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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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中试行,并将试行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随时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87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标〔1987〕1359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及《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
停止使用。
目 录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六章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七章 交通运输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八章 其他非工业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九章 附 则……………………………………………()
附表一 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附表二 改扩建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
一、总说明……………………………………………………()
二、财务评价中的几个具体情况……………………………()
三、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四、关于不确定性分析………………………………………()
五、方案比较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六、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附 表 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第一章 财务评价参数………………………………………()
第二章 国民经济评价参数…………………………………()
参数附录:土地影子费用计算举例说明……………………()
动力原煤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
电力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
系列产品影子价格比价系数使用举例说明……()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
案例说明………………………………………………………()
案例(一) 某化学纤维厂经济评价………………………()
案例(二) 某钢铁联合企业经济评价……………………()
案例(三) 某煤炭矿区经济评价…………………………()
案例(四) 某机械厂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案例(五) 某新建铁路经济评价…………………………()
案例(六) 某中外合资经营化工项目经济评价…………()
附录…………………………………………………………………()
附录一 代表符号汇总表……………………………………()
附录二 现值系数表…………………………………………()

附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提高经济评价质量,为建设项目方案的比选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和侧重点根据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有所不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经济评价,重点是围绕项目立项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论证项目的经济条件及经济状况,采用的基础数据、评价指标和经济参数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则必须按照建设项目
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做出全面、详细、完整的经济评价。
第三条 各个投资主体、各种投资来源、各样筹资方式兴办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参数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对费用效益计算比较简单,建设期和生产期比较短,不涉及进出口平衡的项目,如果财务评价的结果能够满足最终决策的需要,也可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计算项目范围内的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分析计
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以考察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结论都可行的项目可以通过,反之应予否定;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结论好,但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可向国家提出采取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
力。
第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影子工资、贸易费用率,以及重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组织测定、发布并定期调整。各设计、咨询单位在项目评价中应遵照执行,以保证各类项目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和评价结论的可比性

财务评价所采用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基准投资回收期等重要行业参数,由各部门按统一规定的测算原则和方法进行测算,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审批颁布。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测算、补充评价所需的其他参数。
第六条 市场预测及评价价格的选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关键,直接影响项目评价的质量。项目评价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市场预测和价格分析,对评价中选用的价格要有充分的依据并作出论证。
项目经济评价中使用的其他基础数据,如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生产成本、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应务求准确,避免重复计算,或有意扩大与缩小,造成评价结果失真。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济评价、评估责任制。项目经济评价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并由各级决策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估。
承担项目经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对使用的基础资料、计算数据的可靠性负责,绝不能把不可行的项目评价为可行。咨询评估单位要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经济评价进行评估。对经济评价质量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评估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各级计划决策部门在项目决策时,应真正把经济评价的结论作为项目或方案取舍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经济评价是项目或方案取舍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把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经济、环境、政治及社会等各方面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多目标综合评价,统筹考虑,筛选最佳方案。
第九条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需要充分的资料、信息、情报支持。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应经常收集、积累有关资料、数据,存储备用。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评价质量。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开发和完善项目经济评价软件和
数据库,加强评价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应大力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评价人员的素质。各设计院和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充实技术经济处(室)的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各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从事经济评价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测定评价参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计划、统计、财政、金融、税务、外贸、物资、物价、海关、外汇等多方面资料、信息的支持,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开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把软科学引入决策过程的新事物,为使评价和决策系统不断完善,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科研工作。有关研究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应选择若干课题,从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进行研究。重大科研课题争取列入部门和国家科研计划。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各金融机构的项目评价及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根据重新修订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
案。
第十四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委托建设部组织制定、修改经济评价方法,测算评价参数以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本规定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做好产品(服务)市场需求预测及厂址选择、工艺技术选择等工程技术研究的基础上,计算项目
的效益和费用,通过多方案比较,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做出全面的经济评价,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为使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据以判别项目
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均可行的项目,应予通过。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也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采取相应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上的生存
能力。
第三条 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还应计算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即项目的外部效果。为简化计算,有时可将外部效果“内部化”,即对那些效益和费用紧密相关,不统一计算就难
以正确考察真实经济效益的“项目群”,视为一个项目(联合体)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条 项目经济评价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建设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期一般不宜超过20年。对于某些水利、交通项目,生产经营期的计算年限可适当延长。各类项目的具体计算期,由各部门或行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国内项目财务评价使用财务价格,即以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对于价格变动因素,在进行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和清偿能力分析时,原则上宜作不同处理。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是在基年(或建设期初)物价总水平的基础上预测
的,只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因素;在进行清偿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除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动外,还要考虑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因素,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一般只考虑到建设期末。即两种分析分别采用两套预测价格,两套计算数据。
为简化计算,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两种分析也可采用一套预测价格,一套计算数据。建设期较短的项目,两种分析在建设期内各年均采用时价(既考虑建设期内相对价格变化,又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均采用以建设期末(生产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并考虑
生产经营期内相对价格变化的价格;建设期较长,确实难以预测物价总水平上涨指数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两种分析在计算期内各年亦可均采用以基年(或建设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仅考虑相对价格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的价格。但须就可能的物价总水平变动因素对项
目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的影响,认真地进行敏感性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使用影子价格,在计算期内各年均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
第六条 用于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及部分货物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共同测定发布,并定期予以调整。
用于财务评价的重要参数,如基准收益率、基准投资回收期等,分别由行业测定,经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后发布应用。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质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切实做好市场需求预测、工程技术方案选择、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估算、产品成本估算、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基础工作,评价所选用的基础数据应力求准确可靠。
第八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和评估。本方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本方法应与一起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简称《参数》)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简称《说明》)配套使用。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十条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十一条 项目的财务效益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财力支出(费用)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经营成本和税金等各项支出。财务效益和费用的范围应遵循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算效益和费用时,产出物和投入物价格的选用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列表
说明。
(一)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项目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借款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和预备费用。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它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
项目总投资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三)经营成本是指项目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维简费、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和利息支出以后的全部费用,即: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
旧费+维简费+摊销费+利
息支出+其他费用


