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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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综合字〔2005〕10号

关于推广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监察人员工作强度,促进现场监察办公电子化水平,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分别与有关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从实际应用效果看,该软件满足了监察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和监察执法过程控制的需要;从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归卷、事故建卡、查处、结案到档案管理、统计分析、报表传递等全过程提供支持;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得到了部分省局、监察分局,特别是一线监察员的好评。经研究,国家局决定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推广应用该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将其作为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减轻一线监察人员劳动强度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为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开展执法分析奠定基础。为保证该软件在每个省区的统一性,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软件系统,统一在省局和所属分局安装使用。

  2.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要做好软件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鉴于国家局重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式样将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使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应尽快完成执法文书自动生成格式和相关内容的更新、完善,为软件推广的培训和后续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3.为尽快推进此项工作,国家局将在近期组织一次推广会,提供自主选购的平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届时派代表参加。推广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高旗

  电话:0731-4595513 13907489248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 孔祥晖

  电话:0392-3381316 13839233535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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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1997年12月15日

重庆市重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重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231号,1993年12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工业经济高速高效发展,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骨干带头全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意见,设立厂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一次性重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重庆地方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含股份制工业企业)。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工业企业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企业现任厂长(经理)。
第四条 奖励原则:根据国家新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国际惯例,从企业投入与产出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两个方面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成果。注重工作实绩、突出经济效益,实行重奖,鼓励先进。
第五条 奖励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对排位前列的企业,期厂长(经理)可以获得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重奖。
(一)按照国家新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综合效益指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并进入重庆工业企业五十强的企业;
(二)实现利税(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幅超过全市国有工业盈利企业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净增额在300万元以上;
(三)人均创利税为全市国有工业盈利企业平均水平的2倍,同比增长20%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含考核年芳)。考核年度应上较税利总额比上年增加,当年入库率达95%以上;
在符合同等奖励条件的情况下,为确定企业排列位次,上述四项考核指标权数分别确定为:30、25、25、20。
以上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以新的统计指标考核体系,并经有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查和市财政局批复后的新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所载数字为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以税利净增额为依据,凡实现税利净增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1%比例金额计发奖励金,最高获奖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待次圻企业财务决算审查后,经市财政局清理提供有关指标数据,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二)符合获奖条件的中央、省属在渝工业企业,每年四月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范围建议名单,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会审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企业按有关奖励程序办理手续,并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 其他
(一)获奖的地方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奖金由市政府支付;获奖的中居、省属在渝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奖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获市人民政府重奖的厂长(经理),企业承包奖金仍可按承包规定领取。
(三)获奖企业其它现职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奖励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自主决定。
(四)获奖股份制企业总经理的奖金由公司董事会自主确定,奖金由企业支付。
(五)区(市)县级企业或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事宜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六)为落实、体现政府对有功厂长(经理)的重奖精神,凡获奖者所获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1993年起试行。






199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