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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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8]77号

1998-05-2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
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0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1厘米的圆圈和方框,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
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
、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
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1)京国缴电××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略)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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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珠”是否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弹药”?

王政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法院在认定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时,将被告人王某购买违禁仿真气手枪时所配送的圆形“小钢珠”(总计29200粒)认定为“弹药”,对被告人判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此案引发出一场关于“钢珠”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争论。

一、相关争论观点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一)支持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主要依据或理由是:
1、钢珠作为仿真气手枪工作时所使用的“耗材”,是与仿真气手枪一起使用的,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真正意义的枪支和子弹的关系。
2、钢珠被装入仿真气手枪的弹夹后,经安装二氧化碳气瓶提供动力,被击发离开枪支后可能产生同真枪弹药类似的杀伤力。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弹药”应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和其他非军用子弹,这里仿真枪所使用的“钢珠”应理解为属于其他非军用子弹性质。

(二)反对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主要依据或理由是:
1、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把“钢珠”定义为弹药。
2、仿真气手枪所用的钢珠与自行车等机械产品轴承所用的钢珠在规格、型号、质地上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该种钢珠在五金公司、商店或自行车修理部门可随意公开大量出售。
3、通常理解的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炸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的统称。也就是说弹药属于“爆炸物”的范畴,钢珠没有“药”,自己不会爆炸,不属于“爆炸物”,自然也不应属于弹药。

二、“钢珠是否定义为弹药”的法律意义分析
毫无疑问,支持或反对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两种对立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司法实践中,采用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有关涉案人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差异极大。主要是因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行为可以构成独立的罪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就可以构成犯罪,五百发以上就可能因数量较大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如果钢珠被理解成“其他非军用子弹”,在上述案例中,29200多粒钢珠应被看成是“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相当严重”,对有关涉案人员自然应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如果钢珠不被理解成“其他非军用子弹”,则在有关涉及枪支的案件中,制造、买卖、运输钢珠行为不被看成是犯罪,而仅将其作为一个酌定的参考因素或情节考虑,那么在有关此类涉枪案件中,涉案人员可能不会单纯因制造、买卖、运输钢珠行为而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所以,“是否将钢珠定义为弹药”,其蕴涵的法律意义重大,司法实践必须认真仔细对待这一问题。

三、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不应被看成是犯罪行为
就笔者个人的观点而言,司法判决中将“钢珠”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弹药”是不合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关于涉及枪支弹药犯罪的法律规定及钢珠的物理用途、属性和市场销售情况,在与枪支相关联的案件中,司法人员不应将涉案人员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钢珠看成是弹药,不应单独根据有关涉案钢珠的数额来决定是否给有关涉案人员判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弹药罪的刑罚。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或法规没有一处明确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司法实践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行为”按相关涉及弹药的犯罪处理,自然是违反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基本原则的。
(二)如果将钢珠理解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非军用子弹”,则属于对“弹药”的扩大解释。这种扩大解释除了不符合“弹药”字面的基本文意外,还不能够很好地解释“钢珠”可以在各类五金公司、商店或自行车修理部门随意公开大量出售的社会现实。我们总不应作出“钢珠与手枪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就是弹药,不与手枪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就不是弹药”的选择性或任意解释吧。因为钢珠和打钢珠的枪支是完全可以分开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不能以“二者是否在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为标准而进行是否是“弹药”的定性。
(三)钢珠是否具有“杀伤力”不应被看成是法律所禁止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重要理由。因为凡是具有一定硬度(如石头)、毒性(如药品)或表面锋利(如水果刀)的器物如果被用于犯罪都会具有杀伤力的。离开了枪支,离开了使用枪支的法律主体,钢珠自己是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杀伤力的。对于仿真枪支而言,刑法既然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该类枪支的行为”是犯罪,就足能够达到通过刑法的警示作用来实现预防或减少使用该类枪支和钢珠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将该类枪支使用的“钢珠”看成是“弹药”而单独定罪处罚。因为钢珠毕竟不同于真枪专用的子弹、炮弹、手榴弹、炸弹、地雷、火药等物品的特性,该些物品一般是作为专门武器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单独使用会产生爆炸现象,不需要借助器械而具有杀伤能力。
(四)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讲,对不利于犯罪行为人的解释,刑法应尽可能地避免适用;否则,对有关行为人很可能会被处以超常规的重刑,从而意味着不公正的刑罚适用。因为国家对涉及枪支弹药犯罪的处罚,本来就相当地严厉,目前就连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群众狩猎或娱乐用的气枪、火枪、猎枪或仿真枪械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重点调整的范围内。在此法律背景下,司法实践如果将涉枪案件中的“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钢珠的行为”都看成是“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弹药的行为”必将会扩大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给人以“严刑峻法”之嫌。一般社会公众如果认为刑法过于严苛,很可能会因法律适用不公正的缘由而更加藐视法律,从而产生更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总之,笔者坚决赞同将“钢珠”不视为法律意义上“弹药”的观点,并且希望有关立法或司法部门及早发布权威性法律文件予以明示,以避免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或量刑不一所造成的混乱情形继续发生。

