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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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财社〔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33700万元,其中备灾救灾项目12200万元;卫生救护项目3700万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项目17800万元。项目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开始至2005年12月结束。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项目资金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用于“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和救灾物资储备、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师资培训、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库和省级分库网络建设及捐献者检测。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分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执委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规章制度。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绩效考核;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追踪问效。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的编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追踪问效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总结验收、绩效考评。
(三)地方分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比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及地方分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属于总会的资金项目由总会向财政部报批后执行。
(四)属于省级地方分会或单位的资金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总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当年的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地方上报的项目汇总材料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合理预测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募捐收入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后,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使用计划,统筹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六)地方分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总会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一般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使用计划完成项目,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六)总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属于总会的项目以及汇总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地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的6个月内,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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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多哥大使馆同多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所需的往返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            多哥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岳 欣                埃德姆·柯乔
    (签字)                (签字)

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规范社会市面蒙汉两种
文字并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指路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其他社会市面用字需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
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指定承担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部门。
第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与当地民族事
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对没有提供店铺牌匾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式样的,不予审批;
(二)综合执法部门对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蒙汉文字比例不相等、译文不准确、书写不规范及蒙汉文制作材料不相同的门牌、牌匾,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强行摘除;
(三)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时,对建筑设施上需要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应要求设置者在设计时必须按蒙汉两种文字设计,对不按要求设计的,不予审批;
(四)公安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对不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译字刻制公章的,不予批准;
(五)交通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交通标志、指路标记,不允许设置;
(六)电视台对没有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宣传报道;
(七)印刷厂家对没有提供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印刷。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用字 ,其书写、制作、
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横向书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纵向书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书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书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相等,比例1∶1,制作的材料相同;
(六)蒙汉翻译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七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批准。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由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过批准,但不按规定进行制作,并经警告不纠正的,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制作资格。
第八条 翻译蒙文要按照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审定统一使用的名词
术语进行翻译。蒙文译文,须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翻译审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海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暂行规定》(第八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