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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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创业培训 补助经费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承担失业人员免费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三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二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能力;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五)有培训档案的保管能力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五条  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凭本人的《身份证》、《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在接受失业人员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资格由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实、确认。

第六条  招生人数不足或学员要求加入同行业创业班级的,培训机构应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指导中心)及时、就近将学员调剂到其它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业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培训机构对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筛选,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面试合格的人员名册、教学计划、跟踪服务计划报市培训指导中心,由其统一组织创业能力测试。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对通过测试的人员,开展创业课程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

第八条  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个班级人数限定在30人以内;课程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90学时。

创业课程培训包括核心课程(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基本要素、创业计划制定)和自选课程培训,培训机构要确保创业培训的核心课程的质量和课时数量,核心课程课时应超过创业培训课时总量的70%。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学员的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课程学习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交市培训指导中心,由专家评审小组统一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自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指导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

(一)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标准1329元/人;

(二)创业培训的补助比例按照每一个机构的每一期培训班中符合免费条件的失业人员总数确定:

1、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及以上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50%的,按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培训的师资、教学、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费用成本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市培训指导中心每年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过程做出书面总结和质量分析进行评估。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创业成功率低于4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补助费每年拨付两次。培训机构应在每年3月25日前、9月2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二份(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见表1);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见表2)(培训考核印章齐全,即创业培训机构印章、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印章、市培训指导中心印章);

(四)就业情况汇总表(见表3);

(五)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随同本区县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汇总表》(见表4)及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及开业情况核准后下达批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流程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经费及时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一)创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根据每年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采取逐年核定专项经费的办法,由市财政适当予以解决。

(二)创业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培训指导中心的下列开支:

1、组织专家对创业学员的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的审核;

2、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创业师资和创业指导专家的培训;

3、组织市级创业专家对全市创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4、组织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审和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5、开发新的创业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教材的更新与增补;

6、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审核批复和创业培训的业务协调指导。

市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培训基础查询库、教学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师资培训、培训创业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创业培训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创业培训政策,负责本区县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质量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的补助经费审核、申报;妥善保管创业培训资质的审验记录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创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费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培训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大力加强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11号)文件中有关创业培训的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相同时,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至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dzzw/zcjs/P0200508185348757878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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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1】22号


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

  2009年以来,在有关省(区、市)农业厅(委)的大力支持和援藏专家的努力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深受西藏干部群众欢迎。为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农业部门,选派土肥专家赴西藏,按照“打基础、建规范,解难题、促发展,抓指导、带队伍”的总体要求,帮助西藏自治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将《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许发辉、黄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892、59191834),潘旭春、汪文霞(西藏自治区农牧厅0891-6325116、6338707)。

  附件:1.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2687163.doc
     2.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专家名单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3151231.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的需求,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决定由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六省(市)继续选派专家赴西藏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助和指导服务工作。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重点指导地(市)级化验室建设及土壤植株样品化验分析、施肥指标体系建设等工作,培训指导当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一)化验室建设与完善。协助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四个地区建设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化验室。明确化验室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化验室工作流程,调整化验室布局,调试分析化验仪器,协助建立化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指导土壤和植株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
(二)数字化平台建设。指导田间试验设计,规范试验管理,帮助西藏自治区及五地(市)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平台、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耕地地力评价体系,对建成的数据库进行完善。
(三)制定作物施肥配方。帮助当地确定主要农作物推荐施肥的方法,利用田间试验、土样测试结果、农户施肥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制定土壤三要素有效养分丰缺指标及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制定青稞、小麦、马铃薯、玉米、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的施肥配方。
(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协助当地农业部门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解决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要求
采取对口支援方式,做到“走进去与请出来”相结合,双方人员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充分发挥当地技术人员主力军作用,增强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成效。
(一)固定时间人员。援藏技术人员在3-9月份可根据西藏实际情况,与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沟通确定在藏时间,但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和关键农时季节必须在藏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西藏自治区受援技术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在日常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带着问题与进藏技术人员沟通交流,争取工作主动。
(二)实行对口支援。确定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农业厅(委)分别对口支援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五地(市)开展工作。确定江苏省扬州市土肥站选派1名专家帮助西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四川省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负责对西藏自治区和四地市化验人员的培训及化验室建设完善的指导工作。
(三)培养技术力量。从3月份开始,组织西藏自治区和五地(市)测土配方施肥化验人员分期分批到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接受培训;在西藏自治区农闲季节,组织土肥技术人员分赴相关省(区、市)接受集中培训,提高西藏技术人员专业理论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技术援藏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
(一)人员待遇。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每个专家在藏期间岗位标准、工作条件、人员待遇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为赴藏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于在藏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要参照援藏干部补贴标准,确保专家在藏期间的人身安全,为进藏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消除后顾之忧。派出省市农业厅(委)和选派单位要对赴藏人员及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二)组织保障。我部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列入农业援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3月下旬组织召开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组织双方农业部门和技术干部做好工作对接,启动今年技术援藏工作。西藏自治区及有关省市农业(农牧)厅(委)要全力做好组织保障。
(三)经费保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江苏、四川选派的专家在藏工作期间的活动费、进出藏旅差费和相关待遇补贴等,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在藏活动期间费用,西藏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所需费用。其他进藏人员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受援地市解决。
四、时间安排
3月份:召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会后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市分别选派的江阴市土肥站周鹤、巨野县农业局土肥站杜昌春、麻城市土肥站马自波、惠东县农技推广中心黄日光、重庆市农技推广总站周世清进藏开展工作;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一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6-7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7-8月份: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活动,组织有关专家赴西藏自治区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
8-9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二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9-10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11-12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技术人员10-15人,赴江苏省扬州市进行技术培训。
扬州市土肥站专家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