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8〕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省、市政府组织的民生工程实施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确定。各区、县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式。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形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分值40分、单项考核分值40分、社会问卷调查分值20分。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核和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组织实施,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分值30分)和综合督查(分值10分)两种形式进行。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区县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配套、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相关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等为依据)。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每次设置5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实行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一)组织实施情况(4分,以现场查阅资料为主)
及时调整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积极做好协调推进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情况报送工作(以平时记录为依据),档案管理规范齐全;高质量完成民生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参加民生工程会议,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6分,以抽样查账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民生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人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工程序时进度拨付项目点。

(三)实施效果情况(20分,以按指标抽样检查为主)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低保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原2007年保障对象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437元,2008年因扩面新增人员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177元。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严格农村“五保户”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做好“五保户”供养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1200元。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严格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

4.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推行门诊统筹,提高医疗补偿待 遇,基金结余符合规定;完成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面任务。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及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高医疗补偿待遇,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完成2008年参保人数任务。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公开便民原则及时修订实施方案;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提高医疗救助效果。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范围;规范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救治救助。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完成乡村卫生人员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备任务。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及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按规定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及时制定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以县为主的“五统一”项目管理模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足额筹措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

12.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奖励扶助工作程序,健全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严格按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规范信息与档案管理;资金按时发放到户到人。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广播电视“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规范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程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广播电视“盲村”建设和无线覆盖任务,建立健全技术维护体系。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及时制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按时足额发放资金。

15.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移民人口核定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在尊重移民意愿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项目,编制项目扶持规划,按“自建、自管、自用”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和维护管理,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渠道。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农村公路“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执行;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及竣工验收制,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申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完成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建立基础信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设用地和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完成实物配租任务。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成立手术专家指导组,指定手术定点医院;严格按手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数达到省定计划数。

19.精神病患者防治。建立协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开展了调查摸底,并建档立卡;及时分解任务,按时按程序完成救助对象确定并发放救助卡,领药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省重点地质灾害防治。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避让搬迁项目,应搬迁群众100%完成搬迁安置,原危险点上的危房全部拆除;工程治理项目,治理程序规范,竣工验收合格,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意见》(黄政〔2008〕10号)和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内容,结合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单项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单项考核办法报市民生办备案。

监察、审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中,如发现区、县及市直部门在实施民生工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程度相应扣减单项得分或取消项目得分。在项目实施中,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例扣1分。

第七条 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组织,统一设计社会调查问卷,以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以区县为单位,每个区县200份问卷,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问卷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对市直各成员单位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工作(20分)
1.组织机构(3分)。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协调机构(1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1分);有专人负责民生工程工作,设有民生工程联络员(1分)。

2.规章制度(2分)。及时制定民生工程规章制度(1分);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1分)。

3.信息宣传(8分)。按时按质完成市定情况报送工作,民生工程报表准确(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月(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市民生办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1次(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季度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民生工程不少于1次(2分);上述三项未完成的,每项每少一次扣0.5分,单项分扣完为止。积极探索创新宣传方式(1分)(结合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考评)。年度民生工程有总结(1分)。

4.档案管理(5分)。民生工程资料齐全(2分);整理规范(2分);专门存放,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阅(1分)。

5.考勤综合(2分)。参加民生工程会议(1分);缺席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1分)。

(二)政策落实(40分)
1.实施方案(8分)。及时制定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实施方案(5分);实施方案下发及时(3分)。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下发的,一律不得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2.工作进展(18分)。目标责任明确,层层细化分解落实(3分);牵头实施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8分);工程类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省定建管机制执行),已完工工程建设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或资金发放、保险补助类项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实行一卡式及时足额补助到位,项目名称准确(7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3.监督检查(8分)。每年开展单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4分);检查报告报送市民生办(2分);督促改进完善(2分)。

4.特色加分(6分)。其中:被作为典型宣传(2分),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全市被上级表彰(2分),实施民生工程工作受到上级书面表彰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报送民生工程信息(2分),向市民生办报送的民生信息被采用的,每一条加0.2分,被省民生办采用的,每一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三)考评通报得分(40分)
1.省考核得分(29分)。省年终综合考核(25分),省平时综合督查(4分),根据省综合考核反馈情况和省年终综合考核对我市该项民生工程扣分情况,按比例扣分。

2.通报曝光扣分(4分)。对有实施民生工程情况被上级部门负面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区县评分(7分)。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对市直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指导、督查民生工程等情况进行打分。

(四)参与考评资格
1.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2.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进行通报,公布各区县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情况,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区县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市直各成员单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具体奖励名额将结合我市在全省考核评比中的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