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牵头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国务院三峡办9月份组织的最终验收。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
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库区2003年柑橘产业和畜牧业开发实施意见的函》(国三峡办函经字〔2003〕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38号)。
二、验收组织程序及分工
程序:自验→初验→终验。
分工:自验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验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委托市移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组织初验和迎接终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迎接初验和终验。区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验工作进行监督。
(二)时间安排
自验时间为2004年8月5日-15日;初验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30日;2004年9月份开始,迎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的终验。
(三)自验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初验办法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于8月17日前送达市移民局,申请初验。
(四)初验工作程序
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验工作组,按照初验办法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将结果报请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五)整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迎接终验。
(七)整改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初验标准及内容
(一)初验标准
按照《三峡库区高效柑橘园规划建设技术规程》标准,比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工程《招标文件》等进行初验。
(二)初验内容
1.果园建设面积
园区规划面积,道路系统、蓄排水系统、滴灌系统占地面积,苗木定植面积。
2.道路系统
园区道路(行车道、机耕道、操作便道等)公里数、道路质量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3.蓄排水系统
蓄水池(个)、排水沟(公里)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4.滴灌系统
规划设计合理性;是否已按招标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等。
5.苗木定植
苗木品种、质量及定植布局规范程度;苗木成活率等。
6.园区移民安置情况及挂钩比例
园区总人数、园区移民人数;已挂钩移民人数、拟再挂钩移民人数;移民间接挂钩方案、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移民挂钩总比例等。
7.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情况等。
8.档案
各类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安全。
四、初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一)初验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初验以区县各项目区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基础工程部分30分,滴灌工程部分30分,移民挂钩部分20分,档案部分20分。
(三)初验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分达85分以上为初验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初验成果
(一)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区县自验报告。
(二)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初验报告。
附件:1.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
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2.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
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3.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移民挂
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4.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档
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5.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
验评分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基础工程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初验评分标准
(一)建园面积(25分)
达到规划建园面积25分,每少20亩扣1分。
(二)道路系统(25分)
1.道路长度(7分):符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要求。比照规划每差1公里扣1分。
2.道路宽度(7分)
(1)主干道(2分):双车道,路基宽7.0米,路面宽6.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5米扣1分。
(2)支路(4分):单车道,路基宽4.0米,路面宽3.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2米扣1分。
(3)错车道(1分):路基宽不小于6.0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每差1米扣0.5分。
3.道路路面(6分):基层为15厘米手摆片石,嵌缝料为0—4厘米的机制碎石,5厘米厚泥结石路面,土含量不大于30%,路拱排水坡度3%~4%。厚度每差0.5厘米扣1分,土含量每增加5%扣1分。
(4)其他(5分):最小转弯半径1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12米(1分);最大纵坡9%,特殊困难地段可采用12%(1分);坡长不得超过150米(1分);全路段有排水沟(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三)蓄排水系统(25分)
1.蓄水池数量或容积(12分):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要求。每少1个或每少50方扣1分。
2.蓄水池质量(6分):能蓄水不漏水,进水口有沉沙凼,有进入池底的台阶。有质量问题的每个扣1分。
3.排水沟(7分):每差1公里扣1分,一处质量问题扣1分。
(四)苗木定植(25分)
1.定植品种(5分):定植品种与可研、初设一致5分,不一致为0分。
2.定植数量(5分):每100亩不低于3850株树。每少10株扣1分。
3.定植质量(7分):每10株平均株行距误差在规范标准的±5%以内。误差每超1%扣1分。
4.苗木状况(8分):高度在50cm以上(特批除外)、无病虫害、无缺苗死苗现象。高度每差5%扣2分,病虫害较严重的扣2分,缺苗死苗每超2%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2: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滴灌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评分标准:
(一)管槽开挖及回填(15分)
1.管槽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即φ120以上的主管槽,槽宽70cm以上,深70cm以上(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管槽底部平整,并无石块、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管槽经过硬基础时,槽底超挖应不小于10cm(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固定墩坑、阀门井的开挖应与管槽开挖同时进行(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槽内无杂物、积水,管壁四周10cm内无砾石、土块(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回填应高于原地面10㎝以上,并分层轻夯或踩实(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具有完整的管槽开挖设计、竣工图(1分)。如无为0分。
(二)泵房土建(5分)
1.结构合理,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能充分满足设备安装及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齐全(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设计、竣工图纸完整(1分)。如无为0分。
(三)枢纽设备安装(40分)
1.电机与水泵安装符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电机外壳必须接地,接线方式符合电机安装规定(4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机泵必须用螺栓固定在混凝土基底或专用机架上(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4.过滤器应按输水流向标记安装,不得反向(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5.过滤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接线图安装,并通电检查运转状况(4分)。如无检查运转记录为0分。
6.施肥和施农药装置应安装在过滤器前面,其进、出水管与灌溉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使用软管连接的应严禁扭曲打折(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7.测量仪表封口和接头处无油污、杂物(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8.水表应按设计要求和流向标记水平安装,水表务必水平(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9.电机水泵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设备安装竣工图(4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四)管道安装(15分)
1.管道应平顺放入管槽,不得悬空和扭曲,管内不得混入杂物(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粘合剂必须与管道材质相匹配,插头和承口应均匀涂抹粘合剂并使其填满接口间隙,管道连接处应无渗漏(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套管应与密封胶圈匹配,密封圈装入套管槽内,不得扭曲和卷边(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4.所用管材、管件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管道安装竣工图(3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五)旁通安装(10分)
1.按设计孔位打孔,钻孔不得倾斜;不得在无旁通连接处钻孔(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2.旁通管口应无飞边、毛刺,无杂物堵塞(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3.在支管孔眼上依次安装特制止水橡胶圈,不得有漏安(3分)。漏安1处扣1分。
4.旁通与支管孔眼的连接应紧密,无渗漏(2分)。渗漏1处扣1分。
(六)毛管与滴头安装(10分)
1.毛管应由上而下依次安装,其长度必须与行距相适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2.毛管管端应剪平,且不得有裂纹(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毛管必须平顺铺设,严禁打折(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4.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依次打孔,不得在无滴头处打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5.滴头安装应与打孔同步进行,无漏打,孔内无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七)综合测试(5分)
