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09:37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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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领域的各项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节日期间建设系统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坚决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重点监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当地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燃气等运营企业,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及房屋管理等单位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特别要加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彻底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节日期间不间断工作的行业,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深入一线,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安全的节日。

  三、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联络员的作用,保证信息畅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运营工作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制度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参照我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电[2004]15号)、《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4]3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43号)、《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4]55号)、《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4]61号)等文件,结合当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当地建设领域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措施。

  5月1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5]12号通知的情况和有关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报我部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10—58934250)。

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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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搞好河道维护,保障河道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河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宿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城河、运粮河、火车站水塘以及三八沟、北关引河、铁路运河的部分河段及其设施。城区河道具体河段的确定按照市政府事权划分决定执行。
  城区河道及其设施包括河床、水域、驳岸、护坡、沿河栏杆、河道泵站、水闸、暗渠、排污沟等。
  第三条 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
  1、环城河:内环自水边起至环城路外侧路缘石,外环自水边线起至15米处;
  2、运粮河:河东自二道挡土墙起向东至12米处,河西自排污沟起向西至12米处;
  3、北关引河:自两侧的挡土墙起向外至12米处;
  4、火车站水塘:自挡土墙起至人行道外缘线。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城区河道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所属河道管理处负责城区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审查城区河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城区河道整治、改造、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城区河道及其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护河保洁责任制度;
  3、对临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建设和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水利、城建、规划、环保等有关机关协助市城区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河道整治应当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河道综合治理规划进行。
  按规划需要拓宽的河道,应当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进行,现有河道的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缩小。
  第六条 在城区河道保护范围内,除防洪、河道管理、绿化、美化等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确须建设的要征得城区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水利、规划部门批准,重要地段建设由市水利、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经批准的临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范围内的驳岸建设。
  第七条 对影响城区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八条 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因工程建设确需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必须经城区河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 经批准在城区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必须向城区河道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占用期满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条 在沿河设置、扩建排水口或者改变排水口位置,必须经城区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污水截流系统已建成的地段,沿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道;未建成排污系统的地段,需向城区河道排水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经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发放《排水许可证》。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排放者在限期内负责清除。
  第十一条 河道岸线、水埠的清扫,水面漂浮物的打捞,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并负责检查、考核。
  城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换水泵站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保持河水流畅。
  在汛期启用泵站、涵闸,必须服从市防洪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承担防汛抗洪抢险义务。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安全和参加河道清障、清淤、抗洪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沿河单位、居民的房屋、围墙及驳岸、公用设施等,由产权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保养、保洁。
  第十四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
  2、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
  3、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
  4、损毁河道设施;
  5、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6、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等;
  7、超标排放各类废水;
  8、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9、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10、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11、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区河道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构)筑物的,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区河道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三、四项规定,损坏城区河道设施的,责令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八、九项规定,将垃圾等废弃物倾入河道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项规定,在城区河道设施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项规定,侵占沿河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沿河树木的,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5倍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