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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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行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利率管理职责
(一)各级行计划部门是主管利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如下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定发行利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
2.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转发国家和上级行的利率文件,并负责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根据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管理制度和法定利率,结合建设银行实际,会同有关不门提出调整建设银行经办的各项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发行的各种证券合调拨资金等利率的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辐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具体意见;并在执行种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利率政策调整变动精神,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的方案。
4.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及出沟通情况,负责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利率政策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5.负责出理地区性执行利率的问题。
6.调查了解所属分支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利率管理的问题和意见。
7.指导本行所辖系统利率管理工作,负责行内利率工作的业物培训。
8.负责对行内调拨资金利率和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确定、管理和执行。
9.负责办理对有关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贴息的申报及具体办理贴息手续等工作。
(二)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是具体执行利率的职能部门。筹资、信贷、 建经、投资调查 等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加有关利率政策合具体规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各种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利率的实施、检查了解所辖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利率执行情况,对需要计收的逾期罚息、浮动加息或展期等应级时通知财会部门,并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对单位 、企业各项贷款利息的催收工作。具体负责银企双方签具借贷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中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加(罚)息等款项。
1、筹资部门负责各项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各种证券等利率的具体管理与执行。
2、信贷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率、技术改造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劳改劳教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企业委托性存贷款、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其它贷款、特种贷款以及其他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3、建经部门负责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等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4、投资部门负责预算内“拨改贷”、特种“拨改贷”、 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其她委托贷款、“煤代油”贷款利率、财政性委托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5、忧资调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我行有关利率政策和具体规定,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正确执行各种利率政策和规定。
(三)各级行财会部门和储蓄业务部门具体负有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级时对存款客户进行计息、付息;按时对贷款单位进行计息和收息。对实收利息、欠收利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各有关贷款部门以利催收。
2、财会部门负责对计算复利、挂帐利息、加罚息等问题的帐务处理。
3、负责测算分析各项存贷款利率变化对我行财务收益的影响,提供利率调整变动的基本数据资料。
(四)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各项利率执行的稽核和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和我行利率政策及具体规定,对各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的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和收息情况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
(五)各级行其他部门的利率管理:
1、各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利率执行中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配合计划部门做好有关利率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实务细则的制定工作。
2、国际业务部门所涉及的有关外汇存贷款利率,由国际业务部门另定。
3 、建设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 、城市信用社等附属企业其各项利率的管理工作,隶属于各管辖行的有关的职能部门。
4、房地产信贷部提出制定有关房改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的具体意见,并负责各项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六)在日常工作中,计划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相互经常沟通情况,综合性的利率问题由计划部门负责解释。各业务经办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解答与处理。

二、利率管理的工作程序
1、国家调整利率前有关部门征求我行意见时,由计划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七出存、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意见和依据,然后由计划部门汇总整理,经办领导同意后上报。
2、国家调整利率正式通知后,凡全国统也执行的利率,如储蓄存款利率等,由计划部门即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通知所属机构执行;凡需结合实际补充调整的,由计划部门在征求行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增加的调整方案和利率调整表,及时转发建设银行所属执行,并抄送行内有关各部门。
3、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利率政策规定应及时检查修改经办的有关存=贷款利率,办理具体的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有关存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和利率变更通知单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
4、财会部门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作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具体帐务处类手续。
5、行内对外发送的综合性利率文件一律由计划部门草拟并经行内外有关部门会签统也对外印发,其它1部门不得单独对外制发利率文件。各有关部门在经办业务中涉及到利率政策规定时(包括对经办项目贷款的加罚利息、免息等),要征求计划部门的意见,起草的有关文件应经计划部门会签。

三、各级行利率管理人员设置
1、总行计划部设专职人员,各级行处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2、省级分行计划处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
3、地市级以下行处设兼职利率管理人员。

四、利率管理保密制度
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未公布前,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制度办理,在解密以前不得泄露。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露 ,并造成重大影响果损失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依珐处理。

五、其它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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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规划局 园林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规划局 园林局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
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 %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在内。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