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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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建设工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规定资质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

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除抢险救灾、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报送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由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由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由县(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地区审查机构审查。如本地区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可以跨地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 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及以下工程。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各种审批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

3、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通知书,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在主要设计文件及图纸(如封面、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等)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需由审查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凡需进行消防、环保等施工图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同时送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查。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送审查机构继续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返工并重新报送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根本不能作为施工依据;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的浪费;

3、严重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消防安全根本达不到要求;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五)湖南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图表、资料以及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二级及以下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一级及以上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作出审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代替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经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后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

对管理混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政策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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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
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3月18日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姬晓红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