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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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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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0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8 月28 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建设市场开放,积极引进一些具有实力的工程建设企业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总承包是总承包企业受项目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适用于本级政府性投资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 亿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并落实到位。

  符合上述条件拟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提出采用实行总承包的建议,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业主由市发改委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

  (二)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五)负责申请项目的建设资金,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其他有关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一般到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如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批复后即开展招标工作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并报市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业主应在报送招标文件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发改委,并由市发改委商市住建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由项目业主负责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在合同签订30 日内报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市属国企中具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等相应专业等级资质组成的联合体。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自身不具有单项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以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或下浮一定比例后)或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招标价格,最终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实行概算包干。

  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招标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政府或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改变引起的设计变更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其它因素不作总包价格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履约担保制和工程监理制。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参与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根据实际工作进度计划,向市发改委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停止拨付资金,剩余的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最后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履行职责产生的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 号)规定,以批准建安工程概算为计费基数计取,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由市发改委参照代建管理费拨付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4〕42号
2004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紧紧抓住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七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二)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食品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发挥执法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跨地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整治效果。
  (四)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其违法经营的成本。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选择一批优质食品品牌和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公开曝光。正确引导和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恶意炒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食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和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七)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八)抓好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采供血(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意识。对非法采供血(浆)行为要鼓励举报、投诉,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立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部门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十)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十一)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四、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十二)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对群众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酒类、肉类等商品,开展打破地区封锁的专项斗争。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五、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加强法制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着力研究解决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措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五)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也要相对集中,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六)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市场经济秩序评价指标和动态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八)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目标责任制、回访制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