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
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处置行为,确保《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顺利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移交接收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责成当事人腾空后,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接收处置。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不腾空。
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一)现场查勘交接须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就依法没收建筑物现状进行查勘记录,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交接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当事人应当到场。
(二)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
1、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清单。
二、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公开拍卖的处置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公开拍卖:
1、土地性质为国有的;
2、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单独使用的。
公开拍卖的依法没收建筑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对其确定底价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竞得人凭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凭证、房产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据、相应的有效证件等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拍卖未成交的依法没收的建筑物,除市政府决定另行处置的外,应予以拆除。
三、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问题
(一)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回购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符合市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的回购条件的,可由当事人申请回购。回购后由当事人凭相应有效证件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由政府安排使用的问题
政府将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凭市政府文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或租赁手续。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或公房租金标准确定。
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2004年10月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处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物价、财政、审计、环保、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接纳、输送城市降水、污(废)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水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图纸和排放污(废)水的水量、水质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水质应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超过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有腐蚀和损害作用的,不得排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排放的,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视超标严重程度加收1—4倍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负责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排水户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测。
排放生产污(废)水经厂内预处理的排水户,应定期向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报送污(废)水处理运行和水质化验技术资料。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排水户排水出口的实测污(废)水排放量计征;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排水户月总用水量计征;无计量装置的排水户按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核定的污(废)水排放量计征(标准见附表)。
排水户应按月如实向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或污(废)水排放量,拒绝提供或提供数据严重失实的,按供水企业、水务部门提供的月总用(取)水量(包含自备水源)及环保部门提供的污(废)水排放量计征。
供水企业和水务、环保部门应向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排水户的用(取)水量或污(废)水排放量资料。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排水户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居民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用于污水处理及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和补充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或截留、挤占、挪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代征单位实际征收入库额的2%从国库中核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排水户,由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污(废)水排放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从应缴费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月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公式:月缴费额×1‰×天数)。
第十二条 对故意瞒报、少报用水量或污(废)水排放量的排水户,从查出之日起由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瞒报、少报用水量或污(废)水排放量补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抚政发[199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无计量装置排水户污(废)水排放量核定标准表
┌────┬─────────┬─────────────┬──────┐
│ 序 号 │ 行 业 │ 计 量 根 据 │ 计量标准 │
├────┼─────────┼─────────────┼──────┤
│ │ │ │ 3 │
│ 1 │单位生活用水 │按每人一个月 │ 2M │
├────┼─────────┼─────────────┼──────┤
│ │ │ │ 3 │
│ │ │按从业人员每人一个月 │ 3M │
│ 2 │旅店业 ├─────────────┼──────┤
│ │ │ │ 3 │
│ │ │或按每个床位一个月 │ 6M │
├────┼─────────┼─────────────┼──────┤
│ │ │ │ 3 │
│ │ │按从业人员每人一个月 │ 5M │
│ 3 │理发业 ├─────────────┼──────┤
│ │ │ │ 3 │
│ │ │或按座位每个座位一个月 │ 6M │
├────┼─────────┼─────────────┼──────┤
│ │ │ │ 3 │
│ 4 │饭 店 │按餐桌每一个餐桌一个月 │ 10M │
├────┼─────────┼─────────────┼──────┤
│ │ │ │ 3 │
│ 5 │冷面店 │按餐桌每一个餐桌一个月 │ 10m │
├────┼─────────┼─────────────┼──────┤
│ │ │ │ 3 │
│ 6 │副食、食杂店 │按从业人员每人一个月 │ 3-4M │
├────┼─────────┼─────────────┼──────┤
│ │ │ │ 3 │
│ 7 │冷 饮 │按从业人员每人一个月 │ 4M │
├────┼─────────┼─────────────┼──────┤
│ │ │ │ 3 │
│ 8 │刷车用水 │每日 │ 10M │
├────┼─────────┼─────────────┼──────┤
│ │ │ 2 │ 3 │
│ 9 │建筑工程 │按建筑面积每M │ 3M │
├────┼─────────┼─────────────┼──────┤
│ │ │ │ 3 │
│ 10 │足疗屋 │按床位每张床一个月 │ 5M │
├────┼─────────┼─────────────┼──────┤
│ │ │ │ 3 │
│ 11 │歌 厅 │按包房每个包房一个月 │ 1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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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凡有浴池、淋浴和盆塘每套增加污(废)水排放量5M /天。有水洗厕所、洗手盆每套增加污(废)水排放量5M /天。
2、未列入本表的行业按相近行业类别计算污(废)水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