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9:36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4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县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违反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等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二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为任中审计名单的;
 三党委、政府指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或者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整会计年度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已经死亡、失踪或不在国内居住的;
 四任职单位已被撤并的;
 五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岗位的;
 六有特殊原因,经批准,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两种方式。离任审计原则上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者暂缓审计的,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
  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以近三年为审计重点,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党委和组织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下列情况之外,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1、县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县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2、县区副县级的乡镇、开发区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下,由县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3、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单位部门、企业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位部门、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报告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加审计实施工作。对审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单位部门、企业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工交企业工委、农业工委、建设工委、教育工委、商业工委等有关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四对审计机关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立案查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送行处理,并将上述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或党委、政府指令,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档案,并负责与其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协助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并作为加强和完善财政经济管理的依据;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主要职贡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受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提出的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依法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及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五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睛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六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企业经营效益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状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资本运营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企业应上缴的各项税费解缴情况;
六企业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经过与审计机关协商,拟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中,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报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组织部门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负责将“审计通知书”副本转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其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所审核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审计评价应当区分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 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审计职权和法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5〕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服务对象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负责解答、认真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移交具体经办单位(科室)办理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凡到单位办事(含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的服务对象,在申请办事、咨询事项时,与之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即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热情主动,坚持政策;

  (三)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四)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首问责任制。超出权限范围的处理方式,应提出建议,移送或报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律统一挂牌上岗,方便服务对象辩明身份、实行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咨询(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事情)的服务对象时,要积极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群众。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事、咨询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办事制度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须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者及时告知其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尽量避免服务对象在多个窗口或部门间往返。承办人不在岗的,须将服务对象或事项交办至承办人的职位代理人;承办部门因事无人在岗的,首问责任人须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必须先行接收,在请示汇报后及时承办或转交。

  (五)首问责任人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后,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六)服务对象所办的事项、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首问责任人应热情咨询了解,尽可能做出相关指引。

  (七)对要求限时办理的事项,如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予以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时。需深入调查研究的,报单位领导审定后,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如需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的,要及时送呈,给领导审批预留充分的时间。

  (八)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首问工作记录,并建立责任人签字制度。

  (九)如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说明不属本单位工作范围无法受理的原因,并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七条 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办理的进展情况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必须如实告知服务对象,不得有任何掩饰。

  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接听、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单位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表扬鼓励:

  (一)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受到上级或服务对象来信来电表扬的工作人员。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本单位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的。

  (三)认真为服务对象办实事、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受理服务对象办事、咨询时,凡有违反本制度情形的要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经批评教育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人受到投诉的,要对受投诉事件作出解释,如经调查核实后确属违反本制度,引起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应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取得谅解,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因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服务对象重复投诉或上访而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首问责任人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推卸、敷衍或不热情回答询问,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受到群众有效投诉的,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监督与管理

  (一)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与监督工作,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考核办法。

  (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1年6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交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中央决算编制工作,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为更好地实现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