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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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测绘局


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测绘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今年9月—12月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直接关系重大建设工程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全面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努力把质量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求的高度,提高对本次监督检查的认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

  二、组织领导

本次监督检查由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部署、联合组织。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负责联合检查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专家组成8个监督抽检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的抽样与检验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国甲级测绘单位2004年1月—2006年12月承担完成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检查的重点是国家级、省(区)市级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工程测量成果(线路测量、变形测量等),城市控制测量成果和地形测量成果。具体项目将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本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依法予以公布,并作为测绘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联系方式: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

刘海岩 010-88378636,sbsmsq@126.com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谭明建 028-83359264,nqst@sbsm.gov.cn

附件: 1、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国    家    测    绘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维森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春燕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
武文忠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 员:彭光明 四川测绘局副局长
高建忠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监督处处长
张万峰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市场处处长
杨和平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调研员
唐翼德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任
联络员:刘海岩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干部

附件2:



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工 作 方 案



二○○七年九月




目 录


一、概况……………………………………………………7
二、编制依据………………………………………………7
三、工作计划………………………………………………7
四、准备阶段………………………………………………8
五、实施阶段………………………………………………9
六、总结阶段………………………………………………11
七、提交成果………………………………………………11
八、附表……………………………………………………11



一、概况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总体部署,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将组织实施“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保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
3、《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1997年;
4、《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测绘局;
5、关于对全国甲级测绘单位测绘项目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测办[2007]39号)。
三、工作计划
本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全国甲级测绘单位承担完成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30个。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分为三个步骤: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12月。
四、准备阶段(2007.9)
(一)项目选取
1、选取原则
(1) 国家级、省(区)市级重大测绘工程项目;
(2) 工程测量成果(线路测量、变形测量等);
(3) 城市控制测量成果和地形测量成果。
2、项目初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截止2007年7月底全国共有506家甲级测绘单位在2004年1月~2006年12月承担完成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5917项。质检中心对全部项目进行了分析,按上述原则初步确定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作为备选项目。项目类型涉及控制测量成果、地形测量成果、线路测量成果及变形测量成果等。备选项目见《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
(二)编制方案
质检中心根据监督抽检工作的需要,以及选取的抽检项目情况,编制《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及《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三)组成监督抽检组
根据选取的测绘项目类型、分布情况,质检中心组织8个监督抽检组,共32人组成。质检人员名单详见附表。
五、实施阶段(2007.9~2007.11)
(一)监督检查启动动员大会
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启动会,正式启动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随机抽取30个项目作为监督检查项目。国家测绘局、国家质检总局向各监督抽检组下达监督抽检任务,开具《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
(二)抽检人员培训
为保证各监督抽检组工作程序、评判标准、检验成果资料的一致性和检验工作质量,质检中心根据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相应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统一的检验质量记录格式,并对参加监督抽检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主要针对:确定抽样方案、样本抽取、检验参数、检验方法,质量问题定量和定性、原始记录要求、检验报告编写等。
(三)抽样与检验
抽样与检验按照《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步骤如下:
1、监督抽检组与相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通报监督抽检的具体安排。
2、监督抽检组到达被检单位后,出示国家测绘局、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并组织召开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组、被检单位参加的首次会,会议内容包括:
(1)监督抽检组介绍监督抽检的性质、目的、任务、抽检方法、检验依据及工作程序等;
(2)被检单位介绍本单位的基本状况、质量管理及测绘业务开展等情况;
(3)确定抽样方案。
3、抽检人员按照抽样方案抽取样本资料,填写测绘成果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由抽检人员及被检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加盖被检单位公章。
4、成果质量检验。检验过程中作好各类检验记录,如实填写各类质量检验记录表。
5、检验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检组、被检单位参加的末次会,简要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6、按技术方案规定的质量评定原则对成果质量进行判定,编写检验报告。
7、整理并上交抽检资料。
六、总结阶段(2007.12)
1、质检中心编写《2007年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分析报告》。
2、依法公布监督检查质量公告。
七、提交成果
1、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2、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3、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分析报告。
八、附表
附表:监督抽检人员表