(四)税金是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 财务评价的盈利能力分析要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主要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要,也可计算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清偿能力分析要计算资产负债率、借款偿还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此外,还可计
算其他价值指标或实物指标(如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辅助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用以下指标表示:
(一)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是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n
Σ(CI-CO)t(1+FIRR)-t=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n——计算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中净现金流量用试差法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求出的全部投资或自有资金(投资者的实际出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设定的折现率(ic)比较,当FIRR≥ic时,即认为其盈利能力已满足最低要求,在
财务上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投资回收期(Pt)。投资回收期是指以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流动资金)所需要的时间。它是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投资回收能力的主要静态评价指标。投资回收期(以年表示)一般从建设开始年算起,如果从投产年算起时,应予注明。? 浔泶锸轿? pt
Σ(CI-CO)t=0
t=1


投资回收期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得。详细计算公式为: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
投资回收期(Pt)=〔 〕-1
始出现正值年份数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在财务评价中,求出的投资回收期(Pt)与行业的基准投资回收期(Pc)比较,当Pt≤Pc时,表明项目投资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
(三)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设定的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它是考察项目在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n
FNPV=Σ(CI-CO)t(1+ic)-t
t=1


财务净现值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计算求得。财务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四)投资利润率。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它是考察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的静态指标。对生产期内各年的利润总额变化幅度较大的项目,应计算生产期年平均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
项目总投资
×100%
年利润总额=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年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一年总成本费用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产品税+年增值税+年
营业税+年资源税+年城
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
附加
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投资利润率可根据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投资利润率与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对比,以判别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是否达到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五)投资利税率。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税总额或项目生产期内的年平均利税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
项目总投资
×100%
年利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
或:年利税总额=年利润总额+年销售税金及
附加


投资利税率可根据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投资利税率与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对比,以判别单位投资对国家积累的贡献水平是否达到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六)资本金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项目生产期内的年平均利润总额与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投入项目的资本金的盈利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资 本 金 利 润 率 =

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总额
-------------×100%
资本金
第十四条 项目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用以下指标表示:
(一)资产负债率是反映项目各年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
负债合计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合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偿还期是指在国家财政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条件下,以项目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偿还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本金和建设期利息(不包括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建设期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其表达式为:
Pd
Id=ΣRt
t=1
式中 Id——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本金和建设期
利息之和;
Pd——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偿还期(从借
款开始年计算。当从投产年算起时,应
予注明);
Rt——第t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包括:利
润、折旧、摊销及其他还款资金。
借款偿还期可由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及国内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直接推算,以年表示。详细计算公式为:
借款偿还后开始
借款偿还期=〔 〕-开始借款
出现盈余年份数
当年偿还借款额
年份+------------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额


