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科教发[2004]282
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67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 JT/T12-200 1、 JT/T12-2004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
(JT/T0012-1985)
2、 JT/T109-2004 内河船舶手动系缆绞盘(JT/T109-1991)
3、 JT/T138-2004 小型船舶船名牌(JT/T138-1994)
4、 JT/T247-2004 内河船舶手摇矩形窗(JT/T247-1995)
5、 JT/T249-2004 内河船舶平式风雨密舱口盖(JT/T249-1995)
6、 JT/T250-2004 内河船舶下舵承(JT/T250-1995)
7、 JT/T251-2004 内河船舶上舵承(JT/T251-1995)
8、 JT/T258-2004 长江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JT/T258-1995)
9、 JT/T259-2004 内河船舶轴系中间轴承(JT/T259-1995)
10、 JT/T265-2004 内河船舶轮机工属具定额(JT/T265-1995)
11、 JT/T343-2004 内河顶推船队手动连接绞车(JT/T343-1995)
12、 JT346-2004 船用气帐式救生衣(JT/T346-1995)
13、 JT/T349-2004 黑龙江水系推(拖)船系列(JT/T349-1995)
14、 JT/T352-2004 长江船舶(船队)航行技术性能实船试验方
法(JT/T352-1995)
15、 JT/T358-2004 内河船舶轻型单扇钢质门(JT/T358-1995)
16、 JT/T359-2004 内河船舶钳式导缆器(JT/T359-1995)
17、 JT/T360-2004 内河船舶船体建造精度(JT/T360-1995)
18、 JT539-2004 船用抛绳器(JT4542-1992)
19、 JT/T540-2004 船用中小型柴油机曲轴与轴瓦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6-1980)
20、 JT/T541-2004 船用小型柴油机活塞环与环槽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7-1980)
21、 JT/T542-2004 船用往复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1-1979)
22、 JT/T543-2004 船用离心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2-1979)
23、 JT/T544-2004 船用旋涡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5-1979)
24、 JT/T545-2004 船用叶片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2-1979)
25、 JT/T546-2004 船用齿轮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3-1979)
26、 JT/T547-2004 船用螺杆泵修理技术要求(JT/T4114-1979)
27、 JT/T548-2004 船用电动起锚机和电动起货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8-1979)
28、 JT/T549-2004 船用电动系泊绞盘及其减速箱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9-1979)
29、 JT/T550-2004 船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0-1979)
30、 JT/T551-2004 船用氟里昂压缩机技术修理要求
(JT/T4111-1979)
31、 JT/T552-2004 港口计量工作导则
32、 JT/T553-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使用年限的界定
33、 JT/T554-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配备规范
34、 JT/T555-2004 港口计量术语
35、 JT556-2004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6、 JT/T557-2004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2012-1998)
37、 JT558-2004 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
38、 JT/T559-2004 珠江干线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
39、 JT/T560-2004 船用吸油毡
40、 JT/T561-2004 港口台架起重机安全规程
41、 JT/T562-2004 港口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42、 JT/T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43、 JT/T564-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
44、 JT/T565-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安全规程
45、 JT/T566-2004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46、 JT/T567-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
47、 JT/T568-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安全规程
48、 JT/T569-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流速仪
49、 JT/T570-2004 水运工程 旋桨式流速仪
50、 JT/T571-2004 水运工程 回声测深仪
51、 JT/T572-2004 水运工程 地下水位计
52、 JT/T573-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水位计
53、 JT/T574-2004 水运工程 桩基静载仪
54、 JT/T575-2004 水运工程 闸门开度计
55、 JT/T576-2004 水运工程 非金属声波检测仪
56、 JT/T577-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钢筋计
57、 JT/T578-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索测力计
58、 JT/T579-2004 水运工程 伺服式测斜仪
59、 JT/T580-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60、 JT/T581-2004 水运工程 电位器式多点位移计
61、 JT/T582-2004 水运工程 滑线电阻式位移计
62、 JT/T583-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杆计
63、 JT/T584-2004 水运工程 差动电阻式应力计
64、 JT/T585-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角度检测仪
65、 JT/T586-2004 港口机械 负荷传感器二次仪表
66、 JT/T587-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起重力矩限制器
67、 JT/T588-2004 港口机械 输送带速度检测仪
以上发布的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中,JT 346-2004,JT 539-2004,JT 556-2004和JT 558-2004四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三日
废止标准目录
以下49项交通行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1、 JT/T4103-1979 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
2、 JT/T4104-1979 船用蒸汽舵机技术要求
3、 JT/T4181-19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
4、 JT/T4182-1982 船用锅炉钢材使用技术要求
5、 JT/T4183-1982 船用锅炉焊接、焊缝检查、热处理技术要求
6、 JT/T4184-1982 船用锅炉本体修理技术要求
7、 JT/T4185-1982 船用锅炉管子加工、拆装技术要求
8、 JT/T4187-1982 船用辅锅炉制造、安装与调试技术要求
9、 JT/T4189-1982 船用主锅炉安装技术要求
10、 JT/T4190-1982 船用锅炉水压试验、蒸汽试验技术要求
11、 JT/T4191-1982 船用锅炉的技术文件及钢标记规定
12、 JT/T4060-1983 船舶电机修理技术标准
13、 JT/T4502-1983 修船船壳除锈油漆标准
14、 JT/T4503-1983 船用牺牲阳极块更换技术要求
15、 JT/T4504-1983 锚及锚链修理技术要求
16、 JT/T4505-1983 船用通海阀修理技术要求
17、 JT/T4536-1989 船舶锅炉安全阀修理技术要求
18、 JT14-1995 内河船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 JT/T42-1993 船用柴油机机座修理技术要求
20、 JT/T43-1993 船用柴油机机架修理技术要求
21、 JT/T44-1993 船用柴油机导板修理技术要求
22、 JT/T45-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体修理技术要求
23、 JT/T46-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套修理技术要求
24、 JT/T47-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修理技术要求
25、 JT/T48-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环修理技术要求
26、 JT/T49-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销修理技术要求
27、 JT/T50-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衬套及活塞销孔衬套修理技
术要求
28、 JT/T51-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杆修理技术要求
29、 JT/T52-1993 船用柴油机十字头修理技术要求
30、 JT/T53-1993 船用柴油机滑块修理技术要求
31、 JT/T54-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修理技术要求
32、 JT/T55-1993 船用柴油机主轴瓦及连杆轴瓦修理技术要求
33、 JT/T56-1993 船用柴油机紧配螺栓及螺母修理技术要求
34、 JT/T57-1993 船用柴油机曲轴修理技术要求
35、 JT/T58-1993 船用柴油机装配、安装技术要求
36、 JT/T59-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盖修理技术要求
