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21:0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4]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海西州财政局 2004年6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四条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由财政资金的下列银行帐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简称国库单一帐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国家、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审批权、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原则。
二、国库集中收付范围
  第六条 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的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预算内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
  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工资支出是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是指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支出;转移支出是包括补助支出和上解支出(补助支出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税收返还、定额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上解支出包括体制上解支出、专项上解支出和其他上解支出)。

三、资金缴拨
  第八条 预算内收入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帐户。直接缴库的其他预算内收入,比照上述程度缴入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汇缴的收入,由征收机关将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
  第九条 预算外收入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就是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就是征收机关将应缴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工资支出按应发额由国库单一帐户拨付代发银行工资帐户,再按实发额分解到个人帐户,代扣款项由工资帐户拨到有关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购买支出,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由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拨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帐户。
  第十二条 转移性支出由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到上下级财政部门或用款单位帐户。

四、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成立国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统一拟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部门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发现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合理调度、审定拨款,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编制财政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协调委托单位、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成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其业务上接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负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结算;负责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提供种类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要根据支付中心返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八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资金上具有支付与否的权利。凡是有预算安排,单位正常范围内的开支,应给予支持。超出预算,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将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在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对预算单位的监督。既要尽可能的方便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为单位服务好,又要严把支出关。
  第十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青政办[2002]167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实施,负责办理国库单一帐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有关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擅自设立小金库、留用大额备用金等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帐户,骗取预算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提供虚假原始凭证、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
  (六)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尚未构成犯罪,由财政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国库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支付业务;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8日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技装函字(2003)49号

关于报送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保证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的通知》[(2003)国科计便字第39号文]的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现将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凡在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有效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计划内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的计划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报送材料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报送《科技成果登记表》书面和电子版材料、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各一份,并按要求填报。请在www.nast.org.cn网站下载《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适用的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步骤:系统安装—用户注册—成果完成单位数据处理—数据导出(生成上报文件的电子版)]。登记时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按科技成果类别(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报送。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向国家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3、我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

四、时间安排

本年度登记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

联系人:朱凤山 林 岚

电 话:010-64463177, 64463167

地 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装司科技处)

二○○三年九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