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9:54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9-3-15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

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监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工商局、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略)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60号




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厅):

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为我国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请做好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制订检查方案,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做好辖区内三大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作为本地开展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本地区防止“非典”的工作部署分阶段进行检查。

二、工程检查重点:

1、青藏铁路:格尔木至唐古拉山口段。在以往环保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可可西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施工路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野牛沟、楚玛尔河至五道梁段和沿线施工活动中藏羚羊、野牦牛、藏野驴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其迁徙通道的设置情况,施工沿线草地、湿地的植被保护与恢复情况,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合理设置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长江源水质保护情况,隧道、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青藏铁路唐古拉山口至拉萨段于今年开工,重点检查铁路经过的藏北那曲地区湿地、草甸、高寒植被、色林错自然保护区、安多以北羌塘高原藏羚羊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迁徙通道等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铁路沿线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情况,羊八井隧道、拉萨河大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2、西气东输:对干线工程新疆至上海段,重点检查管线经过的新疆境内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甘肃境内安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野生动物饮水地、黑河湿地及古长城等重要历史文物古迹、宁夏境内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陕西靖边—上海段管线已基本敷设完成,重点检查穿越黄河、长江、淮河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迹地恢复整治措施,管线穿过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支线工程河南焦作—安玻段、定远—合肥段、南京—芜湖段、常州—长兴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西电东送:重点检查黄河上游的直岗拉卡、公伯峡、小峡水电站,澜沧江中下游的小湾水电站,乌江水电梯级开发中的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电站,南盘江红水河水电开发中的龙滩水电站、恶滩电站等水电项目。主要检查主体工程、进场公路、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珍稀水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的处理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我局与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局,印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确定了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云南小湾水电站和黄河公伯峡水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请检查工程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四、请将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有关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五、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三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环保检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