37、 JT/T60-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修理技术要求
38、 JT/T61-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导管及气门壳修理技术要求
39、 JT/T62-1993 船用柴油机螺旋弹簧修理技术要求
40、 JT/T63-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轴修理技术要求
41、 JT/T64-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修理技术要求
42、 JT/T65-1993 船用柴油机喷油设备精密偶件修理技术要求
43、 JT/T66-1993 船用柴油机推力轴及推力轴承修理技术要求
44、 JT/T67-1993 船用柴油机检修后试车试验技术要求
45、 JT/Z4003-1980 柴油机零部件镀铬修复工艺
46、 JT/Z4004-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镀铁修复工艺
47、 JT/Z4005-1980 柴油机零部件电弧焊补修复工艺
48、 JT/Z4006-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金属扣合修复工艺
49、 JT/Z4007-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粘结修复工艺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为国家为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全省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科)是同级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专业检验机构及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设质量监督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生产主管局、公司要在技术处(科)内设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管理产品认证工作。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
6、参加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对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审定,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
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工业集中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站,在检验业务上要互相协调,由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核验和复查检验。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对有标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申请商标注册、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5、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技术标准贯彻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完善检测手段和检验制度,培训检验人员,交流工作经验,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7、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及验证工作。
8、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政治思想好,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身体好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和工人(相当于五级检验工以上)中选任,负责执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督员由省、地、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分别考核批准,并由
各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持证可随时到企业及销售、运输、保管等部门执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1、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测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检验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检验人员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检验。
3、对于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质量低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出厂,并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企业及其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
(2)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停发企业奖金;
(3)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和主管责任者追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并可视其对国家和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大小和表现态度给予罚款处分。企业罚款支出不得摊入成本和挪用上缴利润,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支付,所有罚款
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4)对那些长期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视其情况,提请发证单位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4、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质量奖的产品,当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有权责令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不改者,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并予通报。
5、监督检验抽检产品时,可以从生产单位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个别产品经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从用户、商业、物资部门仓库(或零售门市部)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当从非生产单位抽取样品后,产品生产单位应按抽样通知单所列,如数补给补抽走的样品。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正确行使职权,并对所检验结果负责。对于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因徇私舞弊、违法乱纪、无理刁难、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对阻碍监督和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者,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检验工人应和同等条件下的生产工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设专职检验人员。不断完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2、新产品批量投产前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
3、从原材料、配套件进厂到半成品和成品出厂,道道工序都要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和完整的检验记录。
4、凡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不计产值,不计产量。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和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对尚有利用价值的不合格品,要注有等外标记,按质计价。
5、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应注意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
6、企业对出厂的产品要有包修、包退、包换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产品收购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认真检查出厂合格证,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收购。对有使用价值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按合格品调拨、销售。
凡销售危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品,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对销售者和销售单位实行经济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贮运部门要对贮运过程中产品质量负责。对于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贮存保管不善,造成产品严重损坏变质者,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要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监督必须检验时,被检验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检验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检验项目的水电消耗、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计取(具体收费范围、标准与物价部门联合下达),所收检验费主
要用于业务开支。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