1.管道压力达到设计扬程,滴头流量符合设计要求(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2.系统运行平稳,自控装置启闭自如(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3: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
移民挂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一、移民挂钩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移民挂钩比例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移民挂钩比例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移民直接挂钩比例(30分)
1.园区总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园区已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计划再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4.移民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5.移民直接挂钩比例统计(10分)。达到60%为10分,每少5%扣1分,每超过5%奖励1分。
(二)移民间接挂钩比例(30分)
1.移民间接挂钩方案(20分)。移民挂钩方案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详细扣5分,不具有可操作性扣5分,如无方案为0分。
2.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间接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三)移民挂钩比例(20分)
1.移民合计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移民合计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和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由各区县移民局代表区县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10分)。如无为0分。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的落实在2005年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在柑橘挂果、有收益后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
(四)园区人数花名册(20分)
1.园区非移民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2.园区移民人数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4: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
档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一、档案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档案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工程竣工资料(70分)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初验的请示(5分)。如无为0分。
2.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10分)。自验报告按时报送、规范、完整。不按时报送扣5分,不规范扣3分,不完整扣2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5分)。缺可研报告扣3分,缺批文扣2分。
4.项目初步设计及批文、报市移民局备案的实施方案(5分)。缺初步设计扣2分,缺批文扣1分,缺实施方案扣2分。
5.重庆市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建园合同(5分)。如无为0分。
6.基础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7.滴灌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8.滴灌系统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书(10分)。缺施工设计图扣5分,缺设备清单扣2分,缺产品合格证书扣3分。
9.种苗及苗木定植资料(5分)。资料齐全规范,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2分。
10.各项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0分)。基础工程、滴灌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规范完整,缺竣工图扣5分,缺相关资料扣5分。
11.监理单位综合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资料(5分)。缺综合监理报告扣3分,缺监理日志扣2分。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决算报告(10分)。缺预算报告扣5分,缺执行报告扣5分,决算报告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为准。
(三)非移民有偿使用移民资金的还款协议(10分)。还款协议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与市移民局签订的《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柑橘示范园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明确还款方式的扣5分,未按要求明确还款年限的扣5分。
(四)退耕还林计划批文(5分)。按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比例计分。退耕还林计划的落实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
(五)项目园区移民安置花名册和移民挂钩方案(5分)。缺移民安置花名册扣3分,缺移民挂钩方案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5: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评分汇总表
建设地点: 县(区) 乡镇
初收项目
初验得分
折算得分
备 注
基础工程(30分)
滴灌工程(30分)
移民挂钩(20分)
档案资料(20分)
合 计
说明: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滴灌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移民挂钩情况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档案资料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已经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倒(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一) 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 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竟争力的;
(三)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 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 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 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 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 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技术成果作价资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可企业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作为中心环节,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面向市场需求,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开展技术创新,形成自主开发和转化的实力。小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引进人才和技术,提高本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企业有权独立或与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技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一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持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拔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兼职或离岗的科技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术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单位签订的协议。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专业协会、学会等科技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建立民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技术贸易网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居间、代理等业务的经纪组织和专业经纪人,经科技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活动并收取佣金。
第十七条 引进技术、装备应立足于创新,按引进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 列入市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
(二) 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示范性生产线以及农业试验示范工程等;
(三)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 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 社会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七) 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第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信贷政策,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20-30%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产品的年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生产规模大、技术创新程度或者技术含量低的,提取比例可以低于5%。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服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他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对于待研究开发或者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单位研究开发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该项目开发后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技术交易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科技成果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虑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更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未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