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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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
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为企业营销创
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
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
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
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尽快研究制定对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归口审查办法、市场调查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调查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市场调查
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
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要加强营销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切实改善和加强营销管理,大力提高营销水平,进一步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排序乱评比活动以可乘之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的营销环境对于推动企业加强营销、促进脱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部
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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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自主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州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国内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资助。

(二)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

(三)地理标志申请资助。

(四)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计算机软件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二)以上资助在获得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章 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向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发明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资助金额为16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资助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章 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植物新品种资助为查询费、代理费、注册费等全额费用的60%。

第八条 资助程序

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提供品种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注册或登记的地理标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计算机软件。

(二)向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其中农产品类商标的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

(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资助为查询费、代理费、注册费等全额费用的60%。

(三)地理标志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

(四)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为300元/件。

第十一条 资助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资助申请表。

(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复印件一份。

(四)地理标志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复印件一份,是其它组织的经所在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二)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按季度分期组织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及时下达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 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三) 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

(四) 单位或主管部门已给予了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节约使用。

第十五条 黔西南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资助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资助金外,将终生取消资助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机关需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资助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参照《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奖范围

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

三、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

(二)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

四、奖励周期

每三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五、奖励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优秀专利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且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3个。

(三)知识产权奖每三年统一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对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的,颁发奖金,对获州级人民政府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办法

(一)对州内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政府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申报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被认定为黔西南州知名商标、黔西南州名牌产品。

2.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或州级相同奖励。

5.专利、商标、名牌州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分别由州知识产权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四)每期奖励的组织工作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经费来源:

州级财政每三年按照设置的奖项金额数列入预算。

八、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高效地管理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黔西南州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州知识产权局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黔西南州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

(五)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登记或注册。

(六)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

(七)资助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八)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九)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五)项规定资助的,州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六)、(七)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1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发明专利,其法律状态应稳定,权属无争议,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符合国家、省及州的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资助办法由州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黔西南州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

(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州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州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以当年州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如有节余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州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201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 

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

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

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

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

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

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

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

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

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

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

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

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

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

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

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

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

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

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

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