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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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等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福建、浙江等地一些玩具生产厂家,制造酷似真枪的塑料仿真玩具手枪到处销售。犯罪分子利用这类仿真玩具手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显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仿真玩具手枪的生产、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玩具手枪,其颜色、形状必须明显区别于真枪。为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经贸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严禁内销。
各地商业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仿真玩具手枪。为了减少国家损失,对已经进口和国内已生产出来的,应当积极组织出口;不能出口的,必须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方能出售,并限一次性处理,售完为止。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全部没收其物品,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规定,请即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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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日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
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批转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1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滁州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切实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确保工程质量及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现将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
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行为,切实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 基公司)作为滁州市市政府指定的滁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唯一借款人,负责国家开行贷款的运作、支付及贷款的统借统还。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安排,对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中非城基公司承建的,由滁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批示明确建设单位,由城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 建设协议。建设单位受城基公司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前期至竣工的全面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四项制度,确保建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工程质量优良,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建设系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委托单位根据《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其他有关文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前期资料齐全后报送城基公司,由城基公司统一上报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 受委托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根据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向城基公司申请用款,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相关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征迁协议及相关授权文件)
三、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月报(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工程价款结算单位(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用款计划申请表(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条 城基公司工程部对受委托单位提供的进度报表、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及一系列资料认真审核确认,并在用款计划申请表上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务部对以上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上报城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认可后,按开行贷款资金审批程序上报国家开行,将款项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或财政税务认可的付款凭证,交城基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统一入帐。属其他建设资金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由城市基础公司直接办理拨款。
第七条 委托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有自筹或其他配套来源的应先划拨城市基础公司(作为向开行申贷时自筹配套资金到位的依据),由城市基础公司按照比例拨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 委托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做好工程决算,上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受委托单位按审计结论将建设工程资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城基公司。
第九条 城基公司应对委托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受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工程及财务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城基公司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