涉及外资的项目,其国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应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借款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计算。
当借款偿还期满足贷款机构的要求期限时,即认为项目是有清偿能力的。
(三)流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各年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四)速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存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第十五条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合资或联营项目,根据需要也可计算各方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以考察投资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有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及外汇平衡表。
(一)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收支(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用以计算各项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进行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按投资计算基础的不同,现金流量表分为: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基本报表1.1)。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考察项目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为各个投资方案(不论其资金来源及利息多少)进行
比较建立共同基础。
2.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基本报表1.2)。该表从投资者角度出发,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作为计算基础,把借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用以计算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价指标,考察项目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
(二)损益表(基本报表2)。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用以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
(三)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基本报表3)。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定适宜的借款及偿还计划,并为编制资产负债表提供依据。
(四)资产负债表(基本报表4)。该表综合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用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进行清偿能力分析。
(五)财务外汇平衡表(基本报表5)。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除必需编制以上几种基本报表外,还应编制辅助报表,其格式参照辅助报表1 ̄10。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评价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九条 项目的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效益是指由项目产出物产生并在项目范围内计算的经济效益。一般表现为增加该产出物数量满足国内需求的效益;替代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产出物,使被替代企业减产以减少国家有用资源耗费(或损失)的效益;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所增收(或节支)的国家外汇等。
间接效益是指由项目引起而在直接效益中未得到反映的那部分效益。
项目的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项目所付出的代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使用投入物所产生并在项目范围内计算的经济费用。一般表现为其他部门为供应本项目投入物而扩大生产规模所耗用的资源费用;减少对其他项目(或最终消费)投入物的供应而放弃的效益;增加进口(或减少出口)所耗用(或减收)的外汇等。
间接费用是指由项目引起而在项目的直接费用中未得到反映的那部分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统称为外部效果,对显著的外部效果能定量的要作定量分析,计入项目的效益和费用;不能定量的,应作定性描述。要防止外部效果重复计算或漏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范围内主要为本项目服务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住宅等生活福利设施的投资应计为项目的费用。这些生活福利设施所产生的效益,可视为已经体现在项目的产出效益中,一般不必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项目的补贴,项目向国家交纳的税金,由于并不发生实际资源的增加和耗用,而是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计为项目的效益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为了正确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在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原则上都应该使用影子价格。为了简化计算,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可只对其价值在效益或费用中占比重较大,或者国内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产出物或投入物使用影子价格。
第二十四条 使用影子价格时,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分为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和特殊投入物三种类型。
(一)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或使用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进出口的货物。包括:项目产出物中直接出口(增加出口)、间接出口(替代其他企业产品使其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以产顶进减少进口)者;项目投入物中直接进口(增加进口),间接进口(挤占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
进口)或挤占原可用于出口的国内产品(减少出口)者。
(二)非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或使用将不影响国家进出口的货物。除了所谓“天然”的非外贸货物如建筑、国内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商业的产品和服务外,还有由于运输费用过高或受国内国外贸易政策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外贸的货物。
(三)特殊投入物是指劳动力和土地。
第二十五条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以实际可能发生的口岸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定价方法如下:
(一)产出物(项目产出物的出厂价格)。
1.直接出口产品(外销产品)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SER),减去国内运输费用(T1)和贸易费用(Tr1)。其表达式为:

SP=f.o.b.×SER-(T1+Tr1)


2.间接出口产品(内销产品,替代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减去原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输费用(T2)及贸易费用(Tr2),加上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T3)及贸易费用(Tr3,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
费用(T4)及贸易费用(Tr4)。其表达式为:
SP=f.o.b.×SER-(2+Tr2)+(T3+Tr3)-
(T4+Tr4)


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直接出口考虑。
3.替代进口产品(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减少进口)的影子价格(SP):原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口岸到用户的运输费用(T5)及贸易费用(Tr5),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5+Tr5)-(T4+Tr4)


具体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到岸价格计算。
(二)投入物(项目投入物的到厂价格)。
1.直接进口产品(国外产品)的影子价格(SP):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1+Tr1)

