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所属、军队所属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中外合资、补偿贸易企业、社队企业等)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排放标准的(本区标准正式公布前,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均须缴纳排污费。
工业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采暖锅炉要征收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和昌吉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喀什、奎屯、伊宁、库尔勒、哈密、阿克苏执行二级标准。
其他地、州、市执行三级标准。
第五条 废水量根据计量设备的实测数计算,在计量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第六条 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电厂煤粉、水泥粉尘、炼钢炉粉尘及其他粉尘,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排放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相乘积数作为排放量;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
第七条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第八条 有监测分析力量的单位,应当如实向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无监测分析力量的单位由主管厅(局)监测站或委托其他单位测定,也可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提出数据,经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或委托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依据。对于
提不出数据的单位,以当地环保监测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研究确定,加倍收费:
一、为了逃避收费,用稀释办法排放有害废水或超出设计量排放废水,加一倍收费。
二、有治理设施而无故不用或不积极发挥效益,擅自拆除,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加二倍收费。
三、国家和地方限期治理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加二倍收费。
四、向风景游览区、饮用水源防护地带,居民稠密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二倍收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加二倍收费;未建成而强行投产造成污染的,加三倍收费。
六、因事故排放污染物,必须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除追究事故责任外,加三倍收费。
第十条 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不得因上缴排污费而放松或放弃对污染的治理。从开征第三年起,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排污费由企业、事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按季度负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十二条 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加强管理,改革工艺,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有了明显减少或达到排放标准,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监测属实,从申请之日起按新的监测数据收费或停止收费。
第十三条 除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辖区内(包括中央、军队、兵团、自治区、地方)所有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全部缴入当地财政外,其他地区征收中央所属和自治区所属(包括军队和生产建设兵团)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百分之八十缴入自治区财政,百分之二十缴入当地财政。
地、州、市、县所属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财政。地、州(市)所属单位的排污费,是否与排污单位所在县(市)实行分成,由各地、州(市)决定,报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专用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企业留利中列支;亏损企业在专用基金或减亏留成中列支
。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从当年事业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不参与总额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各级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八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其中缴入自治区财政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二用于污染防治的科研,百分之二十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监理和补助购置环境保护监测仪器设备。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提出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
属于第九条所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补助。
排污费征收缴库及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由环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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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排 │
有害物质名称 │ 放 量 │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 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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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二硫化碳、 │ │
硫化氢、氟化物、氮氧 │ 0.04 │
化物、氯、氯化氢、一 │ │
氧化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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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0.08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 │ 二级0.06
│ │ 三级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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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棉、矿渣棉、 │ 0.10 │ │ │
生 │ 石棉、铝化物 │ │ │ │
产 ├───────────┼──────┼─────┼─────┼──────
性 │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 0.02 │ │ │
粉 ├───────────┼──────┼─────┼─────┼──────
尘 │ 炼钢炉粉尘、其他 │ │ │ │
│ 粉尘 │ 0.04 │ │ │
───┴─┬─────────┼──────┼─────┼─────┼──────
工 锅 │ 超标倍数 │ 4以内 │4.1~6│6.1~9│ 9以上
业 炉 ├─────────┼──────┼─────┼─────┼──────
及 烟 │ 林格曼浓度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采 尘 ├─────────┼──────┼─────┼─────┼──────
暖 │ 每吨燃料收费 │ 3.00 │ 4.00│ 5.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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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水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二、废水 单位:元/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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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浓 度 超 标 倍 数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
│ 5以内 │5—10│10—20│20—50│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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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镉、砷、铅 │一级0.20│0.30│ 0.45│ 0.90│ 2.00
及其无机化合物、 │二级0.17│0.25│ 0.40│ 0.75│ 1.50
六价铬化合物 │三级0.15│0.20│ 0.30│ 0.45│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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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石油类、 │ │ │ │ │
挥发性酚、氰化物、 │一级0.15│0.20│ 0.35│ 0.60│ 1.00
有机磷、铜、锌、 │二级0.13│0.17│ 0.30│ 0.50│ 0.90
氟及其化合物、 │三级0.10│0.15│ 0.20│ 0.35│ 0.60
硝基苯、苯胺类 │ │ │ │ │
───────────┼──────┼────┼─────┼─────┼─────
│一级0.06│0.10│ 0.15│ 0.20│ 0.30
悬浮物、CoD、 │二级0.05│0.09│ 0.13│ 0.17│ 0.25
BoD、PH值 │三级0.04│0.06│ 0.10│ 0.15│ 0.20
───────────┼──────┴────┴─────┴─────┼─────
病 原 体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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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6元、0.05元、0.04
元)的一倍计。
三、废渣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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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水体倾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有害物质名称 │ 倒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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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镉、砷、六 │ │ │
价铬、铅、氰化物 │ 36.00 │ 2.00 │
黄磷及其他可溶性 │ │ │
剧毒物废渣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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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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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198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