附表:
监督抽检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1 谭明建 男 组长 质检中心副主任 大地 高工
2 何文林 男 组长 质检中心副主任 航测 高工
3 陈诗文 男 组长 海南质检站站长 大地 高工
4 董明旭 男 组长 湖南质检站站长 航测 高工
5 刘松龄 男 组长 甘肃质检站站长 航测 高工
6 李恩宝 男 组长 辽宁质检站副站长 大地 高工
7 蔡建德 男 组长 河南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工程师
8 周占成 男 组长 宁夏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高工
9 曾衍伟 男 组员 质检中心副总工程师 工测 高工
10 余银普 男 组员 质检中心质检二部主任 大地 高工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11 谭 理 男 组员 质检中心业务部主任 工测 高工
12 王 珊 女 组员 质检中心质检二部主任工程师 航内 工程师
13 王 辉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航测 工程师
14 陈 华 女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数字化 工程师
15 彭华沙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航内 工程师
16 曹 兵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大地 工程师
17 杨玉忠 男 组员 天津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高工
18 于立国 男 组员 山东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正高
19 陈金林 男 组员 江西质检站总工程师 工测 高工
20 黄 健 男 组员 广西质检站质检室副主任 工测 高工
21 黄 凯 男 组员 上海质检站检验员 工测 助工
22 葛中华 男 组员 浙江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工测 工程师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23 周邦法 男 组员 安徽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大地 高工
24 刘彦峰 男 组员 福建质检站工程检验科科长 工测 工程师
25 孙荔平 女 组员 云南质检站检验员 航内 高工
26 金建立 男 组员 北京测绘院质检中心检验员 工测 工程师
27 潘建祖 男 组员 江苏质检站检验员 地形 高工
28 张慧江 男 组员 贵州质检站质量办公室主任 航测 高工
29 曲小军 男 组员 山西质检站质检室副主任 航测 工程师
30 冉崇宪 男 组员 广东质检中心检验员 工测 高工
31 李荣春 男 组员 陕西质检站质量办公室主任 大地 高工
32 周 靖 男 组员 河北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工测、地籍 工程师
备注:8个监督抽检组的人员组成,将在启动会后根据抽检项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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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统一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景点。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度假区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
  新建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平计价,不得欺诈和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导游业务,必须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执业。
  旅行社不得招用无法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持证上岗,配戴胸卡,严格按照规定职责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收入。
  第十九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提供服务的内容、档次、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旅游经营者未向其提供标准服务的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第五章 旅游保障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业。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旅游者利益。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严禁利用旅游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无证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招用无证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取消星级。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 铁道部 化工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化总公司



今年六月四日,甘肃盐锅峡化工厂发往沈阳石油化工厂的液氯罐车进入北京丰台西站后,因安全阀选型和密封安装有失误,致使液氯泄漏,造成重大中毒事故。这是近几年发生的第五起液化气体罐车泄漏中毒事故。
液化气体具有易燃、易爆、高压、有毒的特点。为了加强液化气体罐车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铁路罐车的管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化工部(85)化供字第290号《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按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82)劳锅字第22号转发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液
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保养和大修要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保证罐体和附件的灵敏可靠。液化气体罐车的大修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在此之前已经办过检修单位审批手续的,可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并一并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充装和使用企业切实加强液化气体罐车的装卸和押运管理。
装车前应按有关规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车。充装量要保证准确,不准超装。充装厂未按规定装设轨道衡的,要积极作出规划,限期安装轨道衡,并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液化气体罐车应派押运员随车押运。押运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如发现所派押运人员素质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押运人员擅离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
用压缩空气装卸液氯的单位,必须对压缩空气进行干燥,并定期分析空气中的含水量。卸车后,必须将罐内空气排空,封车压力不得高于当时气温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三、铁路部门对液化气体罐车的托运、挂运和调车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记录”或无押运人的不予承运。液化气体罐车必须编入有守车并有运转车长的列车,以便押运人乘坐和随车监护。车站在调车作业时,押运人员应在场。液化气体罐车禁止溜放和由
驼峰上解散,要按规定速度连挂。
四、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修的监督检查。今年第三季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牵头,组织当地石油、化工、铁路等部门,共同检查本通知及《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
严肃处理,限期解决。检查结果于十月底前送国家经委及有关部。
五、液化气体罐车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泄漏时,不得继续挂运,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并速请液化气体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熟悉液化气体性质及罐体结构的单位前来共同处理,求得解决,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198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