2.间接进口产品(国内产品,如木材、钢材、铁矿、铬矿等,以前进口过,现在也大量进口)的影子价格(SP):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口岸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减去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
T6)及贸易费用(Tr6)。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5+Tr5)-(T3+Tr3)+
(T6+Tr6)


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直接进口考虑。
3.减少出口产品(国内产品,如石油、可出口的煤炭和有色金属等,以前出口过,现在也能出口)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减去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T6)及贸易费用(Tr6)。其表达? 轿? SP=f.o.b.×SER-(T2+Tr2)+(T6+Tr6)


供应厂难以确定时,可按离岸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 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按下述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产出物。
1.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供求均衡的,按财务价格定价;供不应求的,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并考虑价格变化的趋势定价,但不应高于相同质量产品的进口价格;无法判断供求情况的,取上述价格中较低者。
2.不增加国内供应数量,只是替代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产出物,致使被替代企业停产或减产的。质量与被替代产品相同的,应按被替代企业相应的产品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则上应按被替代产品的可变成本加提高产品质量而带来的国民经济效益定价,其中,提高
产品质量带来的效益,可近似地按国际市场价格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之差确定。
3.产出物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计算为出厂价格。
(二)投入物。
1.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不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按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2.在拟建项目计算期内需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拟建项目需要的,按全部成本(包括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分解定价。当难以获得分解成本所需要的资料时,可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定价。
3.项目计算期内无法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供应的(减少原用户的供应量),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如有时)中较高者定价。
4.投入物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计算为到厂价格。
第二十七条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及土地的影子费用按下述原则确定。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应能反映该劳动力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
影子工资可通过财务评价时所用的工资与福利费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求得。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土地的影子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等)。
第二十八条 影子汇率反映外汇的真实价值,用于国民经济评价中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同时也用作经济换汇或节汇成本的判据。
影子汇率可通过国家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求得,影子汇率换算系数是一个重要的通用参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第二十九条 社会折现率反映国家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量,是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时,采用的折现率,同时用它作为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判据。
社会折现率是一个重要的通用参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经济换汇成本和经济节汇成本等指标。此外,还可以难以
量化的外部效果进行定性分析。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净现值等指标。
(一)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经济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相对指标。它是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经济净效益流量的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n
Σ(B-C)t(1+EIRR)-t=0
t=1
式中 B——效益流入量;
C——费用流出量;
(B-C)t——第t年的净效益流
量;
n——计算期。


经济内部收益率等于或大于社会折现率表明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达到或超过了要求的水平,这时应认为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经济净现值(EBPV)。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绝对指标。它是指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流量折算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其表达式为:
n
EBPV=Σ(B-C)t(1+is)-t
t=1
式中is——社会折现率。


经济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可以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或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外,还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这时就认为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第三十二条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应进行外汇效果分析,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经济换汇成本、经济节汇成本指标。
(一)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F)。经济外汇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实施后对国家外汇收支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重要指标,用以衡量项目对国家外汇真正的净贡献(创汇)或净消耗(用汇)。经济外汇净现值可通过经济外汇流量表计算求得,其表达式为:
n
EBPVF=Σ(FI-FO)t(1+is)-t
t=1
式中 FI——外汇流入量;
FO——外汇流出量;
(FI-FO)t——第t年的净外
汇流量;
n——计算期。


当有产品替代进口时,可按净外汇效果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
(二)经济换汇成本和经济节汇成本。当有产品直接出口时,应计算经济换汇成本。它是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计算的为生产出口产品而投入的国内资源现值(以人民币表示)与生产出口产品的经济外汇净现值(通常以美元表示)之比,亦即换取1美元外汇所需要的
人民币金额,是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进而判断其产品应否出口的指标。其表达式为:
n
ΣDRt(1+is)-t
t=1
经济换汇成本=----------------
n
Σ(FI'-FO')t(1+is)-t
t=1
式中 DRt——项目在第t年为出口产品投入的国
内资源(包括投资、原材料、工资、
其他投入和贸易费用),元;
FI'——生产出口产品的外汇流入,美元;
FO'——生产出口产品的外汇流出(包括应
由出口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
经营费用中的外汇流出),美元;
n——计算期。

