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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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给予惩戒或批准给予惩戒。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实施下列行政处罚:(一)批评教育;(二)罚款;(三)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执照;(五)资格剥夺或限制;(六)没收违法所得;(七)取缔违法活动;(八)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分以下三种情形:(一)实施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二)决定行政处罚: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三)批准行政处罚:由调查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调查机关决定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不得越权实施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职责。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先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同意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调查机关提交的处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市人民政府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对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处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由调查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或批准分离制度。
  专业法律的执行部门为调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审核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批准机关。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审核机构、决定机关职责划分:(一)调查机关负责案件调查、调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组织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职责:1.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履行调查机关职责;2.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组织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调查
  第十一条 对依法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材料后,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三)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六条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调查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三章 听证
  第十七条 对拟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依法举行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三)剥夺公民、法人资格、资质;(四)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调查机关组织;其他案件的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调查机关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向调查机关申请的,调查机关应立即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调查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或调查机关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依法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调查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1.定性不准;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3.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调查机关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要求其重新进行调查取证。1.违法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程序不合法的。(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中部分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作出解释、说明。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由调查机关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调查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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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国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粮办政[2003]49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系统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参考选题
(一) 征文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以粮食流通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参考选题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加强和改进全国粮食流通工作的关系。
2.在粮食购销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
3.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和经验。
4.在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过程中,依法供应粮食的做法和经验。
5.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6.如何改进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
7.如何根据粮食市场的新变化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推进粮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8.新形势下如何根据粮食系统的自身特点,并结合地方和基层的工作实际,全面有序地推进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9.新形势下如何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和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作者可以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和自己的理论思考,自主选择文章题目。
二、文章体裁及要求
1.文章体裁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或其他形式;作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2.文章内容要求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针对性强。
3.每篇文章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一式5份,并报送软盘或发Email至master@chinagrain.gov.cn。
三、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征文活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确保征文质量。
2.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建议报送的文章不少于3篇(建议地、市、县不少于2篇)。
3.对报送的文章,我们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优秀的作品将给予奖励。
4.请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征文的组织和文章的收集工作,并于2003年9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 杨绪珍 肖玲
联系电话:(010)63906294 63906252
(010)63906248(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
邮政编码:100038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府发〔2009〕1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讨论修订,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并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增加就业、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应当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出台、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等。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学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

  二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十九、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交流工作、沟通情况,商谈近期工作安排,研究急需解决的事项。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研究处理意见,部署阶段性、单项性工作。

  市长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办法和明确处理意见。

  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议题如需要协调,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先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协调,形成统一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呈市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需要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八、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部门参加的,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辖区内就应参加,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经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报市长签发。

  五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需请示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五十一、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会议规模。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则联合召开,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全市性会议,需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员。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主要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七、凡需呈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需经秘书长审核后再送签;属分管副市长签发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政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签。

  五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报送公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逐级呈办,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抄报件,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予批示。

  五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其内容、格式、体例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由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大力压缩发文数量,提高办文效率。已在《江西日报》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的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如无具体贯彻意见,一般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转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建立健全无纸化公文传输系统,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收礼,不吃请。

  六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活动。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必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县(市、区)政府。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织或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因事离开本市辖区,应由本人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吉外出,要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省,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