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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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


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结合技术监督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几点意见》和《补充意见》,
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
是高级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
标准、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可按照技术监督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长度计量检修技师、衡器检修技师,×
×质量检验技师、纤维检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要在技术监督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
实行。具体工种(岗位)见附件。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
二以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等不同情况调剂
平衡使用。

  五、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
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
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技师职务津贴从受聘当月
起发给。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
算退休费。

  六、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执行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评聘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
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技术监
督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考评组织,
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
展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单位,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考评。

  九、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或业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中的
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几点意见》、《补充意见》和本实施
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

         技术监督行业首批实行技师聘任制
            工种(岗位)范围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1   长度计量检修工(量具、光学仪器) 2-8级
  2   长度计量检修工(精密测量)    2-8级
  3   温度计量检修工          2-8级
  4   天平、砝码计量检修工       2-8级
  5   衡器检修工            2-8级
  6   硬度计量检修工          2-7级
  7   测力计量检修工          2-8级
  8   流量计量检修工          2-8级
  9   电工计量检修工          2-8级
  10  无线电计量检定工         3-8级
11  无线电计量修理工         3-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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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忻州地区行署


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忻州地区行署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推动我区经济尽快上新台阶,现根据地委、行署〔1991〕19号文件《关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申报程序及说明
(一)凡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申报奖励者,均需由本人详细填写审批表(附后)。由受益单位详细签注意见并盖章,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单位加注意见后,技审批权限报行署经协委或各县(市)经协委(办)审批。
(二)引进技术者,要先由地、县科委就引进技术的可行性、难易程度,技术经济预测等进行综合评估,加注意见后才能申报奖励。
(三)奖励引进资金者,审批表证明单位一栏内必须由收款银行核实盖章。
(四)对引进入才的奖励,要由受益单位详细写出证明材料。
(五)奖励费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受益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合资、合作企业、奖励费由我方自有资金中支付;属独资企业项目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六)农转非奖励指标的办理,应经由地区计委从申请指标或调剂指标中给予解决,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七)招工及奖励工资凭审批表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地区及各县市经协委成立评审小组,全权受理有关奖励评审工作。
二、奖励具体办法
(九)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奖励条件,以忻地发〔1992〕19号文,第一、二、三、四项执行。
(十)安排子女、亲属就业,调动工作和晋级的奖励办法:
1、凡符合19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条件者,劳动部门可照顾其两名子女、亲友参加工作或给予调动工作。
2、安排子女、亲友就业的走向,一般在受益企业,如果本人要求跨企业安排或者其子女、亲友已参加工作,要求在企业之间调动的,都要自找接收单位,劳动部门协助并积极予以办理。
3、对发展我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部门可优先解决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就业。经地委、行署授予“振兴忻州经济”特等奖的上浮二级工资,一、二等奖的上浮一级工资,浮动期一般为二年。到期后,经企业推荐劳动部门批准,可占用企业3%奖励晋
级指标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十一)优先解决农转非的奖励办法:
1、凡引进资金在3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2、在开发区或在城市规划区兴办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二等奖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4、凡引荐外商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者(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5、引进技术、人才开发新产品,年创税利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6、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三、审批权限
(十二)行署经协委和各县市经协委要成立奖励评审组,负责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十三)凡县级以下单位(含县级)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经协委审批,报地区经协委备案;奖金在3万元以上和其它重大奖励,需报各县(市)分管县(市)长审批。
(十四)区级单位,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行署经协委审批;奖金在3万元以上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和其它重大奖励,要报行署分管令员审批。
(十五)本细则由行署经协委负责解释。
(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5日

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为了推行专利申请代理的标准化,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化,贯彻实施《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了推进专利代理人代码管理的标准化,保障《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的有力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的执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

  (一)准确固定原则

  对已有的专利代理数据库核查校对并进行数据加工,确保专利代理数据库新旧代码的一一对应,准确无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代码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合理启用原则

  以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启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起点,对通过此次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2003年1月1日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启用新的代码标准。

  (三)新旧两套代码并用原则

  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启用后,对持有旧代码的有关人员更换代码及有关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为顺利完成证书的更换,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段时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将能够同时识别新、旧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

  (四)两证同时更换原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工作同时启动。

  三、实施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编制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和制作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制作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组织发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的专利代理人和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件换发工作。

  四、实施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编制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自2003年1月1日开始,2005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未更换的,旧证书作废。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对新、旧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的同期识别自2003年1月1日开始,2003年6月30日截止。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完成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完成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制作工作,并向通过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2003年1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及人员通讯录分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三)2003年2月28日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代理代码标准》的要求提出证件换发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启动换证工作。

  (四)2003年3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及人员通讯录通知有关人员并具体实施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