当有产品替代进口时,应计算经济节汇成本,它等于项目计算期内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所投入的国内资源的现值与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经济外汇净现值之比,即节约1美元外汇所需的人民币金额。其表达式为:
n
ΣDRt(1+is)-t
t=1
经济节汇成本=----------------
n
Σ(FI-FO)t(1+is)-t
t=1
式中 DRt——项目在第t年为生产替代进口产品
投入的国内资源(包括投资、原材
料、工资、其他投入和贸易费用),
元;
FI——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所节约的外汇,美
元;
FO——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外汇流出(包括
应由替代进口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
及经营费用中的外汇流出),美元。


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元/美元)小于或等于影子汇率,表明该项目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是有利的。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可以在财务评价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
在财务评价基础上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首先剔除在财务评价中已计算为效益或费用的转移支付,增加财务评价中未反映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然后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土地影子费用等代替财务价格及费用,对销售收入(或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
本等进行调整,并以此为基础计算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直接做国民经济评价的项目,首先应识别和计算项目的直接效益、间接效益、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然后以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土地影子费用等计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经营费用、销售收入(或效益),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报表一般包括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基本报表6.1)和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国内投资)(基本报表6.2)。前者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评价指标;后者以国内投资作
为计算的基础,将国外借款利息和本金的偿付作为费用流出,用以计算国内投资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指标,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和方案比较取舍的依据。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还应编制经济外汇流量表(基本报表7)和国内资源流量表(辅助报表11)。
国民经济评价数据调整计算表(投资、销售收入和经营费用)格式,参见辅助报表12 ̄14。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确定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和概率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只用于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可同时用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六条 敏感性分析是通过分析、预测项目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从中找出敏感因素,并确定其影响程度。在项目计算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有产品产量(生产负荷)、产品价格、产品成本或主要原材料与动力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期及汇率等。敏
感性分析通常是分析这些因素单独变化或多因素变化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必要时也可分析对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借款偿还期的影响。项目对某种因素的敏感程度可以表示为该因素按一定比例变化时引起评价指标变动的幅度(列表表示),也可以表示为评价指标达到临界点(如财务内部收益
率等于财务基准收益率或经济内部收益率等于社会折现率)时允许某个因素变化的最大幅度,即极限变化。为求此极限,可绘制敏感性分析图。
第三十七条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盈亏平衡点(BEP)分析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的一种方法。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数据计算,用生产能力利用率或产量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年固定总成本
----------------×100%
年产品_年可变_年销售税
销售收入 总成本 金及附加
BEP(产量)=
年固定总成本
---------------
单位产_单位产品_单位产品销售
品价格 可变成本 税金及附加
BEP(产量)=设计生产能力×BEP(生产能力
利用率)


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
第三十八条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研究预测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的发生对项目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一般是计算项目净现值的期望值及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的累计概率,累计概率值越大,说明项目承担的风险越小。也可以通过模拟法测算项目评价指标(如内部
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三十九条 方案比较是寻求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案的必要手段,也是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各项主要经济和技术决策(如工厂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原材料和燃料供应方式、厂址选择、工厂布置以及资金筹措等)时,均应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筛选,并对筛选出的几个方案进行经济计算,结合其他因素详细论证比较,做出抉择。
第四十条 经济计算结果是方案比选的主要依据,不同方案原则上应按国民经济评价结果进行比选,但对产出物基本相同,投入物构成基本一致的方案进行比选时,为了简化计算,在不会与国民经济评价结果发生矛盾的条件下,也可通过财务评价结果确定。
第四十一条 方案比选可按各个方案所含的全部因素(相同因素和不同因素)计算各方案的全部经济效益和费用,进行全面的对比,也可仅就不同因素计算相对经济效益和费用,进行局部的对比。要特别注意各个方案间的可比性,遵循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必要时应考
虑相关效益和相关费用。
方案比选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不同指标导致相反结论的可能性。根据方案的实际情况(计算期是否相同,资金有无约束条件及效益是否相同等)选用适当的比较方法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不同方案所含的全部因素(包括效益和费用两个方面)进行方案比较,可视不同情况和具体条件分别选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年值法或净现值率法。
(一)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是两个方案各年净现金流量差额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财务评价时,
n
Σ〔(CI-CO)2-(CI-CO)1〕t(1+
t=1
△FIRR)-t=0
式中 (CI-CO)2——投资大的方案的年净现金流
量;
(CI-CO)1——投资小的方案的年净现金流
量;
△FIRR——差额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n——计算期。
国民经济评价时,
n
Σ〔(B-C)2-(B-C)1〕t(1+△EIRR)-t=
t=1
0
式中 (B-C)2——投资大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
量;
(B-C)1——投资小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
量;
△EIRR——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

