的测绘精神教育和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提高人事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事干部做到政治坚定、品德纯洁、行为先进。


  (三)征求意见、查找问题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下旬)


  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座谈走访及设立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工作和服务对象、下级人事部门、相关部门及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干部自查和互查活动,采取领导点、同志提、自己挖,结合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分析评议,找准部门在服务基层、服务干部、服务人才方面和人事干部在党性观念、思想作风、遵章守纪、道德品行、表率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部门和个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能够马上改的,要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时间的,要明确改正时限,跟踪督察落实;属于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要见微知著,举一反三。


  (四)制定具体要求、提高素质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联系实际提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化指标好、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性要求。具体要求既要体现继续坚持测绘人事部门公道正派的好传统、好作风,又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测绘人事部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新的时代内涵。按照具体要求,通过专题培训、岗位练兵、主题实践活动、“一人一师”等多种形式,引导人事干部立足岗位,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努力学习干部人事工作的理论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原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


  (五)完善制度、改进作风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


  在总结集中活动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局人事部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长效机制,切实树立起人事干部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新形象,为深化拓展和巩固提高阶段提供经验。广泛征求下级部门、工作及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整理修订完善局干部人事人才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强化人事干部服务观念,完善服务制度和措施,改进人事部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着力建立五项承诺制度,即“五个不让”: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处理的文件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差错漏洞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漠,不让部门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活动的领导,国家局成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活动指导小组,设在局人事司。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活动,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在全党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开展前,要向党委(党组)汇报情况;活动开展中,要注意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活动进展情况,落实好党委(党组)的有关要求。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事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改进提高,切实作出表率。要正确处理开展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把握好进度和节奏,做好结合文章,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局人事司负责对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活动情况,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局人事司反馈信息,报告活动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每阶段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人事司报送总结报告,真正实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活动要抓住重点。这次开展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时间长、任务重,政策性、针对性强,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把握好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刻领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严格活动程序,突出活动重点,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推动活动深入开展。要把重点放在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上,放在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建设上,着力解决好妨碍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突出问题,解决好干部人事工作中干部职工最希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人事部门带来新变化、新面貌、新气象。


  (二)开展活动要突出特色。2008年的集中活动开展得扎实与否,直接影响到今后两年深化拓展和巩固提高活动的开展。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开好头、起好步,在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积极、措施上更加得力、效果上更加明显,从一开始就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必须切实做到自查与外查相结合抓准问题、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分析评议、自动与联动相结合解决问题、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制度。不但要认真完成好“规定动作”,更要突出各单位的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做好“自选动作”,使活动扎扎实实、有声有色地向前推进。


  (三)开展活动要做到五个“突出”。开展活动要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强化人事干部党性锻炼和品德教育;突出抓好党的十七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学习贯彻,强化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意识;突出抓好执行力、创新力和服务力的提高,强化人事部门效能建设和人事干部能力素质;突出抓好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强化人事部门的公信力和满意度;突出抓好人事干部先进典型的宣传,强化创先争优和表率意识。


  附件:1、国家测绘局“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人事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集中活动年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