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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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
  备案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的,依据《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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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工商人字[2004]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中央如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温家宝和曾庆红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内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明确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进一步强强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关于把2004年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年和诚信建设推进年的要求,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进工作,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深刻认识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政府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宣言书,是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的动员令,是大力开发和集聚人才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牢牢把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这一根本要求,深该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加深对中央关于人才工人的指导方针、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理解和把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二、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三个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把人才工作认真研究好、谋划好、部署好。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全面调查本部门人才关况,深入思考事关人才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紧紧抓住培养、吸旨和用好人才这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分析本部门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办法。当前,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大规模培养干部的要求,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工商行管理系统“十五”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用五年时间把县处级以上干部基本轮训一遍。努力构建人人享有学习和成才机会的学习型工商生政管理机关。要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不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突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继续加强干部专业技能、知识更新和综合素质培训,逐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所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研究探索赔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研究分类分层培训的指导性方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领导人才队伍建设。要以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才建设,大力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国情,对人民群众有感情,善于从全局看总是和处理问题,增强把握全局、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人才队伍。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人才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制。要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四是加大吸人才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坚持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在编制定额内,坚持逢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积极吸收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国外智力工作。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促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合理分布。

五是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各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六是以转变队伍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推进信用工商建设。坚持抓认识、抓制度、抓自律、抓治理、抓查处,重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执法腐败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问题,确保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坚决执行“六项禁令”,进一步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规范执法,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肯干的浓厚风气,树立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新局面

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这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工商局党组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在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政协委员是举、广纳群贤。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努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二是要搞好人格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安排队必要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紧缺人才引进等任务。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估、同总结。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具体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在督促检查中,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良好氛围,把全系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四、继续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工商局干部人事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部门,承担着在党组领导下把干部选准、把班子配强、把队伍建设好的具体职责。人事干部队伍必须是一去素质较高、作风优良、值得信赖的队伍。要坚持示懈地抓好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来务精湛、工作出色的人事干部队伍。一是要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理念,把公道正派作为一种思想作风、人格力量、政治品质来追求,作为人事干部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来坚持。切实解决影响公道正派的问题,建立保持公道正派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人事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人事人才理论,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开拓思路、转变方式,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才工作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人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总结典型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练就识才的慧眼,掌握用才的艺术,千方百计做好发现、培养和凝聚人才的工作,主动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支持人才干事业,形成人心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和人才辈出的局面,努力把各级工商局人事部门建设成为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市政府


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五、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2、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
3、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减税或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六、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七、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八、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