进行方案比较时,可按上述公式计算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并与财务基准收益率(ic,财务评价时)或社会折现率(is,国民经济评价时)进行对比,当△FIRR≥ic或△EIRR≥is时,以投资大的方案为优;反之,投资小的方案为优。
多个方案进行比较时,要先按投资大小由小到大排序,再依次就相邻方案两两比较,从中选出最优方案。
(二)净现值法。将分别计算的各比较方案的净现值进行比较,以净现值较大的方案为优。
(三)年值法。将分别计算的各比较方案净效益的等额年值(AW)进行比较,以年值较大的方案为优。年值的表达式为:
n
AW=〔Σ(S-I-C'+Sv+W)t(P/F,i,t)〕
t=1
(A/P,i,n)
或 AW=NPV(A/P,i,n)
式中 S——年销售收入;
I——年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
资金);
C'——年经营费用;
Sv——计算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W——计算期末回收的流动资金;
(P/F,i,t)——现值系数;
(A/P,i,n)——资金回收系数;
i——社会折现率或财务基准收益率(或设定
的折现率);
NPV——净现值。
(四)净现值率法。净现值率(NPVR)是净现
值与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式为:
NPV
NPVR=---
Ip
式中 Ip——方案的全部投资的现值。

净现值率说明该方案单位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净效益。用净现值率进行方案比较时,以净现值率较大的方案为优。
用上述四种方法进行方案比较时,须注意其使用条件。在不受资金约束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或年值法。当有明显的资金限制时,一般宜采用净现值率法。
第四十三条 效益相同或效益基本相同但难以具体估算的方案进行比较时,为简化计算,可采用最小费用法,包括费用现值比较法和年费用比较法。
(一)费用现值比较法(简称现值比较法)。计算各比较方案的费用现值(PC)并进行对比,以费用现值较低的方案为优。其表达式为:
n
PC=Σ(I+C'-Sv-W)t(P/F,is,t)
t=1
(二)年费用比较法。计算各比较方案的等额年
费用(AC)并进行对比,以年费用较低的方案为优。
其表达式为:
n
AC=〔Σ(I+C'-Sv-W)t(P/F,i,t)〕(A/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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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电影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活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准确把握电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双重属性,发挥电影的审美娱乐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艺术创作生产双重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着力丰富产品、繁荣市场,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引导消费、促进增长。

3.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产业经营与公益服务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和管理创新,立足国情,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不断增强电影产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4.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紧紧抓住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着力实施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带动战略,以点带面,努力增强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依法行政、科学调控、保障有力、管理有效的电影行政管理体系和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传播能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1.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形成若干主业突出、品牌名优、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电影企业。

2.科技支撑作用显著增强。电影科技研发和质量检测工作得到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和技术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电影数字化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高,电影制作加工质量明显改善,电影数字化转换、修护、存储、传输、放映,动画软件开发等取得重大进展。

3.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日益完善。电影院规模迅速扩大,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县城的数字影院覆盖。2009年至2012年基本完成地级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完成部分县级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和有条件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建设。

4.产品丰富多彩。电影质量大幅提高,产量稳步增长,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创作生产格局,确保每年推出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力作。

5.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国产影片市场规模和份额持续扩大,观众人次、放映场次倍增,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电影经济总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衍生产业链条明显加长,综合效益显著增长,使电影产业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加强。加强农村和学校数字电影院线建设,改善放映条件,提供公益服务,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7.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积极推动电影走出去,培育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电影国际传播企业,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国产影片;通过在境外举办公益性的中国电影展、参加国际电影节和组织商业性的海外推广营销活动,不断提高国产影片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繁荣创作生产。

在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突出提高质量,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精心组织生产好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重点影片,着力强化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电影在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凝聚力量、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扶持现实、农村、少数民族以及少儿题材的电影故事片创作,积极促进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以及适合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新形式传播的产品的生产,努力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电影创作生产格局。切实加强影视制作、动漫等产业基地建设,努力推进电影创作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强特种电影的研发。进一步改进政府评奖,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努力营造良好创作环境。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投入机制,继续执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等制度,使政府资金在引导创作、繁荣创作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益。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重点影片拍摄项目。充分运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电影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

