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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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函
人事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桂人函〔1995〕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分工和李鹏总理的指示,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是人
事部门的职能。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这一分工规定,继续认真负责地推进这项改革。
二、要进一步贯彻去年镇江会议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工作,尚未交接的要尽快交接,已经开展工作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并加
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完整、安全、有效的运行。对国家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先试点、再立法、后推广”的指示精神,人事部门要继续搞好调研,提出符合改革方向和当地实际的改革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决定后,积极进行改革的试点。
三、根据国务院最近一个时期关于社会保险改革的要求,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总体改革方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
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的原则;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特别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各地人事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试点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不断
完善改革方案。
四、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长远的制度建设。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争取领导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将这项改革纳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发展。



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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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二、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
三、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1993年12月31日前,已具备注册审计师条件,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经审计署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送财政部备案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
五、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联合后首届会长由审计署推荐,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
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
六、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后,其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其挂靠单位不变、财务渠道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均可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并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七、各地两会可按上述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联合。



1995年6月19日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发[1998]8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围、对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传单位和房产局公房、私房及与直系亲属居住吝)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户(不包括:1、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2、有家庭成员参加了货币分房的家庭),均属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围和对象。
二、实施步骤。
(一)、个人中请: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本市市民申请承祖廉租什房,须填写《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什及复印件(1、本市常住户口本;2、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3、下岗证;4、计划生育证)向市房改办提山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耍会负责韧初审,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负责二审后,送市房改办审批。
经市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人,由市房改办在《柳州日报》张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有异议者可向市房改办反映。
三、廉租住房相赁管理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房改补贴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户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承租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当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内的,继续按廉祖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推以内的,可退租或按当年房改补贴租金标猴承租;家庭月收入己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退租或按当年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标准承租廉相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补站租金标准承租的,应按承租当年历改政策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最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
(六)、承租户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则上按四人(台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厅、三人以下(含三人)按排一房一厅进行分配。
(八)、承积廉积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积住房转粗(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狈)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对转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广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