(二)积极培育新型企业。

加快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活力。加快发展一大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三)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

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积极探索院线经营规律、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加强全国电影放映票务系统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影院经营服务水平。着力发展主流院线市场,大力开发二级市场和社区电影市场、农村放映市场,积极开发电影的电视点播、家庭影院放映、互联网点播、手机等移动多媒体播映等市场,加快形成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层次多样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认真落实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三分之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继续执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用于加强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和促进国产电影发行放映。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国家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及县城的影院建设,各地对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五)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电影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提高国家中影数字电影制作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形成集约化生产能力。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完善符合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要求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提高电影数字设备国产化水平。研究开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和省级电影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完善0.8K数字电影流动放映,1.3K、2K数字电影放映的市场服务和技术监管系统。加快研发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技术,完善数字化分发和接收系统。抓紧实施资料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加快数字影片节目库的建设和利用。

(七)全面加强公共服务。

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八)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积极实施电影“走出去”战略,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惠政策,通过现有渠道,加大对电影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力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海外营销的市场主体,加大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力度,拓展渠道,完善网络,探索建立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体系,推动国产影片进入国际主流电影市场;支持电影企业、电影作品参加重要的国际电影节展和交易市场,进一步办好“上海国际电影节”等活动;推动“中国电影频道”等采用频道时段合作、有线电视网络租用及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加快海外落地步伐,扩大用户规模;积极与各国政府、国际电影节展组委会、电影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推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拍片,继续举办好中国电影展等活动,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抓紧推动建立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重点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制定和完善深化电影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地方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划转工作,着力推进各级广电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等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统一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保证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造就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既懂经营管理又有外语交流能力、熟悉国际运作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完善配套,强化措施,推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
  二、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为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实施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使我市各流域、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目标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各地可相应增加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增加的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需得到上级环保、计划部门的认可。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市计划、经济、建设、农业、林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参与全市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局所属各城区环境保护分局、各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本辖区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中长期计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五、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确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中长期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商区、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重要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计划要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包括各地区的排污总量申报及核准情况。
  七、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对象、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
  八、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编制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需要削减排污量的排污者,每一排污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削减时限及保证措施等。
  下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不能高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据以下原则编制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符合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污者,按照国家水污染物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满足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
  (五)鼓励排污者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六)符合排污者实际状况的排污申报材料和总量指标申请材料。
十、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者为总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必须纳入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
  (二)区、县(市)控重点污染源;
  (三)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等各类集中式污染物处理(置)设施;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需进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上述范围以外的总量控制重点单位。
  总量控制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十一、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前,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排污者对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本辖区内的排污者。
  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按期如实申请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生产规模、工艺状况、污染控制状况,结合上年度总量控制情况,核定该排污者计划排放总量(包括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各级环保部门的核定总量不应大于排污者的申请总量,并作为该单位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十四、对经环保部门核定总量后的排污者,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环保部门根据年度总量计划目标的要求,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十六、建设项目在向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应提出总量指标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从“以新带老、总量减少”,“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
  (三)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六)有总量指标来源。
  十七、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取得总量指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总量分配余额中仍无法解决指标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取总量指标,但必须保持该区域排污总量的动态平衡。
  十八、排污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的,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或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排污者总量指标应当从分立前的排污者指标中核减;合并后的排污者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排污者的总量指标之和。
  转产、破产、关闭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由实施分配的环保部门收回。按政府规定实施搬迁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予以保留。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等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环境质量按计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二十一、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内各部门及排污者执行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排污者有义务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总量控制重点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建立台帐、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将其作为年度总量控制考核、下年度总量指标分配及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排污者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工作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的要求,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定期实施统一的监视性监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二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应当逐步在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按有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网络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连续自动监控。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和联网,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情况下在线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该单位总量控制管理的依据。
  二十四、排污者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禁止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在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
  二十五、排污者减排或停排污染物的,应当提前5日向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备案。因减排或停排留出的总量指标,仍然由排污者所有,但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排放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
  二十六、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削减排污总量等。
  二十七、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或其它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环保部门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或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二)未取得总量指标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三)未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
  (四)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或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或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未正常运转;
  (五)应当重新申请核发、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核发、变更;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
  二十八、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域行政领导任期政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总量控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二十九、区、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或在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重失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违法予以批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负责总量控制管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或发放许可证;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一、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